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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现与专利维权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发现专利侵权的办法就是对专利侵权进行监控或专利预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司法保护的种类有专利行政诉讼、专利民事诉讼、专利刑事诉讼。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临时保护纠纷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专利合同案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其中以专利侵权案件最为常见。

第四节 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现与专利维权

一、企业如何发现专利侵权行为

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发现专利侵权的办法就是对专利侵权进行监控或专利预警。专利侵权监控又称专利预警,是指企业通过收集和分析与本企业主要产品和技术相关的领域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信息、国内外市场信息和其他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专利争端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程度等情况向企业决策层发出预警报,是企业能够及早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侵权风险和减少损失。

二、维护专利权的途径有哪些

《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从这条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①协商;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在这三种救济方式中,协商是权利人的一种自力救济,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是公力救济。

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有两个主要的考虑原则:①以救济途径的经济成本为考虑的一个方面。专利权纠纷属于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纠纷,是一种私权上的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处置自己的私权。从救济途径的经济成本来说,双方当事人如果愿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则是一种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协商解决纠纷维权具有除低成本之外的其他优势——履行率高,因此当专利侵权纠纷产生时应首先考虑能否经双方协商解决,这是一种低成本的维权方式。②以案情的复杂程度为另一个考虑依据。如果双方不愿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专利纠纷,或者协商不成时,权利人选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救济途径哪种更为有利,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对于事实比较明显、证据确凿的侵权案件,并且权利人希望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适宜选择行政保护;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的案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适宜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下文主要对两种公力维权的途径进行介绍:

(一)行政途径维权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行政保护的机关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79条明确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1.管辖部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对专利管理部门的管辖做了详细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处理职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包括以下职能:

(1)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具备的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提交的材料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其中请求书应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此外,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还需要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二)司法途径维权

请求司法保护是专利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专利权人的最终救济方式。司法保护的种类有专利行政诉讼、专利民事诉讼、专利刑事诉讼。

1.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管理机关等专利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授予专利权纠纷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维持专利权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纠纷案件、强制许可使用费案件、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件等。

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②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③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专利民事诉讼

专利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它们相互之间因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临时保护纠纷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专利合同案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其中以专利侵权案件最为常见。

诉讼管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3.专利刑事诉讼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我国刑法中只认定了假冒专利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提及一般的侵权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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