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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政复审案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并就侵权认定和民事赔偿等进行全面处理。因此,在审理此类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侵权以及赔偿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独立作出审理,不应依据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侵权决定,仅就赔偿问题进行审理。

十一、专利侵权行政复审案

《专利法》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的上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审查处理。在查处侵权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只能进行调解,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是对过去《专利法》的重大修改。按照过去《专利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仅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而且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赔偿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纯粹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对此进行调解,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时,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并就侵权认定和民事赔偿等进行全面处理。但是对于已经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侵权认定,当事人仅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对当事人是否侵权和赔偿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还是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作出的侵权认定,仅就赔偿问题进行审理,则容易引起人们理解上的混乱,需要作出司法解释。本条司法解释正是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所谓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审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也要审查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不以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为依据,要依法独立审判。

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审理此类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侵权以及赔偿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独立作出审理,不应依据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侵权决定,仅就赔偿问题进行审理。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规定,符合TRIPS协议规定精神和国际惯例,能够强化对专利法的司法保护,提高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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