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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滥用原则和专利帮助侵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滥用也是知识产权滥用中出现最频繁的滥用形式。滥用的概念和帮助侵权紧密相关。但是,专利权人在主张帮助侵权时,往往就会涉及滥用的问题,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设置的条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历史上,滥用案例主要是搭售的案例。这一案子由于过分倾向于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备受后来者的责备。专利权人不能通过没有包括在其专利范围之内的产品来获得排他性权利。原告起诉帮助侵权。

一、专利滥用原则和专利帮助侵权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首先起源于专利滥用。专利滥用也是知识产权滥用中出现最频繁的滥用形式。学界和司法界一直把1942年的美国最高法院Morton Salt Co.v.G.S.Superego Co.案作为专利滥用正式确立的第一案。然而,在该案发生前,司法实践中早就开始了相关问题的讨论,并产生了例如Motion Picture PatentsCo.v.Universal Film Manufacturing在内的一系列著名案例。(13)正是在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v.Universal Film Manufacturing、Carbice Corp.of America v.American Patents Development Corp.、Leitch Manufacturing Co.v.Barber Co.(14)等案件的长期铺垫之下,美国最高法院才最终在1942年的Morton Salt Co.v.G.S.Superego Co.案中正式确立了专利权滥用的原则。

滥用原则之所以最初出现在专利领域有一定的必然性:专利诉讼中往往涉及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而禁令恰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尤为典型的是两种案例:对被许可人提起的直接侵权之诉;(15)以及由于第三方为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之目的而向他人提供特定材料,专利权人对第三方的帮助侵权之诉。(16)

滥用的概念和帮助侵权紧密相关。(17)帮助侵权允许专利权人起诉没有从事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向侵权人提供帮助的第三人。(18)这一概念被法院认可之后,专利权人往往会在专利许可中设置不同的限制性条件,例如要求被许可人只向许可人购买特定设备等。通常,当许可涉及机器时,含有限制性许可条件的通知往往会贴在机身上。(19)随后,如果被许可人向第三人购买相关部件,专利权人往往起诉该第三人为帮助侵权者要求禁止其提相关部件。在联邦法院起诉这些供应者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因为被许可人往往是散落于美国各地。但是,专利权人在主张帮助侵权时,往往就会涉及滥用的问题,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中设置的条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历史上,滥用案例主要是搭售的案例。被控侵权的被告往往包括向被许可人出售被搭售产品的第三人,即所谓的帮助侵权者。最初,滥用原则并不以“滥用”的称呼出现,仅仅是帮助侵权案件中对专利权人的一个限制,即不得随意起诉那些仅是提供附属性产品的供应商,其运用范围也比较狭窄,(20)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最高法院Henry v.A.B.Dick Co.一案中。(21)在该案里,法院最终允许一个复印机的专利所有人通过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将未受专利保护的墨水搭售在复印机上,即法院支持专利所有人可以帮助侵权起诉对这一限制条款知情的墨水供应商。法官指出:“如果专利权人通过墨水销售来获利,而不是通过为其专利机器设置一个更高的价格来获利,专利权人是否就超出了其排他性权利的范围呢?”在A.B.Dick一案中体现的观点是,专利权人有权自由销售或者出租其机器,且有权通过其墨水的销售获利。专利权人也许的确是获得了一种垄断权,但是这种垄断权是由于其专利机器而产生的。这一案子由于过分倾向于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备受后来者的责备。这一案件在裁决作出时就争议很大。3个持有异议的法官认为:专利权不仅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专利权人不能通过没有包括在其专利范围之内的产品来获得排他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不公开其技术,但是一旦公开,就意味着要接受各种约束。A.B.Dick案后不久,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该法第三章明确宣布削减竞争的搭售行为违反反托拉斯法,哪怕是在专利产品的销售中。(22)在这一新颁布的法律基础之上,法院在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v.UniversalFilm Manufacturing案中推翻了A.B.Dick一案的判决。这不过是A.B.Dick一案裁决作出的5年之后。(23)

1917年的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v.Universal Film Manufacturing一案被认为是直接对Morton Salt Co.v.G.S.Superego Co.案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先例。(24)两者案情中都涉及搭售问题。(25)在Motion Picture Patents案中,专利权人在许可放映机时要求被许可人只能向许可人购买使用于该机器的电影。被告一Universal Film Exchange把被告二Universal Film Manufacturing制作的电影出售给了被告三Prague Amusement Company。原告起诉帮助侵权。法院没有给予原告救济,认为原告的许可条件扩展了其专利范围,延伸到了不受专利保护的电影领域。法院指出:“这一限制显然是无效的,因为电影显然不是本案专利发明中的一个部分;原告这一行为企图扩展其专利权范围,实施原告的专利权将在电影的制作和使用中创造一种垄断性权利,而这和本案诉讼、甚至和专利法都是毫无关系的。”法院认为原告这种行为如果得以支持,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而法律的根本目的恰恰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而非私人财富(26)

在Motion Pictures之后,另外还有两个专利的帮助侵权案例,即Carbice Corp.of America v.American Patents Development Corp.(27)和Leitch Manufacturing Co.v.Barber Co.(28)这两个案例同样也对Morton Salt案的判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Morton Salt一案的裁决做好了充分的前提铺垫,因此对于滥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Carbice Corp.of America v.American Patents Development Corp.案中,原告专利权人拥有一种冰冻运输装置,原告将其许可的条件是被许可人必须使用原告的干冰。被告向原告的被许可人销售干冰,原告起诉帮助侵权。法院认为,原告试图将其合法垄断权扩展到非专利货物已经构成搭售,因此没有给予原告救济。法官指出:“法院不会给予那些忽视其权利界限的人以救济。”法院认为专利权人通过搭售将其垄断权扩展到其他市场的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和阻碍创新(29)

在Leitch Manufacturing Co.v.Barber Co.案中,原告发明了一种在水泥路上铺洒沥青以防止蒸发的工序。原告没有就该专利许可征收许可费,但是只肯在被许可人购买其沥青时才给予许可。被告向一个使用原告工序的承包商出售了沥青,原告起诉帮助侵权。法院支持了被告主张。法院认为,每当专利权人将其有限的垄断权扩展到其他非专利产品、且疏忽了专利权内在的范围时,法院就不会向其提供救济。该案法官再次重申了在Carbice案中首次确立的原则,即“禁止将专利的权利扩展到非专利产品上”。(30)

在上述Carbice案、Leitch案以及Motion Picture案中,被搭售产品均不属于专利权的范围,因此被告实际上没有侵权行为。然而,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以没有侵权行为为由驳回原告的观点,而是从原告行使专利权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这一角度来论述,对专利滥用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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