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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1988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法整体上对于专利的遏制非常严厉。最后,这一要求终于体现在1988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上。第项规定专利遏制和拒绝许可不属于专利滥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对合并交易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获得以及有可能就此产生的滥用问题也予以很多的关注。

四、1988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法整体上对于专利的遏制非常严厉。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本身滥用”的原则,即认为某些行为(例如搭售)在本质上就是对专利权的滥用,而无需从交易的特定情况去衡量是否真的有不利影响。在Morton Salt案之后,曾经有不少的立法提案要求减少对滥用形式的规制,至少应该在滥用的判断标准上适用合理规则。实践也要求对专利滥用原则的使用趋向于严格和谨慎。最后,这一要求终于体现在1988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上。(36)

1988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对1952年专利法第271(d)条增加了第(4)和第(5)项。第(4)项规定专利遏制和拒绝许可不属于专利滥用。(37)第(5)项特别规定了适用于搭售的滥用原则,禁止法院基于专利权人的下列行为拒绝强制执行专利权:“有条件地许可专利中的任何权利,例如:拒绝另一项专利,销售专利产品或者购买一项独立的产品。除非根据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在其附加许可或销售条件的专利或者专利产品的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力。”(38)

1988年专利滥用修改法案对于专利滥用原则的发展态势起到一定的转向作用。正如立法者所解释的那样,该法案有三个总的目标:第一,阐明法律允许的专利许可行为准则;第二,通过自由使用专利产品许可协议促进革新的传播;第三,降低诉讼成本和专利权人的风险。(39)这一法案至少改变了在搭售问题如何认定滥用的做法,即应用合理原则而非本身违法原则去认定是否构成滥用。

此外,联邦巡回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的独占性上诉管辖权,因此在专利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其在扭转专利的遏制态势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专利被认定为有效进而得到实施,得到实施的案例数量大大增多。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对合并交易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获得以及有可能就此产生的滥用问题也予以很多的关注。1995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一指南直接体现了这两个机构对于许可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看法。这一指南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更加宽容,提倡适用合理原则去分析许可协议中大多数限制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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