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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巴尔福法案》、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次年12月,该议案获得国会通过,即《 1902年教育法》 ,在英国教育史上以《巴尔福法案》著称。1903年,莫兰特担任教育委员会常任秘书。在长达十年的主政生涯中,他在促进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莫兰特最大的贡献就是使政府依照1902年的《巴尔福法案》开始资助中等教育中的技术课程。按照规定,每个学生从教育委员会获得2英镑的补助金。

二、 1902年的《巴尔福法案》、 1913年的《技术学校条例》和1926年的《哈多报告》

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增长,英国政府终于抛弃自由放任政策,着重建立相应的机构来加强对各个方面的管理。教育事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1899年,英国政府决定将科学工艺署和教育署合并,建立教育委员会( Board of Education) ,作为中央政府管理教育的机关,主要负责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统一管理。随着国家对教育干预的加强,先是中等技术类课程得到政府的资助,而后各类初级职业学校也逐步建立起来。

1. 1902年的《巴尔福法案》

1901年9月,时任教育委员会代理干事的莫兰特在保守党首相巴尔福( A. J. Balfour)的支持下,开始对英国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并主持起草了一项议案。次年12月,该议案获得国会通过,即《 1902年教育法》 ,在英国教育史上以《巴尔福法案》( Balfour Education Act)著称。主要内容是:①废除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在各郡和郡级市设立地方教育当局管理学校教育;②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兴办和资助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并提供地方税款;③地方教育当局有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的权力;④地方教育当局须资助私立和几乎所有的教会学校,以进一步加强控制;⑤地方教育当局须调查本地区的教育需要,制订扩大和协调不同类型教育的计划,并考虑本地区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关系。

这是英国进入20世纪后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令,结束了英国教育管理上的长期混乱状态,形成英国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议会、教育委员会( 1944年改为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当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促进英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发展,对英国建立公共教育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个法案颁布后,新设立的地方教育当局把注意力放在建立和完善以文法中学为样板的中等教育上,对职业教育并不关心,但它在英国教育史上第一次把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放在一起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教育的发展提供公共财政资助的规定,奠定了建立国家教育制度的基础。同时,这个法案也为国家资助技术课程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初级职业学校的建立和发展中,莫兰特起了重要的作用。在19世纪90年代,莫兰特曾到法国等国考察,欧洲大陆国家的教育体系对他的教育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教育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报告的一部分,莫兰特亲自撰写了关于瑞士、法国、德国和美国教育的报告。他深知最先进的教育体系是小学后教育的分流,这种分流应该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他一直在设想建立一个既包括文法中学又包括职业学校的中等教育体系。 20世纪初期初级职业学校出现后,莫兰特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思考。 1903年,莫兰特担任教育委员会常任秘书。在长达十年的主政生涯中,他在促进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莫兰特最大的贡献就是使政府依照1902年的《巴尔福法案》开始资助中等教育中的技术课程。

1904年9月,莫兰特又主持制定了《中等学校条例》( Regulations for Secondary School) 。在这个文件中,教育委员会首次决定资助技术课程,而以前这些课程只是接受科学与艺术署的补助金。开设技术课程的目的是为所在地区商业和贸易提供有效的技术训练,对象是结束义务教育的十几岁少年。这个规定表明了最高教育当局对中等学校开设技术课程的认可。 1905年,教育委员会又颁布了《技术学校条例》( Regulations of Technical School) ,其中第42款规定,政府将资助为小学毕业生开办的全日制技术课程。全日制技术课程班招收超过12或13岁离校年龄的少年,因为从1899年以后开始,儿童12岁为初等学校的离校年龄。 《技术学校条例》的实施,延长了儿童受教育的时间,也提高了开始学徒期的年龄。按照规定,每个学生从教育委员会获得2英镑的补助金。对此,教育委员会认为,向青少年进行技术教育对他们将来从事职业是有帮助的。据1912年的统计,在885所中等学校中,有73所开设了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课程,如农业、商业或工程。

2. 1913年的《技术学校条例》

1910年,历史学家H. A. L.费舍尔( Fisher)接替莫兰特担任教育委员会常任秘书,当时的技术学校和中心学校之争使他重新考虑教育的结构问题。是独立设置技术学校实施职业教育,还是在普通中学里开设技术课,他有些举棋不定。在了解了一些技术学校情况后,他认为技术学校传授的打字、簿记和商业法语无论从教育还是商业方面来讲都没有什么价值;职业教育会强化英国社会的阶级差别,所有11~16岁的孩子都应该继续接受普通教育,国家主要应使学生在好的学校里学习他们感兴趣的以人文和公民培训为基础的教育。由于中央教育当局主要官员对职业教育态度的变化, 1911年教育委员会在新年度文告中提出,政府将不允许新的技术学校接收16岁以下的儿童,否则它将不被承认,招收16岁以下儿童的工作应由当地的普通中学完成。但经过10年的发展,初级技术学校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仅伦敦一地就有初级技术学校49所,并且也有教育委员会官员支持其发展。塞尔比·比格( Selby Bigge)指出:在近年来的教育发展中,没有任何事情比初级技术学校的增长更重要,它在继续对学生进行普通教育的同时,还为他们将来进入工业领域的职业做了准备,因此这些学校应该获得越来越多的补助金。(6)

尽管最高教育当局对初级技术学校看法不一,但面对正在兴起的初级技术学校,教育委员会也不得不对其办学作出规定。 1913年6月,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技术学校条例》 ,以官方的名义首次明确了技术学校的宗旨,对技术学校的办学起到了规范作用。该条例指出,技术学校要为“技工或其他工业性的职业”做准备:其课程应与未来职业实际需要紧密联系,一般不开设外语课,除非这门外语与学生们正在准备的工作有直接关系;学生的年龄为13~16岁,学习期限2~3年:新生每人将得到3英镑、老生得到5英镑的补助金;学生们可以参加内部考试,但没有教育委员会的允许不可以参加外部考试;初级技术学校应该与职业需要紧密联系,父母有义务对他们的孩子学习何种职业课程提出建议;如果一所学校提供的课程与将来的工作没有关系就应该被关闭;考虑到技术学校的特点,班容量一般限制在24或32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必须占有相当比例。这个条例的颁布,初步确立了技术学校属于中等教育的地位,对技术学校的设置和办学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初级职业学校的发展,但从此也就在制度上开始了把中等教育分成两条轨道的做法。

随着该条例的颁布, 4l所学校被允许注册成为初级技术学校,其中伦敦20所,兰开夏郡5所,约克郡4所,德文郡3所,肯特郡2所,诺森伯兰郡2所,而莱斯特、彼德伯勒、莱得布克、吉尔福德和沃金顿各1所。1914年末,又有37所学校被新的条例所承认。与此同时,初级技术学校的特有作用被不断证实, 1905— 1912年,利兹的豪尔贝克和伍德豪斯学校培养的学生有83%参加了技术性工作,还有一些人获得了重要的职位。(7)

1913年的《技术学校条例》颁布是初级职业学校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机,但未能统一最高教育当局在发展职业教育上的认识。 1915年,费舍尔出任教育委员会主席, 1918年他主持制定并获议会通过了著名的《费舍尔法案》( Fisher Education Act) 。主要内容是:①地方教育当局为2~5岁儿童开办幼儿学校或幼儿班;②义务教育年限延伸至5~14岁,初等学校分为5~7岁和7~11岁两个阶段,教育内容注重贯彻“儿童中心”原则,以活动课程和艺术课为主;③小学一律实行免费;④为超龄青少年设立继续教育学校(学生年龄初为14~16岁,后为14~18岁) ;⑤改革考试制度,精简后的校外考试为学校证书考试( 16岁)和高级学校证书考试( 18岁) ;⑥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工。

该法案在《 1902年教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建立公立教育制度的措施,初步确立了包括幼儿学校、小学、中学和各种职业学校在内的公共学校系统,并第一次规定完全由国家为初等教育提供资助,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遗憾的是,该法案并未专门提及职业教育,未触动教育上的双轨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委员会在中等职业学校问题上的分歧。就连曾支持初级技术学校的比格,后来也流露出对这类学校发展前途的忧虑。他曾对伦敦自治市镇议会的官员说:从发展上看,这些学校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是十分不确定的,我认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实验性的。

3. 1926年的《哈多报告》

1924年,英国首届工党政府在教育署下成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调研儿童接受初等教育后的继续教育的形式问题。 1926年,咨询委员会主席哈多( W. H.Hadow)爵士提出《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 Report on Education of the Adolescent) ,建议将11岁以下儿童和11岁以上儿童所接受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分别定名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分设四种类型的学校:①文法学校( 11~16岁) ,主要开设学术性课程,为学生将来进一步升学做准备;②选择性现代中学( 11~14岁) ,后两年开设具有“现实”或实科倾向的课程;③非选择性现代中学( 11~14岁) ,开设课程大体与选择性现代中学相同,但注意适应学生能力差异,注重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相当于职业学校;④略高于初等教育水平的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 11~14岁) 。受完初等教育的11岁儿童应通过一次选择性考试,分别进入不同类型的中学,接受中等教育应成为所有儿童的权利。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15岁。

《哈多报告》指出:与文法中学相比,现代中学和高级班应将更多的时间和注意力放在手工劳动和类似的科目上;现代中学最后两年的课程应该具有最广泛的实科性质,不仅直接与日常生活的现实联系起来,而且利用这些课程将学生从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工业环境中产生的兴趣联系起来;现代中学高级班第三学年或第四学年课程的实科倾向,应该在仔细考虑当地实际和当地工业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但这种倾向不应偏废学生的普通教育。(8)《哈多报告》影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职业中等教育制度的改革,强调现代中学的职业教育倾向,其基本原则在1944年的《巴特勒教育法》中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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