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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修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0年中共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人大会议和修改1954年《宪法》的提议。1975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举行十届二中全会,会议决定把宪法草案和修改宪法的报告等提请第四届全国人大审议。同年1月13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张春桥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月17日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是我国首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部分修改宪法,为1988年修改1982年《宪法》所继续采用。

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修改

(一)1975年《宪法》

1.1975年《宪法》修改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54年《宪法》制定实施以后,宪法的修改总是和特定的政治气候密切关联。到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初步建立。宪法在促进国家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1957年开始,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出现“左”的思潮,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砸烂“公检法”,法治遭到极大破坏,人治取代法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开,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形同虚设,宪法的作用基本丧失,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1970年中共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人大会议和修改1954年《宪法》的提议。此时,围绕宪法的修改,党内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同林彪集团的斗争,斗争的核心是宪法中是否增设国家主席的职位?宪法的性质和国家的制度如何?他们希望借助宪法的合法程序来巩固已攫取的权力,1971年随着林彪的出逃,宪法的修改暂时停止。林彪集团被粉碎以后,党内另一股势力——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开始崛起。1973年8月,中共中央再次决定召开第四届人大会议,修改宪法。“四人帮”并不重视宪法和法制的作用,但却需要把夺权的成果“革命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各项“左”的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巩固自己的地位。1975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举行十届二中全会,会议决定把宪法草案和修改宪法的报告等提请第四届全国人大审议。同年1月13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张春桥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月17日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即1975年《宪法》。

2.1975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975年《宪法》除了序言,还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该宪法结构简单,条文不多,容纳不了太多的内容。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左”的色彩。在序言中强调:“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2)片面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否定民主。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看做“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其实质是践踏法治,造成社会生活的极度混乱。

(3)党政不分,国家机构设置混乱。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由于人大不能正常召开,事实上形成了革命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违背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合理分工的原则。

(4)司法机关的地位下降。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法院院长本该由各级人大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使法制受到极大破坏。

(5)规定了单一的经济成分,和1954年宪法相比是退步。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6)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9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等在1975年《宪法》中都被取消。

(二)1978年《宪法》

1.1978年《宪法》修改的背景

1977年8月召开了党的十一大,宣告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但是,“两个凡是”的观点影响颇深,“左”的思潮亟待肃清,各个领域急需拨乱反正,恢复法制,重建秩序,发展经济。而1975年《宪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必须进行修订。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修改1975年《宪法》的决定,并成立了由全体政治局成员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1978年2月23日中共第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年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3月1日叶剑英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2.1978年《宪法》修改的内容

1978年《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共4章60条。在结构上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相同。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由于1978年《宪法》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潮的影响,是一部不完善的宪法。为此,1978年以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这是我国首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部分修改宪法,为1988年修改1982年《宪法》所继续采用。[7]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修正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内容。决议指出: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取消原《宪法》第45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3.对1978年《宪法》的评价

1978年《宪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修订的宪法,和1975年《宪法》相比,有了进步。由于当时“左”的思潮影响深远,在1978年《宪法》中仍然保留了一些错误的东西。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阶级斗争理论;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成绩;继续沿用“革委会名称”,保留“四大”自由等。1978年《宪法》基本上保持了1975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的精神,恢复了部分被1975年《宪法》所取消的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新的宪法权利,为1982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基础。1978年《宪法》,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历史性地位不容忽视,其制度意义不容否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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