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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六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28条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宪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有关规定。

(二)现行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对现行宪法的修改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4月12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8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宪法》第14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列为我们党和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的重要任务。据此,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又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修正案。主要内容有:(1)在宪法序言部分确认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接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指导,并加进坚持改革开放,“从而完善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将宪法第7、16、42条中有关“国营”的规定改为“国有”,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精神。(3)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4)将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加强了基层政权的建设。

1999年宪法修正案

随着1997年中共十五大的召开,现实社会生活将包括“所有制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革纳入法制的轨道。于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六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1)确立邓小平理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确认了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革。(4)规定了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5)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6)将《宪法》第28条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四次部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5)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宪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7)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0)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有关规定。(11)在宪法第八十一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12)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统一规定为每届任期五年。(13)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由于宪法及其所蕴涵着的宪政秩序显示着人类对自身尊严的深刻理解和对现代国家权力的制度制约的努力,宪法获得了现代文明体系的普遍认同和广泛实践。为此宪法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自宪法在现代民族国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由于立宪者的能力有限,所制定的宪法常常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变化。为了缩小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就需要以某些方式改变宪法,使宪法的规定或其内容发生一定的变迁。通过宪法变迁实现制度变革以体现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政秩序的稳定性就成为现代立宪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所谓宪法变迁的含义比较广泛,意指一部宪法在其生命历程中的发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宪法修改、解释和宪法实践等,但是宪法变迁一般不包括以革命的方式废除旧宪法从而制定新宪法的活动,而是指一部宪法类似生命体的成长、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宪法的变迁不仅包括宪法条款及其内容的增加、减少或者改变,而且包括在宪法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其内容由简单变得丰富、由抽象变得具体。同时由于宪法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宪政秩序的塑造过程,所以任何着眼于宪政秩序塑造的宪法变迁必须有对制度存在的时代和历史图景有准确的判断从而确立制度变迁的逻辑。综观我国1982年宪法以来的四次修改,我们可以不带任何偏见地体悟到中国宪政秩序的方向,这一方向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变得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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