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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通过颁布的。因此,现在党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必要的、适时的,我们完全拥护,对所拟8处修改条文,也基本同意。现补充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当代世界主要国家大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政党制度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政治的大趋势。法治与民主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应与宪法第30条行政区域的划分相呼应,即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也应有所规定。

(1993年2月22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大会发言)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通过颁布的。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政治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起了巨大作用。但是,近10年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改革开放,国家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方面都有新的重大突破:如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党的十四大已对这些理论和实践作出了充分肯定。因此,现在党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必要的、适时的,我们完全拥护,对所拟8处修改条文,也基本同意。现补充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应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列入宪法序言中。具体建议就是将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修改为: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为什么要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句话呢?因为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说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这已明确指出我国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把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是进一步阐明这一制度的一个继往开来的纲领性文件。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又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主要内容。以上小平同志的讲话和这些重要文件中的规定,在国内受到各阶层的普遍重视和热烈拥护,在国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各民主党派都将此载入党章,并作为开展党务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大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党体制是现代各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当代世界主要国家大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世界上主要国家关于政党制度的法律规定,大致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它们在宪法中对政党及其活动有明确规定,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等。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他们以不成文和惯例为特征,在成文宪法中对政党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关政党的专门法律。政党制度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政治的大趋势。我国这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多党制的争权夺利,又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既可保持国家政治社会稳定和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又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世界上可说独树一帜。把它列入宪法,可以突出地显示出我国的政党体制的特色、优越性和长期性,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对内教育和对外宣传。把党的这样重要的决策载入宪法,使之变为国家意志,顺理成章,合乎人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经验,也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如果这次修改宪法不列入,统一战线内部会有许多人不理解,难以接受,也容易引起国内外的猜测和误解,甚至歪曲,错以为这种制度名为基本制度,却不能载入宪法,大概不是一种长期的制度,可能要变。这对于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是不利的。

(2)党中央对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的修改意见我基本同意。但应在“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句的“文明”之后,加上“法治”两字。我国过去长期是“人治”国家。近10年来,在强调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向“法治”迈出了很大的步伐。法律是人民的意志、愿望、智慧、权利和义务的集中表现。法治与民主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把“法治”(即“以法治国”)列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对维持我国长治久安、促进各方面的建设有很大好处。

(3)对宪法第15条的修改,许多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把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的。但市场经济不等于不要计划,不要协调发展。“改善宏观调控”中“改善”二字也不得力。此外,“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句,在宪法其他地方和许多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不宜放在这一条文中。建议采取许多委员的意见,把第15条第2款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宪法第47条没有提出修改,但对越来越引起重视的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宪法应有体现。建议将第47条最后一句“……给以鼓励和帮助”改为“……给以保护、鼓励和帮助”。——即加上“保护”二字。这样可以为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依据。

(5)宪法第98条的修改将“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五年”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应与宪法第30条行政区域的划分相呼应,即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也应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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