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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有关上议员产生的规定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月18日为泰党民代再次要求国会下议院审议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并表示修改宪法是宪法第291条赋予国会的立法权,因此宪法法院无权干涉。宪法法院于11月20日就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宣判,宪法法院9名法官以6票支持、3票反对的结果判决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违反宪法。宪法法院判定,为泰党及其执政盟友提出的修宪议案,涉及触犯泰国君主立宪政治体制,因此违反宪法第68条款的内容。

为泰党推动的宪法修正案中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泰王国2007年宪法》中,有关上议员产生办法的内容存在于多个条款之中,此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必须在国会中同时审议多个条款,因此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的议案也比修改宪法单一条款更为复杂。

2013年3月18日,为泰党下议员乌东德·拉达纳萨恬向国会下议院提交宪法修正案,提交的宪法修正案包括修改宪法第68条、第237条有关解散政党和解除议员职务的条款,以及宪法第190条有关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的条款。同时被提交的还有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该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第111条、112条、115条、116条第二款、117条、118条、120条和241条第一款,同时取消第113条和第144条。为泰党对上议员产生办法的修改包括200名上议员全部来自选举、规定采取分区选举的方式和允许上议员进行拉票,同时规定上议员任期6年且可以连任,下议员父母、子女可以参选上议员。

反对党认为,上议员产生方式全部来自民选将会导致上下两院的议员代表性趋同,上议员可以连选连任;不禁止下议员家属参选等规定,则会加强掌握有票源的政治力量在上下两院中的势力,让泰国出现“兄妹国会”或“夫妻国会”。上议院的职能包括监督政府、审查下议院提交的议案、调查独立机构,上议员全部通过选举产生,还将导致上议员对政党政治依附性的加强,削弱上议院的职能。

2013年9月11日,在为泰党的强力推动下,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通过下议院二读。9月18日为泰党民代再次要求国会下议院审议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并表示修改宪法是宪法第291条赋予国会的立法权,因此宪法法院无权干涉。2013年9月28日,国会下议院审议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三读,最后下议院以358票赞成、2票反对、3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该议案。民主党议员则要求宪法法院审议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是否违反宪法。10月1日,英拉总理向泰国国王呈递宪法修正案,国王将在90天内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按照泰国法律,法案经国会上下两院审议通过后,应由总理呈交国王,国王签署后即生效。11月19日,支持修宪草案的312名国会上下两院议员发表联合声明,抗议宪法法院受理此案,表示修改宪法是国会的职能,宪法法院审理宪法修正案是司法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干涉,因此拒绝宪法法院的任何裁决。这是泰国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一次碰撞。

宪法法院于11月20日就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宣判,宪法法院9名法官以6票支持、3票反对的结果判决修改上议员产生办法议案违反宪法。宪法法院判定,为泰党及其执政盟友提出的修宪议案,涉及触犯泰国君主立宪政治体制,因此违反宪法第68条款的内容。同时,宪法法院认为,《泰王国2007年宪法》中规定一部分上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推举产生,修改上议员的产生办法将破坏国会两院相互制衡的功能。

第二部分集中在该修宪法案是否属于使用宪法规定以外的方式谋求权力,宪庭法官以5票支持、4票反对表决判定构成违反宪法第68条款。判决认为,修订后的宪法版本破坏了国会立法权力独立制衡架构,导致国会中的多数派可以为所欲为,破坏监督机制,从而破坏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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