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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大义疏解[]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旨在塑造共同体之永恒健全秩序,而任何具有制定宪法之意向和能力的共同体必然同时是政治共同体和文明共同体。本文尤其侧重于揭示八二宪法第一段之重大意义,阐明其由革命转向文明的内在逻辑,以解释“中国故事”发生之宪法依据。秉持革命理念,中共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宪法。不过,这种继续革命的宪法精神延续于五四宪法及其后续的两部宪法中。

宪法旨在塑造共同体之永恒健全秩序,而任何具有制定宪法之意向和能力的共同体必然同时是政治共同体和文明共同体。制宪是非常政治事件,宪法主体内容亦必定是政治的,如宣示统治权之渊源及其正当性,架构统治之诸多权力等。然而,政治必定在文明中展开,宪法设计亦不能不处理文明问题。至关重要的是,制宪者对宪法与文明的关系之认知决定着宪法之良窳,决定着宪法之可行与否。当代中国五部宪法极端而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

多数政治体之宪法有序言,序言通常揭明制宪之诸预设,如制宪权之渊源,制宪者,制宪之原则,制宪之目的等,其中可见制宪者对宪法与文明之认知。本文将考察中国共产党建政以来五部宪法序言中处理文明与宪法间关系之基本取向,进而揭明其所隐含的宪法精神,阐明其对宪法主体设计的影响。本文尤其侧重于揭示八二宪法第一段之重大意义,阐明其由革命转向文明的内在逻辑,以解释“中国故事”发生之宪法依据。

关于文明与宪法之关系,董仲舒春秋繁露·楚庄王篇》有精彩阐述:

董子所说的“制”,包含今人所说宪法、行政法等。道不易道,董子所说的“道”,实为道之具体呈现,接近于今人所说之文明。王者必须改制,但不能变道,不能变易文明。中国历史上之变,大体也是循着这样的原则的。过去五千年中有不少改朝换代,但无人有易道之心。

此种体现了古典革命理念。古典革命是有限度的,只是改进现实而已。[167] 新朝通常延续前代之礼制、法律,虽屡有新礼、新律颁定,然不过在前朝基础上有所损益而已。事实上,王朝更替,新朝通常存先王之后,“所以尊先王,通天下之三统也。明天下非一家之有,谨敬谦让之至也。故封之百里,使得服其正色,用其礼乐,永事先祖”。[168]

共和鼎革,亦循此古典革命理念,清室体面逊位,民国优待皇室。民国新法,既多承自清末新政所修之律。

中国共产党建政,则反乎此前王朝更替之常例。至1946年底,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现代中国形成其完整的法律体系——“六法全书”。不过,就是因为此宪法,国共分裂,内战大规模爆发,国民政府迅速失败,中国共产党获得建政之机会。中国共产党立政,乃与旧法统一刀两断。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惩办战犯、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和平谈判条件。随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同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指出“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面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169]

立政者对前朝如此态度,根源在其现代革命理念。革命自古就有,但现代革命理念完全不同于汤武革命、民国鼎革之类的古典革命。始于法国大革命的现代革命扎根于“政治救世主义(political Messianism)”[170],或者沃格林讨论的“灵知主义”[171]。这种革命理念断定现实充满罪恶,但又相信,历史必定要进步。革命者的责任是以观念、必要时以暴力手段摧毁现实,依据一套科学的、理性的蓝图构造道德上完美的秩序,历史将就此终结。据此理念所进行的革命必定是彻底的、全面的。

这样的革命理念也就决定了其宪法之继续革命性质。秉持革命理念,中共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宪法。此次政协会议延续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之名号,当年的大多数政党也参与其中。然而,因此次政协由中共主导,故其制宪精神已有根本转折。许崇德总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特点是“开创性” [172],深得其精髓。

由此革命精神生成的宪法,自然是革命宪法。这一点,最为清楚地体现在《共同纲领》序言中:

本序言开宗明义地宣示,本宪法之“立宪时刻”,是由战争和阶级革命开启的。以战争方式进行的革命宣告了历史唯物主义所刻画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也即由反动阶级统治的阶段之终结。经由这样的阶级革命,“中国人民”登场,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新的政治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也得以建立,其政体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对阶级敌人实施专政。

也就是说,以革命手段建立起来的政体,绝不意味着革命的终结,相反,“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之建立,标志着革命将在一个新的政治平台上,借助于更为强大的体制的力量,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更为广泛而深入地展开。继续革命构成《共同纲领》的基本宪法精神。

《共同纲领》主体部分处处体现这一继续革命的宪法精神。比如,第一章“总纲”之第一条规定:“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入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此条款旨在对经济制度进行革命;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此条款旨在对社会风俗进行革命;第七条是镇压反革命条款。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之第一条也即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此条款宣告了文化、思想领域革命之全面启动。

由此可以看出,《共同纲领》是一部革命宪法,以宪法的方式将革命常态化,宪法赋予了其所建立的政体以继续革命的广泛权力,而此继续革命是全面的,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经济、政治,到文化、信仰、习俗等。所谓继续革命,就是宪法保障的革命,就是统治者借助权力进行的革命。

1949年尚在战争建政之非常状态中,宪法具有如此革命倾向,尚可理解。不过,这种继续革命的宪法精神延续于五四宪法及其后续的两部宪法中。可以说,“继续革命”构成了八二宪法之前三部宪法之核心理念,下面对此略做考察。

《共同纲领》尚有旧法统之痕迹,五四宪法始具有宪法之名,标志着新共和国法统之开端。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开始建立革命宪法的历史叙事,它是这样开头的:

《共同纲领》设定之共和国之始创力量,乃是正在进行的人民解放战争和抽象的人民革命。这是一个创造性事件,则共和国的开创者就是此一事件之主体。本宪法序言则第一次提及了历史,立宪者具有了历史的视野。

按照革命者在二十年代以来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构造的历史叙事,从鸦片战争以来到制宪之时一百多年的历史乃是一段革命的历史,其间有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别,但仍保持了连续性。正因为拉长了历史视野,本序言得以由“中国人民”起始,“中国人民”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构建主体。当然,这其中至关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过,仍需注意,按照这一历史叙事,百年革命之历史目的是该共和国之建立,但中国共产党革命只是从中间开始的,这革命只是此前革命之继续。正是此前的非共产党的革命,证成了共产党革命,最终在共产党领导下,这个漫长的革命取得了胜利,其结果就是宪法所界定的新的共和国。宪法的渊源实际上是长过共产党的中国百年革命历史。

不过在时间的另一方向上,按照当时的历史理论,革命尚未成功,理想目标,也即“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没有达到。故序言指出,宪法所设定的这个共和国将借助政体的力量,继续革命,目标是“消灭剥削和贫困”。当然,宪法对革命的手段做了限定:“通过和平的道路”。但这样的限定只是相对于全面的阶级战争而言的,国家的主要任务依然是革命,这一点毋庸置疑。序言第二段说得更为清楚:

宪法明确地宣告自己是过渡性的,宪法所确定之秩序将被消灭,这在宪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也似乎有悖于宪法之原理。通常情况下,宪法旨在终结革命,底成秩序。五四宪法与共同纲领相通之处却在于,自我定位为过渡性的。自己所确定的秩序只是通往未来将要出现的终极的美好秩序之一个环节。从这里可以看到现代革命理念的救世主义倾向,人间是可以达到一个理想状态的,而这构成政治的目标。由此,五四宪法赋予其所设定的政体的权力,不是永恒的统治权,而是继续革命之权。宪法主要不是确认统治秩序,而是确认革命之主体与对象。[173]

据此可以说,五四宪法是一部革命宪法,旨在确认继续革命的政治纲领,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进行广泛而彻底的革命。宪法不是革命的终结,而是更大范围的革命的开端。宪法启动了继续革命。由此可以理解,五四宪法之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发生的各种变化,最重要者是经济社会生活的集体化与文化革命。暴力革命解决了政治问题,继续革命则深入国民的信仰、价值、习俗、社会结构等领域,也即深入董仲舒所说的道的层面。暴力革命旨在“改制”,继续革命旨在“易道”。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延续了这样的继续革命精神。七五宪法序言第一段为:

这段序言与五四宪法大体相近,重大的区别在于,它更为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两个概念。序言第三段相当重要:

这段话极为明确地道出了“继续革命”之核心政治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五四、七五、七八年宪法中,尽管其程度略有区别。

七八宪法之序言这样开头: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开始。

这个序言,已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序言有较大区别。这里没有提及“社会主义革命”,而提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开始”。序言之第四段确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这里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政治,但它与继续革命混合在一起。七八宪法已经显示了宪法精神转型的迹象。

综观上述三部宪法,大体上可以说,它们均为继续革命宪法。制宪权并不是来自国民之托付,而形成于百年革命之历史过程。新的政治体是以战争方式进行的革命之产物,“中国人民”是革命之主体,这个人民由革命的、可能革命的、应当革命的阶级构成。反革命的阶级则属于敌人,是革命的对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决定性因素出现之后,革命取得了胜利。然而,这个胜利只是阶段性的。革命还将需要继续。宪法就是继续革命的政治纲领。

从这三部宪法的总纲等主体内容可清楚看到,继续革命的对象是全面的。新政体之首要使命就是继续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革命,中国固有文明均是继续革命之对象:政治上,限制和消灭反动和落后阶级;经济上,改造原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领域,彻底颠覆既有社会结构,改造既有风俗习惯;文化领域,重新塑造人们的价值、信念、信仰和观念等。

也就是说,这三部革命宪法宣告,中国将启动一次全盘的格式化,既有的文明成为被替换的对象。制定宪法的宗旨不是让国民已有的生活变得好一点,而是用一套全新的社会政治文化理想全盘替换国民既有之生活,为此,宪法就不能不指导政体继续革命,不断革命。

然而,这样的继续革命宪法从一开始就陷入难以克服的宪法困境中:

第一,继续革命宪法与生活、与文明之间处在紧张状态。宪法的目标是继续革命,革命的对象通常是国民的信仰、价值、习俗、社会结构、经济形态等,简言之,就是国民的生活,就是既有的文明。这样,宪法与文明之间就处在对立状态,权力与生活之间也处在战争状态,简言之,政体与国民之间处在紧张状态。

但是,文明内在具有自我连续的力量,这种革命总是难以取得成功,或者即便一时取得成功,也难以持久,而总是出现反复。于是,政体就不得不再次发动革命,这就是革命之所以继续的缘由。但不管怎样,宪法与文明之间的对立,抑制了文明的生长,而宪法也很难被人们尊敬。至少,那些革命对象是不可能尊敬宪法的。这样,宪法就不是一种塑造认同的力量。

第二,继续革命宪法难以发挥凝聚共同体的作用。革命难免不同信念、价值、利益的敌对,常态宪法之建立,旨在弥合分立、对立,“咸与维新”,塑造政治认同,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但在继续革命宪法所设定的政治形态中,没有“和而不同”这样的最高政治价值。继续革命,则共同体一定被划分为革命主体和革命对象两大类,也就必然在共同体区别、划分。作为革命依据的阶级划分,显然是在共同体内部制造身份的分立。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在撕裂共同体,这样的宪法秩序是难以稳定的。

第三,继续革命宪法难以塑造和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常态宪法是以稳定作为最高政治价值的,任何统治者都希望自己的统治秩序稳定,而一般情况下,秩序稳定也是最大的公共品。只有政治秩序稳定,人际之间才能形成和保持低成本的合作秩序。但继续革命宪法却反对稳定,它自觉地把自己设定为通往理想秩序的过渡状态,这是一个动态的状态,在此,斗争和革命在最为广泛的领域中展开。在此状态下,人际间当然难以形成低成本合作秩序。

第四,继续革命宪法取消了宪法的崇高性。在一般政治体中,宪法描绘了现实的结构,同时,它又在序言中直接地述说或者在主体内容中隐含了政治价值,从而又是政治的目的,可导正整个共同体的政治生活。可以说,宪法描绘了共同体的带有理想性质的现实。因此,宪法是生活本身,但严格说来是美好的生活,可以达到的美好的生活,这样的生活可在宪法秩序中实现。因而,宪法是现实的,约束制宪者和统治者。宪法也是崇高的,被人们广泛尊重。

继续革命宪法却既没有刻画生活,也没有描绘理想。宪法准备消灭生活,理想又在宪法之外,宪法只是从生活通往理想的一个过渡。这样,宪法是实现宪法之外的一个历史性理想的手段。也就是说,宪法只是继续革命的工具。人人都清楚这一点,故制宪者不会尊重这样的宪法,国民同样不会尊重这样的宪法。继续革命宪法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卑下的。

第五,革命性宪法具有反噬的习惯,从而难以为继。继续革命宪法证成一个革命秩序,政体必须不断寻找敌人,以便继续进行革命。从根本上说,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就是在革命同盟中,不断地重新划界,发现敌人,对其发动革命。继续革命是一个不断回卷的过程,一波又一波革命者被自己曾经参与的革命反噬。革命宪法的每一次制定,实际上都是因为,革命阶级联盟中的某一个阶级或者集团成了革命的对象。当革命结束后,当然需要新宪法,以重新确定敌人。逐渐地,政治的主导群体再也无法忍受宪法之革命性,而这就构成了八二宪法启动之主要政治驱动力量。

第六,继续革命宪法之更新不能不呈现为革命的形态。继续革命宪法不是基于社会政治现实,确认和维护既有秩序,而是面向一个终极的整全的理想,旨在以政体的力量建立新秩序。因此,宪法自身不能不定位为临时的、过渡性的。事实上,它也确实是临时的、过渡性的,因为,革命形势总是千变万化的,革命必定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这样,旨在指导继续革命的宪法,就不能不重新制定。短短三十年中,即有四部宪法陆续出台,正是革命性宪法之宿命。继续革命宪法内在地是不稳定的,革命形势推动宪法死亡,又推动宪法重订。

实际上,这些宪法都标志着政治的重新开始。回首1978年之前的宪法史,可以发现,每一次宪法的制定都意味着政治的一次严重断裂:五四宪法意味着《共同纲领》所确立的政治协商政体的解体,七五宪法确认“文化大革命”的成果,七八宪法则确认“粉碎四人帮”的成果。事实上,每一部继续革命宪法都是一次重新开始,这其实是革命的性质所决定的。继续革命的宪法只能以不断革命的方式变化,前一部革命宪法必须以自己的死亡,给另一部继续革命的宪法之诞生让路。

正是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内在的困境,让其难以为继,由此而有了八二宪法。八二宪法实际上是一次新的开始:它开始了一种新性质的宪法。

八二宪法制宪者之心态,与《共同纲领》和前三部宪法的制定者相比,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遭遇了最为严酷的继续革命:文化大革命。他们作为这场继续革命的受害者,产生了“告别革命”之强烈意愿。

这种意愿体现在宪法学上,就是彭真所说的一句话:“制定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174]最值得注意的其实是“长期稳定”四个字。这与《共同纲领》和前三部宪法形成鲜明对比,稳定至关重要。拟议中的宪法不再是过渡性了,它试图确认现有秩序,以宪制设计令现有秩序稳定、永恒,而不再是继续革命的平台。

正是制宪者理念之根本转变,促成了八二宪法序言结构和宪法精神之根本变化。其中最为显著者,在序言第一段:

这一段是全新的,接下来重复了前三部宪法反复提及之百年革命历史叙事: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不过,整个宪法序言的叙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一百多年的革命历史叙事之前,加上了一个非革命的中国历史、文化与民族叙事,构成规约整部八二宪法的核心条款:

第一,中国历史条款。

宪法依何登场?宪法秩序何以稳定?无非诉诸两种方式:一种依据神启,这可见之于具有一神教传统的政治体,比如美国联邦宪法开首谓“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这里的“人民”实为一神学概念,人民主权论始终关联于神的主权,后者让人民成为完整的“一”,并享有不容置疑的制宪权,从而自己为自己制宪,且其所构造的宪法秩序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在这里,制宪者可以断然地宣布政治历史的开始。

另一种则是依据历史。在没有神启的文明共同体中,宪法成长于历史中,宪法秩序的正当性由政治的连续性来保障。因此,即便中华民国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来自于《清帝逊位诏书》。本文讨论之五部宪法,也都采取了历史的证成策略。革命性宪法,也不能脱离中国宪法传统。原因在于,中国没有一神教信念传统,从知识和观念上很难建立神学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概念,则人民的制宪权对于宪法秩序之证成并不充分。[175]

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虽是继续革命宪法,却仍然立足于历史叙事,不过仅局限于百年革命之历史叙事。革命的历史叙事让拟议中的宪法秩序具有历史的正当性。然而,这样的革命历史叙事基于一种特定的历史观,而这种历史观内在地导向革命。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中,人民并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阶级。阶级之间必定斗争,甚至革命。八二宪法之制宪者已然具有去革命之意愿,希望通过宪法确立长期稳定之秩序。那么,此秩序之理据何在?

八二宪法制宪者延长了历史的时间尺度,越出百年革命历史叙事,诉诸此前中国悠久的文明史。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这一事实并没有进入前三部宪法,而只是到了八二年,才第一次进入宪法:“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此一历史条款是由现代中国之主流政治思考方式所决定的。抗战期间,现代中国知识人倾向于以中国文明历史之悠久和连续性,证明自身文明的生命力[176]。通过肯定如此连续的历史,而让自己进入这一历史中,也就赋予正在构建的政治体以历史的正当性。

第二,中国文化条款。

从《共同纲领》到七八宪法序言中,革命是主体,政治是根本,中国文化则始终是继续革命的对象。五四宪法序言和总纲几乎没有涉及文化,七五宪法第十二条则明确指出文化作为革命对象的内涵:“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正是文化大革命的宪法依据。

八二宪法序言第二句则从一个完全不同的立场上引入中国文化条款:“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如果与前一句话联系起来看,这里的“文化”是指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出来的文化,其中相当部分延续至今,并维系着国民的生活。这里的文化是最为广义的,包括信仰、信念、价值、习俗、生活方式等等。这里文化就是文明。而宪法对这样的文化充满自豪,予以高度肯定。这是宪法的文化立场之根本改变。

从文本结构上看,这句话在革命、在政治、在权力、在政体之先出现。也即,在宪法中,文化率先登场。这样的文本结构意味着,八二宪法的制定者认为,此前几千年间中国人历史地创造的文化,是先于政治、先于权力的。也就是说,中国文化条款让历史累积形成的、塑造国民生活的文化,构成了立宪之框架性、约束性条件。在前三部宪法中,宪法在文化之外、文化之上,这一条款将宪法置于文化之下、文化之中,权力只能在文化设定的具体场景中运作。

这就意味着宪法与文明的扭曲关系,现在被颠倒过来:不再是宪法切割文明,而是宪法服务于文明。文明先于宪法,文明引领宪法。宪法是文明成长的工具,文明让宪法是文明的。借助于文明,宪法获得永恒之保证。

第三,借助这两个条款,引入“中国各族人民”条款。

从《共同纲领》开始,主权者都是“中国人民”,这是一个纯粹政治性概念。因为它是纯粹政治的,由一个特定的历史观界定,也因此,这个“人民”不是宪法所覆盖的共同体之全体成员,不是整全的“一”,而只是部分。与之对应的是国民的另一部分:阶级敌人。作为部分的人民由界定它的团体领导的,于是,人民在道德和政治上再次下降。

与“中国人民”不同, “中国各族人民”是一个历史地存在着的文明事实。它不是某种理论、某个先进团体从外部界定的,而是自我定义的:“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国各族人民是凭借着文化的持久的创造力而登场的。它先于一切政治、权力。它是自足的,自我证成的,它是永恒的存在者。当然,它要成长,而政治和权力只是它继续成长的营养而已。从道德和政治上看,这一“中国各族人民”比之“中国人民”,更接近于政治神学上的主权者。

历史条款、文化条款在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中是极为罕见的。这也许是在中国这个非一神教而具有悠久而连续之文明历史的国度,确立宪法正当性的最佳路径。在宪法之革命叙事体系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时代,历史文化条款或许是一种稀释革命逻辑的话语策略。然而无意之中,这两个条款反映了中国人的政治信念:历史与文化的正当性,也即文明的正当性,是宪法之终极正当性。换用董仲舒的话说,道是宪法之终极正当性。

八二宪法的制定者通过这两个条款宣告:拟议中的宪法所规范、塑造之政治体,从根本上说是历史地形成的文化的共同体。而历史注定了是连续的,当下的制宪只是这个有始无终的历史过程中一个环节。这一点框定了宪法,宪法不再是历史的切断和重新开始,相反,宪法被置于连续不断的时间之流中。宪法不再在文化之上重塑生活,而在文化之中,其功能只是改进生活。通过内置于文明中,八二宪法获得其历史性意义。

由此,八二宪法走出了继续革命的宪法陷阱。当然,八二宪法并未完全放弃革命的历史叙事,紧接着历史、文化条款,是“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条款。这是一个转折句。由这一条款,宪法序言转入叙述百年革命历史。这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了前三部宪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革命传统”条款的主语是“中国各族人民”,这是不同于前三部宪法的革命历史叙事的。这把百年革命历史的叙事置于更为漫长的中国革命历史框架中。如是,百年革命之始创性被大大地稀释了。相反,革命之中国性被大大地凸现。即便革命,也在中国传统中。尤其重要的是,革命传统条款在文化条款之后,这样,革命同样被纳入中国文化、文明的框架中,它只是文明之用,体仍在历史和文化本身。

总结八二宪法第一段,它承认了文明相对于革命之优先性。由此,宪法不仅是革命的产物,更是中国历史演进之结果。《共同纲领》和前三部宪法中的革命之王冠掉落,现在的宪法有两个头:文明和革命。依据文本结构可以更进一步说,文明高于、先于革命。就是这一段,让八二宪法之根本精神大大地不同于《共同纲领》和前三部宪法。后者是完全的继续革命宪法,前者则整体上不再是继续革命宪法,尽管仍有继续革命宪法的若干残余。

可以说,八二宪法确立了一种新的宪法精神,实现了“第二次立宪”。正是此一宪法精神的灌注,才有了今天人们津津乐道的“中国故事”,才有了中国文明之复兴。

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这段是如何写入宪法的?依据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可得到一些零星信息:

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之后,对于是否需要宪法序言,存在较大争议。1980年9月22日,秘书处部分成员会议上就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需要宪法序言,“因为序言不具条文形式,缺乏明确的规范性,并且内容易同迅速发展着的客观实际不适应”[177]。24日,秘书处全体会议对宪法结构展开讨论,并决定:要不要序言的问题可以放到最后去考虑 [178]

1982年初,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完成《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讨论稿》的序言,与1978年宪法的序言相比较,可以说是全部重写过了”。“序言用较多的篇幅对中国的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历史做了简略的回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的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30多年的成就做了简略的回顾,为了提高民族自尊心,增强为中国的光辉前途奋斗的信心,这样的回顾是必要的。”[179]由此可见,八二宪法序言确实完全不同于前三部宪法。

1982年3月10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分组讨论,“王震、费孝通建议,序言气魄应当再大一些。王震说,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国内各民族在历史上都产生过自己的优秀代表人物。现在修改宪法,一定要振兴民族精神……”[180]这里显示了制宪者肯定中国文明的强烈意愿。

在讨论过程中,似乎有一种意见以为,中国历史条款、文化条款只是革命传统条款的铺垫,比如,1982年4月1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有如下意见:

胡子婴说:序言第一段第二行“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国几千年历史,不能说有革命传统。封建社会改朝换代,没有改变帝王这一套。钱昌照说:有了“废除封建帝制”这一句,意思已经很清楚。梁漱溟附和胡子婴的意见,说:改朝换代没有根本性变化。

但荣毅仁认为“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的写法可以。他说,此处讲的是人民,中国人民有革命传统,这与改朝换代是两回事。

习仲勋说,反奴隶、反封建,主体都是人民。奴隶社会的文化也是灿烂的。

乌兰夫说:“民族文化”要不要?“革命传统”要不要?他说:梁漱溟认为,过去没有文明,没有革命。我认为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不能否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革命传统。

费孝通说:不改了,开头是“中国”,几千年到现在,历史悠久、文化发达,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很合逻辑。但不要写“民族文化”,建议把“民族”二字删去。

乌兰夫说:“民族”不能去掉。不是这个民族,便是那个民族。“民族”二字还是要写。[181]

上面所引述之讨论透露出诸多微妙信息,肯定中国文化是一个共识,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制宪者是很容易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百年革命历史叙事中,首次出现了“中华民国”这一前朝国号,而是否应当写入,当时曾有激烈争论。最终写入,则合乎首段历史条款之逻辑。它表明,八二宪法之制宪者已有告别革命之意图。前四部宪法所叙述之革命是超历史的,八二宪法之制宪者则将自己正在塑造之宪法秩序置于中国连续而悠久的历史中,也即中国文明的历史中。由此,曾经的革命对象,中华民国,也就获得了其历史存在的地位。中华民国出现在宪法中,清楚地表明了制宪者之去革命心态。

令人惊奇的是,八二宪法首段在宪法的政治阐释中始终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彭真在1982年4月份对人大常委会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未提及序言第一段。在年底召开的人大会议上,彭真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关于序言,他只说:“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回顾了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同样只字未提第一段。

当代宪法阐释学似乎也忽视了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许崇德的宪法史著作在概述序言基本内容时这样说:“1982年宪法的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第一至第六个自然段是简叙历史,着重记述了20世纪在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182],许崇德只注意到革命历史,而忽略了此前的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条款。在诠释序言重要内容时,许崇德也完全没有提第一段。许崇德主编的法学教材《宪法》(第四版)总结宪法序言为六点内容,其中第一点似乎是针对宪法第一段的:“一是简述国家的斗争历史。”[183]这一论断显然极不准确。

蔡定剑先生解释了宪法序言第一段的起草经过,指出“本自然段是叙述中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是1982年修改宪法增加的内容……这段话是参考毛泽东同志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写的。用三句话对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作一个高度概括”[184],此处同样没有分析这一段的宪法学或政治学含义。

不过,晚近有两篇论文注意到了宪法序言第一段的重要意义。翟志勇在《宪法中的“中国”——对民族国家与人民共和国意象的解读》[185] 指出,序言第一段描述了“文化中国”,并具有重要功能:第一句话历史维度的展开让统治获得了正统性,而“光辉灿烂的文化”则对反传统的做法予以“拨乱反正”,开始了新的回归。钱锦宇在《宪法序言、国家梦想与政制建构——“中国梦”的宪法学阐释》[186] 中指出,宪法序言第一段描述了中国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国家梦想,“现行《宪法》序言对于文化中国的描述,使得当下的中国并没有超脱于中国的政治国家历史谱系,保有了当下中国在文化上所延续和继受的正统性”。而“作为文化中国在当下的展现,当下的政治中国必须正视在历史文化共同体面相上所谓的中华民族复兴问题”。

实际上,宪法序言第一段历史、文化和中国各族人民三个条款,具有重大现实政治含义,它打开了文明复兴的通道,中国故事就是因此而形成的。

八二宪法第一段的历史条件、文化条件、中国各族人民条款实导致八二宪法之相当重大的去革命化转型,正是这一转型启动了中国仍在进行的大转型。

革命宪法所建立起来的种种制度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它试图以权力全盘重建生活,这样,宪法与文明、权力与生活处于敌对状态。八二宪法序言的功能是,以历史消解权力,以文化消解革命。这确定了整部八二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文明采取谦卑态度。由此,宪法开始顺承中国人的生活,从而开放出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国之巨变,这样的变化在前四部宪法之下是不可能出现的。

中国之所以发生了巨变,是因为“改革开放”。改革的对象是“集中计划体制”。这就是“前改革”状态,构成“旧体制”。然而,此一旧体制形成于何时?正是革命和继续革命。

作为改革对象之旧体制,并不是传统体制。单就经济领域而言,至春秋后期,形成完整、且可自由交易的私人产权制,也出现可自由流动而成相互平等的国民,中国出现市场经济体制。至少从西汉中期董仲舒—汉武帝更化之后,形成儒家士大夫与皇权共治体制,儒家士人借助其伦理和文化权威,不断重建自治性组织,生产和供应基层社会之公共品。总之,春秋后期以来中国社会大体上是依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之逻辑运转的。这就是中国的传统,也就是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所说的中国的历史和文化。[187]

二十世纪中期,这一悠久而连续的历史中断,中国文化也遭到猛烈冲击。历次继续革命宪法持续推动着全面的继续革命,私人产权制度和市场机制被系统消灭,代之以公有制和集体经营制度。民众被纳入单位体制中而不能自由流动。儒家及其他宗教遭到否弃,传统社会组织被摧毁。

问题在于,革命建立的种种制度并没有带来美丽新世界,而是巨大的混乱。国有经济、集中计划等体制与民众之习惯相左,而在现实中很难正常运转。因而,从建立之时起,旧制度就陷入困境。最晚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旧体制陷入危机,官方后来的标准说法是,国民经济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

普通民众深切感受到旧体制之祸,追求自由、权利和幸福的本能驱使其回避或突破旧体制之不合理限制。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土地集体化、城乡身份分割等制度确立之过程中,普通民众就不乏抵制。这些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民众也从不同方向突破这些制度:六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农民私自冒险实施承包制、分配自留地,城市民众自发经商的冲动也始终未被完全压制,黑市在所有城市一直都存在。宪法与文明作对,文明在宪法之外自我主张。

在当时的政治话语中,民众追求私人产权、市场机制之努力被形容为“自发因素”,是“资本主义的复辟” [188]。这倒是很恰当的概括,民众的努力确实是自发的。这是历史和文化的自我主张。而这恰恰成为革命宪法所瞄准的革命之对象。因而,在70年代末之前,民众进行变革的冲动及支持这种变革的政治力量,一次又一次遭到宪法的压制。

到七十年代末,政治情势发生变化。执政者放弃了革命理想。八零年,执政者开始酝酿修订七八宪法,这是最后一部继续革命宪法。经过两年多而重新制定的八二宪法取代了继续革命宪法。它仍有一定的革命性,但大大弱化。这部去革命化的宪法对生活的自主逻辑采取了较为柔软的态度,由此,执政者对民众自发回复的传统制度的做法,采取了更为开放的明智态度。

由此,中国经济、社会开始恢复活力。在信仰、文化甚至政治等领域,变化的形态与此类似,都是民众自发恢复传统,而执政者予以承认。当然,在开放的环境中的恢复,一定具有创造性。由此,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恢复活力,政治也不断变革。这就是中国故事。

然而,仔细考察中国故事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中国的故事。中国过去三十年所发生的变化,其实就是中国固有文明的复兴,中国历史文化在不绝如线之后,恢复了其连续性。而这正是宪法序言第一段的要旨。如果宪法确实对历史进程具有影响,那么,中国故事就源出于宪法序言第一段,源出于这一段背后的宪法精神:宪法在文明中,宪法顺承生活。

至关重要的是,宪法序言第一段让八二宪法具有了涵容性,开启了宪法的持续生长过程,从而让八二宪法具有稳定性。

各国宪法序言之开篇,目的通常在设定制宪之主体,或提出即将确定的统治权之终极正当性。《共同纲领》以降诸宪法序言之第一段,功能正在于此。本文简要考察其论述之后发现,五四宪法至八二宪法等四部宪法有相通之处,那就是以历史叙事证成统治权之正当性。但前三部宪法序言之历史尺度较短,仅局限于百年革命之历史,这革命必然地通往宪法确立之政治体。革命阶级,尤其是其领导集团,也就被确立为主权者,继续革命则是政治的主要内容。这样的宪法实际上凌驾于国民生活之上,而是生活之审查者、改造者。

八二宪法则大大延长了时间尺度,为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历史,由此不能不引入文化之正当性维度,并进而生成了中国各族人民这样一个超越阶级、超越革命领导者集团的主权者。宪法与人民的关系被颠倒了:宪法成为历史地生成的并首先借助文化而生存的国民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工具。

由此,八二宪法本身的规定虽然多有悖逆于生活之处,但它具有了顺承生活之精神。正是这样的精神让宪法得以不断生长,从而保持了一定稳定性,也就保持社会的稳定。中国三十多年来的诸多良性变化,正出于八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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