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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元代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统称为“词讼”或“狱讼”。(一)词讼由官民事纠纷经由官府处理解决需要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正式的审讯分为两个层次。凡是民事案件,县、司在审讯后便可能作出决定。通过“告拦”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官府是给予法律认可的,对当事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元代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统称为“词讼”或“狱讼”。民间“争讼”涉及的内容很多,“细民之所争,若无异事,不过婚姻、良贱、钱债、土田、户口、斗殴、奸盗而已”[79]。解决这些纠纷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官府,即诉诸司法机关、经法律程序解决;二是经由民间调解或者自行和解来解决[80]

(一)词讼由官

民事纠纷经由官府处理解决需要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首先须要向官府提出申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告状”。“诸告人罪者,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越诉者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许赴上司陈之。”[81]百姓告状,必须有文字材料,这就是“状”,或称“文状”、“词状”、“诉状”。元代对诉状的状式有相应的规范要求,《事林广记》中保留有二十多种元代的诉讼状式,为便于直观,兹抄录其中一件于下。

应被牛畜食践禾苗告状式

告状人姓厶

右厶年几岁,无病,系厶村厶都籍民,耕田为活。伏为状告厶年月日,忽见厶所耕东村田内有黄牛三只,在被将禾苗食践,随即投告当管张社长一处。田所验视得,被前项牛只食践讫田禾约有二亩余。其牛系是本村梁巳家所养牛只。令本人陪(赔)偿,不肯归还。今来若不状告,乞行追征,委是使厶有失岁望,无得子粒应付当差用度。

谨状上告

其县官伏乞

详状施行,所告执结是实。伏取

裁旨

年 月 日 告状人 姓 某 状[82]

元代各州、县普遍设有书铺,也称状铺,里面有专门人员负责书写词状。国家对写状之人亦有相应规定,“于籍记吏员内,遴选行止谨滇吏事熟娴者,轮差一名,专管书状,年终轮换,果无过错,即便收补。仍先责书状人甘结状,每呈词状至铺,依例书写,当日须要了毕,不许有留多余写人等在铺。若词状到铺,妄行刁蹬,取受钱物,故作停难,不即书写及不仔细询问事之争端,有无明白证验,是否应告词讼,以直作曲,以后为先,朦胧书写,许令告人径赴所属官司陈告。取问是实,当该书状人等默罢。若所属官司看询不行,廉访司到官,体察究问”[83]。凡是送呈的词状,都要登记在册。对于呈告的词状,司、县衙门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就要勾唤被告以及证人等,接受审问。被告也称“被论人”,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统称“合干人等”或“干连人”,其中案件的知情者称为“干证人”、“证佐”。正式的审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言词审讯,第二层次为刑讯。无论哪一类案件,都要进行言词审讯。言词审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听取原、被告和干证人的陈述,二是审查相关的证据,包括有人证、物证。审讯告一段落,便要定案。凡是民事案件,县、司在审讯后便可能作出决定。县、司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官员的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文书上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二)民间调解

民事案件在正式审讯之前,如果原、被告经过调解,“自愿商议休和”,需要原、被告和干证人“连名状告”,撤回原状,称为“拦告”或“告拦”。元廷规定“今后凡告婚姻、田宅、家财、债负,若自愿告拦,详审别无违法,准告以后,不许妄生词讼,违者治罪”[84]。通过“告拦”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官府是给予法律认可的,对当事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此外,基层乡里的社长也负有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元廷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85]。上文所引用的“应被牛畜食践禾苗告状式”中,村民发生纠纷,即是先到“当管”社长处寻求调解的,由此亦可见经由社长调解纠纷能够得到民众和官府的共同认可,具有相当的司法效力。

很多时候,民间调解是经由第三方主持下而完成的,这在史籍中记载颇多。如绍兴路山阴县人赵由钟,“有忿争者,不之有司,诣公质曲直,得一言即释忿去”[86]。吉安路太和州人萧梦得,其“乡邻有讼者及相斗者,是非方纠纷,能以片言决之”[87]。婺州路兰溪州人吴纬绮,“小民忿争,一言折其曲直,人人悦服”[88]。临川崇仁李士华,里人争斗,士华“折以片言,曰:‘此是彼非’。即免冠顿首释去。”[89]婺州路永康人翁君荣,“里中有不平者,咸取直于君,君为之直,必使各得其平乃已”[90]。乌江徐公,“里有争,来就公决,公为剖其是非,咸悦服以解”[91]。歙之双桥有长者郑绍卿,“乡邑有讼,理不决者,往往求直于长者,无不惭服而去”[92]

基层乡里民众之间发生纠纷后,通常愿意通过由第三方主持来调解矛盾,评判是非曲直,其原因何在呢?前述绍兴山阴人赵由钟,“与人交,敦道谊,重然诺,终身不少变”,“里人服其忠厚”[93],故而乡里之人愿意让其评判是非曲直。赵由忠其家在宋时已被朝廷旌表为义门,入元之后到赵由忠秉持家政之时,虽赀产益落,仍然能够“黾勉振恤族里,族孤女无以为行,则为择配而赀送之,邻女若是者亦助之。岁大侵,吏督民买盐,亟征其钱,榜笞无空日,则罄私(代输焉。)岁夏秋艰籴之时,出粟贷民,?期还者亦不取赢。以物易粟则酬以倍直,以力食者则酬直倍力”。又如郑绍卿,乡人之所以让郑绍卿平决纠纷,原因是其平日里“居家孝友姻睦,性宽厚温恭……家承累世富有之赀,又能恭俭不怠,制节谨度,常计其所入自奉祭祀给家众外,一以周贫睦邻恤姻为事。凡乡之疲鴜、茕独、颠连无告者,则分谷粟以赈其饥,遗布絮以拯其寒。其有死丧贫穷不能举事者,则遗棺以敛之,分地以葬之。其它凡可济人利物之事,惟理可为则为之”。婺州路永康人翁荣,其族“世为永康名族,以行义称其乡”。翁荣“资禀纯茂,好读书,通大义,卓然思有所植立,以继绍其先业。礼以检身,俭以理家。与人交,忠厚和平之气蔼然可挹也。……或有以匮乏告,辄推所有济之,不少吝者。客有自睦来归者,君左右调护之,使植其家至于富饶。其解人之纷、周人之急、振善扶谊,如饥渴之于饮食,为之无倦也”[94]

元代主持民间调解的主体大多为地方精英,都是乡里望族、诗礼之家、殷富之人,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往往较有修为,“性宽厚温恭”[95],“平生无二言,与人交始终见底里,于义利曲直必严其辨”[96],如此的品格容易让人信服,“人咸服其德量”。加之许多人平日乐于扶助宗族,周济乡里,行善积德,因此能够得到宗族乡里的尊重和爱戴,享有很高的威望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他们来主持解决纠纷往往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

再者,这些调解纠纷之人基本上都接受过官学或私学教育,有些还获得过科举功名。他们通晓文字,能够阅读法律典籍及文书,熟悉司法审判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而这些条件一般百姓是不具备的,相比之下,他们是文化资源的掌握者。婺州路兰溪州人姜择,“颇通刑名家书,于新令尤所练习,或有致讼者质之君,为言其利害,讼为衰止”[97]。以法令条文为依据来裁决纠纷,更能增加评判的权威性,“或有争讼,晓以理法”,结果往往是“片言解纷”,民众“靡不心服”[98]。地方精英参与裁决还具有人性化特点,前来评判是非者多是乡邻,弄清孰曲孰直只能平息纠纷,尚不能弥合关系,所以士人在处理纠纷时不仅“为晓法,又举酒劳解之”[99],从情与理两方面给予解决,如徽州路歙县人罗旦,见里人“斗争弗解,将赴訫于有司,具笾豆酒浆,呼而平之”[100]。这种人性化的处理纠纷方式往往使当事双方“无不各当其意”[101],意义更为积极。

地方精英作出的裁决往往具有相当的效力,乡里发生的许多民事纠纷,“小而壤地、婚姻,大而斗争死事”[102],无不向地方精英寻求公正的裁决评判,代替了诉诸地方官府。衢州路开化县刘彦章,乡里“有忿争不平者,诣彦章求平,则以道理譬之,或畏服去,往往相戒勿为非,以为宁受责有司,不愿为刘公所讥”[103]。温州路平阳州人韩汝楫,“环其乡有争辄求直于君,君曰:‘我非有司’,则皆曰:‘非无有司,可以取信者惟公’。谢遣不去,曲直之以片言。其见短于君者,抑首襚出,自以为受责有司不耻而耻为韩公短也”[104]。乌伤黄仲华,其乡里“或有忿斗者赴訫于门”,得到黄仲华的裁决,“皆心服去,且曰:得黄公片言,贤于县令长十人”[105]。此中言语虽然有些夸张,但确实反映出地方精英对乡里纠纷的裁决具有实际效力,能够为民众所接受和遵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地方精英在“词讼简”方面已经代行了部分官府的司法职责,凭借这种为乡里宗族所认可的地位和权威,他们对基层社会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与掌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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