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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需要通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草原法》第16条[解决草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业法》第78条[农民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7条[调解工作]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条文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或者争议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和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之间。

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在实践中主要有:(1)基层组织的原因,如发包方盲目发包。发包方盲目发包而导致的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发生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期。在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初,由于缺乏经验,发包方对承包土地的价值等方面的认识和评估经验不足,以致承包基数过低。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影响,导致收益与投入悬殊,因而发包方要求调整承包基数而引起纠纷。(2)政府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行政干预。有些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通过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决定的方式强行要求发包方将承包方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收回,甚至直接将承包地进行非法征用或者征收,这样一来,必然导致承包方的不满,从而发生纠纷。还有的地方通过行政决定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适度规模经营而引起的纠纷,或者通过行政手段干涉承包户的经营自主权等等。(3)非法收回承包地或者调整承包地。有的地方不顾政策和法律的规定,随意收回承包方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或者频繁调整承包地。(4)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本法第54条规定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中就包括以上的几种。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

根据本条的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后,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发生纠纷时,是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以及协商的结果如何,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三人无权强行干涉。因此,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调解就是通过中立的第三人的斡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要注意的是,调解并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条规定的调解人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通常情况下,对于村民小组或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发生纠纷后,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发生纠纷后,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看,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并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前置和必经程序。我国《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本条并未区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和外来人员的土地承包,实际将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都作为特殊的仲裁,排除了《仲裁法》的适用。

4.诉讼

诉讼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以诉讼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需要通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也不经仲裁,或者采取前三种方式都未使纠纷得到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参见

《草原法》第16条[解决草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业法》第78条[农民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7条[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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