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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大量使用调解方式,人民调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裁决与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处理土地纠纷的行为。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诉讼通常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诉讼。

(一)和解

和解是依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和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通常无须第三方的介入,无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和解协议也没有强制力,这是一种最为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果土地争议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解不失为一种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是,土地权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有些土地纠纷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现有的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因此,在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时,他们的处分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某土地纠纷涉及土地行政管理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则一般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二)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调解即属这类调解。

这里主要是指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乡(镇)政府的调解。在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大量使用调解方式,人民调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民间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贴近民众、不伤和气的独特优势,在现实中长期以来被普遍使用,有社会基础。在我国民事纠纷大幅上升及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对于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三)行政裁决及复议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下级行政行为的审查及决定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与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处理土地纠纷的行为。以行政方式解决土地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行政机关以调解方式解决土地纠纷;另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依法裁决或复议。行政机关居中调解与人民调解类似,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因此,当事人事后反悔可提起民事诉讼。

(四)诉讼

诉讼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机制中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一种方式。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诉讼通常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法律机制中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方式。但现实的情况是,在农村,诉讼的利用率很低,土地纠纷多半采取协商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同时,仍存在“告状难”的问题,诉讼成本、程序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也阻碍了当事人对诉讼的利用。

总体来说,上述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纠纷主体可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从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看,上述纠纷解决方式都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相互之间也远未形成互补互动的良性关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上述纠纷解决方式各自的独特功能,如何实现功能互补,以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农村土地纠纷,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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