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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三个层次:一是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二是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三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政策分离。《决定》夯实了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基础,有利于减少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确定性,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有了一定发展。

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三个层次:一是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二是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三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政策分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抵押权、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决定》夯实了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基础,有利于减少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确定性,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

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有了一定发展。在总结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并在不同时期对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与过去一脉相承,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还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按照这一要求,必须禁止擅自通过承包地流转、“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确需转为国有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保证农户的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必须防止采用行政命令去推进土地流转,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政策上的分离,对两束权利分别赋权,即承包农户对承包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经营农户对所流转进入的土地的经营权拥有抵押权和担保权。这样,既有利于承包农户放心流转出土地,也有利于经营农户以经营权作抵押和担保,获得金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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