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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纠纷解决方式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作为英美法律的典型代表,法制健全,经济发达,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做了许多尝试,并已建立起卓有成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欧洲司法法院裁决的效力高于英国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在英国,调解主要应用于不公平的解雇案件。
英国纠纷解决方式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英国作为英美法律的典型代表,法制健全,经济发达,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做了许多尝试,并已建立起卓有成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法院、裁判所和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法院承担着司法纠纷解决的中心职责,裁判所则担负着不完全司法性质的专业性纠纷裁判,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更以方便、快捷和非对抗性来化解各种矛盾。

一、法院在纠纷解决中扮演中流砥柱的作用

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传统机构,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英国的司法程序可以分为审判阶段和上诉阶段,这种区分决定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交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来审理。不仅如此,英国法院在审理刑事或民事案件方面,内部系统结构复杂,不完全是垂直的金字塔式结构,同时还要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来选择不同的法院。

关于英国法院的层级,上议院一直被视为英国法院的最高审级,只有立法才能推翻一项上议院的裁决。但自从英国成为欧盟成员后,这一事实得以改变。作为欧盟成员国,任何与欧盟法律内容相关的案件都可以提交到欧洲司法法院(ECJ)。欧洲司法法院裁决的效力高于英国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从实际工作看,大多数提交给欧洲司法法院的案件都涉及商业贸易问题。但是,也包括同工同酬或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此外,欧洲人权法院与欧洲司法法院扮演着类似的角色,但它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可是因为《欧洲人权公约》尚未直接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英国政府最近起草了一项将《欧洲人权公约》融进英国法律的提案,如果这项提案得到通过,英国公民将可在英国法院内就人权问题寻求裁定,而不必向欧洲司法法院寻求裁决。

另外,还有一种小额诉讼法院。但凡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的数额少于3000英镑,这种案件就自动适用一种叫做小额诉讼程序的替代审判方式。这种案件仍然是在郡法院听审,通常是由一位地区法官负责审理,但适用的诉讼程序却远远不如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那么严格,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证据规则的适用方面。这种诉讼中的庭审更像是仲裁中的听证,而不是一次充分的审判。这种诉讼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简化诉讼过程来便利当事人为其提供司法帮助,特别是为私人消费者提供方便。

二、裁判所在纠纷解决中承担重要作用

在英国,除了法院以外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司法机构,它们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就是裁判所。它们的主要作用是裁定与行政管理中的特殊法律事项有关的争议。其中,工业裁判所是知名度最高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裁判所,它主要审理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案件。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裁判所,涉及社会保障、税收和精神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案件。

裁判所与传统的法院不同,它们所采用的程序不太正式,处理的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位受过训练的主审官和两位非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听审。这两位非法律专业人士通常都是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内的行家。在听取了所有证据之后,他们会做出一项书面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有权上诉。

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由裁判所处理的案件当事人通常无法获得完全的诉讼补贴。2014年,工业裁判所总共处理了7万多起案件,其中超过50%的案件与不公平解雇有关。而在1986~1987年,英国所有工业裁判所受理的案件只有不到3.5万起。最新数据表明,在工业裁判所审理的全部案件中,不服裁判所的裁决而申诉的案件,申诉成功的占47%。而且,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只有21%的申诉人聘请了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由于司法诉讼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并且诉讼程序反复冗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采用替代性且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由此便催生了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在英国普遍使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不需要外部裁断的情况下自行达成和解。为了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通常需要他们的律师展开一系列的斡旋和谈判,运用各种各样的谈判技巧,最后由当事人综合考量双方意见,权衡利弊,达成和解,从而化解矛盾。以个人与保险公司就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来说,和解是一种很常见的解决方式。原告通常会求助一位“人身伤害鉴定小组”的成员,后者将就赔偿数额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为原告提供理性的赔偿标准,以便与保险公司及时达成赔偿协议。

(二)仲裁

当事人事先协商一致,如果发生纠纷,他们就把争议事项交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处理,这个第三方通常是特许仲裁员协会的一位成员。在许多方面,仲裁像是另一种形式的法庭审判,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法律论辩并提供有关的证据。除非另有协定,仲裁员将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裁决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效力,可对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之于法庭诉讼最大的优点是,仲裁员通常是纠纷所涉及领域内的专家,使用仲裁程序处理问题更为快捷,且不必公开进行。

(三)调解与调停

调解与调停是另外两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两者都比仲裁非正式化。但是,与和解不同的是,它们都涉及一个第三方,至于这个第三方在积极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上发挥多大的作用,则随着具体案件的不同而不同。

在英国,调解主要应用于不公平的解雇案件。调解是一种法定的方式,通常在案件提交工业裁判所审理之前进行,由咨询、调解与仲裁事务局归口管理,该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是努力找出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咨询、调解与仲裁事务局是一个非行政性的政府机构,由一个12人组成的委员会领导,贸易工业部最终决定对该委员会的任命。咨询、调解与仲裁事务局享受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从历年的平均数值来看,咨询、调解与仲裁事务局的介入使大约三分之一的工业裁判所案件不需审理就能够得到解决。

调停通常是指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方式的过程,可以作为当事人诉诸司法审判之前的过渡步骤。调停,通常被用来解决婚姻纠纷,并得到《家庭法》的支持。当一桩婚姻已经明显破裂的时候,可以用调停来帮助夫妻双方就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置等问题达成协议。现在,在英国提供调停服务已经成为《家庭法》专业的一项通常业务。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律师不能在调停过程中向当事人提出法律上的建议。

英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点面结合的态势,法院、裁判所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公正裁判的作用,并由此编织起覆盖社会各阶层和生活各领域的纠纷解决网,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公平实现。

【注释】

[1]参见[美]伊泽尔:《民事诉讼程序》(案例教程影印系列),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611页。

[2]参见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487页。

[3][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茜·E.罗杰斯、塞拉·伦道夫·科尔,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4]See Section 651 of title 28,United States Code1

[5]小型审理为每一位商业管理人员了解纠纷的实际状况提供了一个速成班,由双方分别提出对己方最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必要时还有中立第三方的看法作为补充,掌握了这些资料,加上对双方商事关系的了解,可以促使双方为解决他们的纠纷协商出一个商业领域的明智方案做好充分准备。租赁法官(Rent-a-Judge),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合意,由法院指定一名裁判者,通常是退休法官,主持一个与正式审判程序相类似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并由该裁判者做出包含事实裁判与法律依据的决定,该决定是终局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参见[美]伊泽尔著:《民事诉讼程序》(案例教程影印系列),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5版,第602~603页。

[7]参见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4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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