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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中证据的认定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强始终称承包涉案土地中的10垧土地,被吴某宏以受赠于齐某的名义,耕种使用数年,齐某对此予以否认。但齐某对此予以否认,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反诉主张,且经过对本案的审理,及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认定,可确定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齐某诉王某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齐某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强

【基本案情】

齐某于2006年在齐齐哈尔林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包了1000亩涉案土地。2012年1月,齐某将该1000亩土地以63垧面积计,转包予王某强,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转包总价款为900000元,转包费给付方式为:于2012年3月20日前付500000元,余款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强于2012年3月20日,将先期500000元转包费付给齐某,但余款400000元至今未给付。在此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强始终称承包涉案土地中的10垧土地,被吴某宏以受赠于齐某的名义,耕种使用数年,齐某对此予以否认。

【案件焦点】

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的证据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对本诉部分,齐某与王某强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王某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给付转包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齐某要求王某强偿还拖欠土地转包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强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给齐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齐某要求王某强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强虽对齐某主张逾期利息提出异议,但因王某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王某强的异议主张不予采信。对反诉部分,王某强称齐某未按合同约定如数交付土地,并将涉案土地中的部分赠与他人耕种,存在违约行为,造成了王某强的损失。但齐某对此予以否认,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反诉主张,且经过对本案的审理,及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认定,可确定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王某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齐某土地转包费4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土地转包费400000元为基数,按2013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5%,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王某强的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经营权流转和集中规模化经营等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且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现实中并不是十分规范,当事人之间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为数不多,大多数老百姓之间都以口头协议完成土地流转,而在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时,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导致败诉。本案中,王某强反诉败诉的原因,即在于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官提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注意:1.采用内容约定明晰的合同取得权利;2.用记录准确的方式接交权利;3.及时登记备案,领取土地经营权变更证书,用有效记载来证明权利。总之,应防止因合同本身约定内容不明晰、不全面,合同履行过程权利交接方式不当,产生地界不清、地址不明等纠纷发生。

编写人: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李金民 冯乃鑫 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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