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

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和成立,也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因为,行政裁决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被确认下来,其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应属行政纠纷范畴。

6.9.1 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裁决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这样的行政主体也只有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该类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做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主体不能对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进行行政裁决,而只能裁决法律规定的那些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传统上,民事纠纷是由法院裁判的,行政主体一般只行使行政权,通常情况下不能裁决属于司法权范畴的民事争议案件。但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法律特别规定个别种类的民事案件授权行政主体先予裁决并保留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3)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权威性。在现代社会里,行政裁判权已成为国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裁判权的行使也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行政裁决活动具有行政权行使的特征。无论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和成立,也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特殊,一是因为行政裁判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主体只能依法律的授权而实施,而非依宪法或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实施;二是因为行政主体是居间裁决的公断人而非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三是因为行政裁决依照的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它要求行政主体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然后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尽管行政裁决具有以上特性,但它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裁决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被确认下来,其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应属行政纠纷范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