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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变化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最初对选民个人附加有财产、教育、性别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自由投票制。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应的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文官制度。

一、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性质变得越来越模糊,纯粹压迫的职能越来越隐蔽,国家面目越来越呈现出“中性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出现了五大趋势:一是选举权进一步扩大,实现普选制。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最初对选民个人附加有财产、教育、性别等多方面的限制。二战后,基本上都实现了普选制,即凡是公民就有选举权,取消了其他的资格限制。在这方面,英国议会于1969年通过的《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法案将选举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1971年3月,美国国会也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年龄从20岁降到18岁,这样一下就扩大了1100万人的选举权;1971~1972年国会众、参两院还先后通过了男女权利平等的修正案。法国在经过民意调查并在广大青年的强烈要求下,德斯坦总统于1974年7月5日颁布法令,也把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男女公民年龄降至18岁。二是从不平等选举发展为平等选举。历史上存在过的不平等选举表现为每个选民或者拥有的投票数不相等,或投票数虽然相等,但其效力不相等。现在这种不平等选举已被平等选举所取代,即一人一票,且每票效力相等。三是选举更加直接。即由间接选举发展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因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所实行的民主程度较低的选举,即由公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出当选人。为了能够更真实地体现民意,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直接选举制,即由公民投票直接选出当选人。例如,法国总统就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法国前总统戴高乐在解释这个转变时说,为了使今后的总统“有充分的能力和义务担负最高责任”,为了使共和国“继续有很大的可能保持公正、有效和得人心,他们必须直接得到全体公民的授权委任”。四是选举程序更加完善。选区的划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选民登记更细致,候选人的提名更严肃,并且从公开投票发展至秘密投票。公开投票即记名投票,这种方式容易增 加投票人的顾忌,不利于体现选民的自由意志。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即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都强化打击选举腐败的力度。五是选举投票从强制投票变为自由投票。强制投票也称义务投票,即认为公民有投票的义务,如果无故不尽义务,则受相应的制裁;自由投票则认为投票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既可行使也可放弃这一权利,不应进行干涉。目前,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自由投票制。而且选举制度运行稳定而规范,不仅保证了权力移交的稳妥性,而且也保证了政治参与的稳定性。

2.公民和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大大加强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还特别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立法者在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立法时,立法的要旨十分明显,即要使公务讨论不受任何限制,坚持政府权力必须加以约束,而不能让它变成极权。言论和出版自由作为发展公众舆论的一种方式,对政府极其官员的政务活动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当然,言论出版自由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从政府极其官员有可能滥用职权,导致腐败的可能性出发,公民在没有挑拨犯法的情况下批评政府,政府就决不能对他提出起诉。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对政府极其官员的权力给予制约,也有利于公民(包括新闻工作者)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美国许多州里,人们可以自由地针对一个官员、一个官职的候选人或其他公务人员发表任何评语,只要你认为你的陈述是真实的,即使以后发现你的陈述有错误,也无须对你的陈述所可能导致的损害负责。在这里,政府极其官员更应该注意到自己是被舆论监督的对象,在舆论的监督面前,首要的是要强化义务意识而不是权利意识,这种观念不仅被美国所提倡,西欧其他国家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甚至可以对一件正在进行中的审判案件进行自由评论,只要报纸等媒体的攻击不构成对“司法的迫切的威胁”,它就无须受到惩罚。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众传媒被称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作为舆论工具,它无疑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但它同时也为人民大众提供了自由发表意见的阵地和机会,使社会不满在平时有发泄之处,不至于将矛盾积累到总爆发的程度,起到了“减压阀”的作用。

3.文官制度更加巧妙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西方国家就已初步建立起了文官制度,但文官制度的真正确立和完善则是在二战以后。二战后,随着经济规模的增大和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化,特别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使政府的规模、职能和工作的复杂性也随之变化,原来的文官制度已无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于是西方各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统一、完备的文官制度。1945年10月,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对某些方面的公务人员的培养、录用和规范而建立公务指导局、常设民政顾问委员会和国家行政管理学院的法令》,建立了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公职管理总局”,后又更名为“行政与公职总局”,建立了国家行政学院和统一规范的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培训和任用制度,第二年又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总章程》。美国在1978年根据卡特总统提出的文官制度改革计划,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确立了美国文官“功绩制”的基本 原则。德国在二战后也先后颁布了《德国公务员法》、《联邦公务员工资法》、《公务员劳保法条例》、《公务员工作时间条例》、《公务员休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对文官的录用、晋升、奖励、进修、工资、福利、退休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应的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文官制度。

通观各发达国家的文官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是:(1)保证人人机会平等,经过公开竞争的考试,仅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文官的录用和提升;(2)文官中立化和非政治化,任何党派都不得在国家机关建立政党组织和发展党员,文官可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不得加入政党,不得因为自己的政治倾向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3)所有的求职者和文官,不论党派、种族、宗教、性别、婚姻状况、年龄、国籍、肤色,在人事管理方面都应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同工同酬,对于工作优秀者给以适当奖励;(4)所有文官均应保持正直、 高尚的情怀,应关心公众利益;(5)保护文官免受上级的专横行为或个人好恶之害,避免他们被迫为政党的政治目的而进行活动,并禁止文官使用其权力和影响去干预选举的结果;(6)给予文官比较优厚的待遇。比如德国规定,工资与物价挂钩,与资历挂钩,随物价和工作年限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工资之外还有各种补贴,有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特殊负担津贴、额外工作津贴、地区津贴和国外工作津贴等。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系统、完善的文官制度,既保证了文官队伍的高素质和队伍的稳定,进而保证了政府政策的连续性,又给普通民众提供了平等竞争进入政界的途径,进一步给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罩上了“公平、公正、平等”的光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国家政局和权力在资产阶级内部和平转移的作用。

4.国家的社会职能大大增强

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早中期,基本上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的“守夜人“政策,信奉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信条。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态势驱动下,国家不得不越来越加强经济文化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不仅与垄断资本结合,而且还要大力扶植非垄断的中小企业。国家通过调整利率、税率和汇率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还通过“国有化”和“政府直接投资”的途径建立一批国有企业,以弥补市场的“失灵”。国有企业还为私人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多方面的便利,如廉价的原材料和燃料,方便的运输和通讯以及最新的科技研究成果等。国家还大力增加科技和文教拨款,尽力提高科技和文教水平,十分注重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经常奖励和赞助各种科技研究成果。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为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教和人民生活在内的资本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推进器。国家还致力于建立并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照顾社会各部分人士的权益,如失业救济、劳工保护、老人退休、儿童教养全民医疗保健、低收入者的补贴和减税等。国家还大力缓解劳资矛盾、钝化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对付工人阶级除了采取武力镇压、行政管治、法律制约外,更加强了经济收买、政治妥协、文化影响、思想腐蚀和组织渗透。国家在某些方面已经变为全民利益的重要的协调器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关键的磨合器。国家对经济过程的干预和调节,对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利益集团经济利益的协调,特别是为缓和社会矛盾而实行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等,充分显示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社会职能的扩大和加强。

5.人民的民主权利有了较大的扩展和更多的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和各国无产阶级及民主力量发展壮大的新形势,迫使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宪法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宪法对“国民的权利及义务”的规定有31条,其中规定国民可以享有的许多权利是过去没有的。又如,法国过去的宪法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宪法,除了宣布“确认人权宣言所赋予人类及公民之权利与自由”外,还在序言中专门列举了法国公民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居于突出的地位。再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意大利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一共只有9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分4章作了规定,达42条之多。另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基本法,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列在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保护人的尊严,指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承认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第二条规定保护个人自由,指出人人都有生存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个人的自由不可侵犯,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才能侵犯这些权利。第三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同等权利,谁也不得因性别、门第、种族、语言、出身、籍贯、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到歧视或优待等。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扩大不仅表现在政治方面,而且表现在经济方面,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有了显著提高。首先,西欧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共决制”,即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资方和职工共同决定的制度。其次,西欧发达国家广泛实行了集体谈判制度。职工的工资、工时等由企业方决定转为由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决定。再次,西欧一些发达国家还专门设立了劳工法院,或在法院中设立了劳资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劳资契约方面出现的纠纷。这些措施的实行缓和了劳资矛盾,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显著地提高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

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的公民政治参与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具体表现是公民在法制范围内较为广泛地通过个人的政治、法律行为,或以团体、组织、政党为单位,通过集体的政治法律行为,如投票(包括选举、全民公决、民意测验等)、竞选、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如罢工、游行、示威、请愿、联名书信等),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施加压力,从而对国家权力意向的形成和有效行使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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