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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概念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辞职与免职、撤职、停职的性质不同。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力也同此理,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

一、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概念

(一)公务员辞职的含义和特征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的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辞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辞去公职,其直接后果就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的身份,不再拥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不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这是狭义上的辞职,也是典型意义的辞职。另一种是辞去领导职务而不辞去公职,其直接后果是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这是广义上的辞职。公务员辞职有三方面的含义:① 辞职是公务员的一种基本权利;② 辞职是公务员的一种自主行为;③ 辞职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

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出口。辞职制度是指辞职条件、办理原则、辞职程序、辞去公职的限制条件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公务员辞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辞职属于公务员个人的择业行为和愿望,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这是辞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由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自然包括择业权,辞职正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具体体现,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左右,完全是自己个人意志的选择,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务员辞职与免职、撤职、停职的性质不同。公务员是否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还是辞去公务员身份,完全由公务员个人自行决定。也就是说,公务员对于他所享有的辞职权,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讲,公民行使权力,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越出法律的规定,就是权利的滥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力也同此理,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公务员辞职后依法享有一定待遇。

3.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以及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等情形的,不得辞职。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公务员辞职后虽然其公务员身份随之消失,但其工龄可以在其重新任职后连续计算等。

(二)公务员辞退的含义和特征

辞退是指公务员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不具有惩戒性,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一般来讲,辞退无需事先征得公务员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管理部门就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辞退的决定,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辞退的直接后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

辞退制度与辞职制度一样,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辞退制度是指辞退条件、辞退程序、辞退后待遇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国家公务员辞退有如下特点:

1.对公务员进行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依照法律解除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行政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并不需要事先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公务员在这种行为活动中,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

2.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以后,行政机关基于法律事实,单方面终止其与公务员的工作关系,才能辞退公务员,否则,就是对公务员工作权利的侵犯,行政机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3.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来辞退公务员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政机关预期的法律后果。这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对公务员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可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4.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这主要是指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待业保险。辞退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处分行为(与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不同,这是一种广义的处分),这种行为的后果在客观上会给公务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而且造成这种后果并不一定是公务员本人的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务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它体现了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周全性和严密性,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优越性。

(三)公务员退休的含义和特征

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年龄,工作时间达到一定的年限,或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有关的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领取一定的养老保险金,以安度晚年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退休方式、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总称。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所谓离休,是指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一定年龄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从优安置的特殊退休方式。离休制度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干部离休条件、离休待遇、离休后的安置与管理等内容的总称。由于享受离休待遇的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所以离休制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消失。因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均没有关于公务员离休的规定。

我国的干部退休制度还包括退职制度。退职是指干部因达到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不能继续供职但尚未达到退休的工作年限时,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低于退休的待遇。退职是退休的一种辅助形式。干部退职制度作为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当前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状况看,达到退休年龄而工作年限不符合退休规定的人员很少,而且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已取消了对工人退职的形式。所以,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干部退职方式,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无退职方面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有如下特点: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应当退休”,并在具备退休条件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还规定不到最高任职年龄时,经本人提出和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资结构特点确定,与企、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可减少互相攀比,有利于国家公务员保障体系的建立。

3.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注意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明确了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建立适合国家公务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4.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坚持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管理与人员管理统筹考虑,有利于减轻原单位的负担,为向社区化管理过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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