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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未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公务员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其中,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直接结果就是丧失公务员身份,这是典型意义的辞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人事制度的一大改革和进步,是体现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公务员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合理配置。

一、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征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一)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含义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其直接结果是丧失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辞去公职条件、办理原则、程序以及限制条件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征

辞去公职虽然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决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殊性,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公务员辞去公职属于公务员个人的择业行为和愿望,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自然包括了择业权,辞去公职正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具体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3.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是具有法律限制的。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不能损害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能影响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规定了不得辞去公职的几种情形。

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既然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因此,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就应当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而不能受到任何的歧视。不过为了维护国家和机关的利益,以及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法规还对辞去公职公务员的重新就业进行了一定限制。

二、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以及高效,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一次分配定终身”,从而忽视了个人的愿望,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严重束缚了个人才能的发挥,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机关实现人才流动、新陈代谢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促进机关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公务员法关于辞去公职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7月发布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详细规定了辞去公职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

(二)保障公务员依法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平等就业权,另一个是自由择业权;二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所谓自由择业权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从事某一职业,也可以选择退出某一职业。退出某一职业也就是辞去这一职业的职务。因此,公民可以选择通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等途径成为公务员,而公务员也可以选择通过辞去公职等途径自愿退出公务员队伍。

(三)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公务员辞去公职主要有两类原因,一类是公务员个人的原因,比如公务员个人的兴趣、爱好、长处不在公职,或者是公务员个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例如家庭原因等;另一类是公务员在机关工作受到限制、制约甚至排挤、报复等,致使自己的才干得不到发挥,甚至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和压力。因此,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辞去公职,脱离公务员队伍,使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长处,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也能够促进公务员机关不断反思、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得公务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人民与社会。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肯定性条件采用的是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辞职的条件,限制性条件则采取的是反面排除的方式规定辞职的条件。

(一)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肯定性条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肯定性条件包括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就主观方面而言,首先在于公务员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而有辞去公职的主观意思表示。公务员不愿意在机关工作,有可能是由于所学不适合机关岗位,也或者是个人志向不在机关。不适宜在机关工作,则可能是由于个人健康原因或者是能力原因,不能胜任机关的工作。

从客观方面来讲,公务员辞去公职能否实现还需要获得任免机关的批准。公务员应当主动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得到任免机关的批准,即可辞去公职。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关系重大,在保证公务员辞去公职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我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辞去公职进行了一定限制,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为了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有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未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对此明确规定:“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所谓的特殊岗位,主要是指这些岗位在工作中会直接接触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比如国防建设、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外交以及情报方面的秘密事项。保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如果这类专职人员辞去公职,可能导致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此,此类专职人员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虽然离开了这些职位,但是在脱密期限内的,也不能辞去公职。也就是说,如果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想辞职,首先要调离原职位,并在新的职位上过了脱密期限,方可辞职。而有关脱密期限则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这种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二是须由本人继续处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受到限制。这里的“重要公务”主要是指与国家或者机关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种现象,某个公务员承担着某项重要的工作,此项工作没有完成,如果中途换人,就会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所以该公务员不得辞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无论是审计审查、纪律审查还是司法审查,如果问题都还没有调查清楚就辞去公职,这种情况严重不利于问题的查清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故此对于这种行为一旦查处,公务员的辞去公职必须受到限制。因此,此项规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防止公务员利用辞职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此项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主要是为了防止现实情形的变化,避免挂一漏万。因此,为法律法规的另行规定留下余地是十分必要的,显示立法系统的成熟。同时也说明必须用法律法规来限制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其他情形。

四、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够防止公务员滥用辞职权、擅自离职的现象发生。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由于公务员辞去公职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故此必须呈交正式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才能证明该公务员已经思考成熟并且确认自愿辞去公职。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进行审核,需要审核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事由、条件、程序,其中特别是需要审核是否符合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肯定性条件,并且不得有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否定性条件。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做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30日,其中对于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90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领导成员90日)之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领导成员90日)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规定审批期限,一方面可以保证审批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认真审查,另一方面可以督促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务员辞职权的顺利实现。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4.书面通知、备案、交接、审计。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辞去公职被批准后,及时交办本人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移交本人保管或者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必要的时候接受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接受财务审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五、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职务关系消灭。公务员辞去公职离开机关以后,将丧失公务员的身份,公务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将随之消失;公务员不再享有诸如职位保障权、工资福利权等各项权利,同时也不再承担依法履行公务等各项公务员的义务。

2.失去公务员的待遇。辞去公职以后将不再享有任何公务员应该享有的待遇,如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各种待遇,机关要负责给公务员办理好有关身份、职务级别、工资待遇以及工作年限等证明和递转手续等,以作为他们重新就业时确定各种待遇的参考。

3.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员辞去公职以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按照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

4.再就业的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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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离职潮”不应另类解读

近两年来,网络上传播着一些公务员的辞职信,引发公众的普遍热议,网上一片调侃之声:公务员的好待遇去哪儿了?真的是“官不聊生了”吗?总的来说,对于公务员离职,公众的反应常常饱含着调侃和不屑。

实际上,稍加思考,公众还真犯不着对传闻中的“公务员离职潮”做另类解读。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的日益开放,人们的心态、追求、选择、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有人辞官不做,可说是对中国社会牢不可破的“官本位”意识的一次强有力应战。另一方面,每一个人有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为官者在位时切实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把民族和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值得点赞。而他们一旦下海,凭着自己努力打造一片天地,也同样值得称道。

公务员和其他职业一样,都是一种工作。人各有志,官员主动辞职这样的事情应属平常。官与民之间本就应有一种常态化的转换机制,实现这种转换机制,不仅需要全社会不断消解“官本位”意识,还要靠制度有效根除“官本位”的产生,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相互流动、相互交融和相互平衡。

所以,公务员辞职并非坏事,有了人才的自由流动,社会才会焕发活力。纵观公务员法,既赋予了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又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公务员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那么,公众就不必戴着有色眼镜“无下限”地另类解读公务员离职,而是应依法监督公务员法能否落到实处。

资料来源:光明网,有删节。http://edu.gmw.cn/newspaper/2014-12/04/content_1025094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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