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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概述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可见,回避制度的实施,对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可以起到有

由于公共事务和行政环境的复杂性,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可能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加强公务员回避,规范公共权力使用,有助于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回避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后来又被许多国家引入现代公务员制度之中。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标志着现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

(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特点

1.强制性。回避是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公务员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必须绝对服从机关做出的回避要求。

2.预防性。回避制度不是作为事后的补救性处理措施,而是作为事前的预防性保障措施,不论公务员是否会因亲属关系等因素而出现不廉洁、不公正行为,都必须预防。

3.特殊性。回避涉及的范围窄,人员很少,只有特殊的个别公务员需要回避。这不同于交流,交流涉及范围广,绝大多数公务员都应交流。

二、我国历史上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自从我国东汉时期诞生起,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官制官规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大力推行并不断完善。我国古代回避制度主要包括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和考试回避三种。

(一)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就是有亲属关系的官员,双方所担任的职务不能有统属、监督等密切关系。对于亲属关系,开始只限于父子兄弟及婚姻亲家,后来范围逐步扩大。对于回避的规定,也越来越具体。唐朝规定,亲属所任职务,彼此之间有统属关系或监督关系的,必须回避。明代有了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大臣的族人不能任监察官(当时称为“科道官”)。同族人担任的官职有隶属关系的,“以下避上”,即让职位低的改任无隶属关系的职务。到了清代,回避制度更加详细具体,康熙、雍正时规定,京官从低级职务的“笔帖式”(翻译满汉奏章文书的官员)到六部尚书(各部长官),凡是嫡亲祖孙、父子、叔伯、兄弟、母和妻的父及兄弟、女婿、外甥,若在同一衙门,让官职低者改任他官;地方官凡是关系刑名钱谷及考核纠参的职务,只要是同族人在一地做官,令官小者回避。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又称“避籍”。地域回避主要包括:原籍回避、寄籍回避、职官任职地区回避。原籍回避是历代地区回避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回避,是指任职官员的籍贯回避。原籍回避的范围在唐宋及唐宋以前主要限于州县一级,唐宋以后则为省,有时扩大到临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甚至更大范围。寄籍回避是指本人或其父辈曾经在一定时期内生活过或曾任职、做幕、经商或置有财产的地区,即将与自己或与本家族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地区列入明确回避范围。职官任职地区回避是指对高级官吏所任地区加以一定限制,其目的是建立一种为了防止高级官员个人势力过于膨胀,以至于对专制中央集权构成潜在威胁的有效措施。

(三)考试回避

从隋唐开始,科举制度成为选拔录用官员的一种主要方式。为防止科举考试中一些作弊现象的发生,逐步制定了许多防范措施,其中也采取回避措施以防止考官及其他大臣与考生之间利用亲属关系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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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回避的主要方式

(1)考官的子弟亲属如果参加考试,不得与其他考生同场考试,要编号另考,另派考官,称为“别头考”。这种办法实行较早,从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就开始了。以后逐渐扩大到主考官(决定录取者)、房考官(阅卷者)、知贡举(主持考试者)、监临(总监视官)、监试、提调(总管考试后勤事务)的子孙及家族成员都要回避。

(2)凡是与上述负责考试事务的官员有亲属关系的考生,放弃本届考试机会,等下届再考。

(3)凡是高级官员子弟参加统一考试录取后,一律进行复试,有时皇帝亲自主持复试。宋代实行过这种办法。

(4)举人参加京城会试后成为贡士,贡士要到皇宫里参加殿试才能成为进士。按规定,贡士都必须参加殿试,因此殿试的回避方法是不准新贡士的父兄担任阅卷官。

三、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作用

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导向作用。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只有自觉履行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擅自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权力。公开、公正、公平是每个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要使这一基本准则得到贯彻,除了要进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外,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一些有效预防公务员滥用权力的措施法制化,从源头预防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就是在公务员任职或执行公务前,通过法律的手段,将一些可能影响公务员公正执法的隐患予以排除。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回避制度,清楚地表达了国家对公务员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鲜明立场,对公务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2.有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的保护作用。我国的公务员是在党和国家长期教育培养下成长起来,并经过严格选拔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中的,绝大多数都愿意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公务员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不是脱离现实生活、没有需求的神。要让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完全不考虑私利、亲情、友情,是不现实的。如果不从实际出发,不实行回避制度,反而要求公务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原则,长此以往,即使公务员本人能秉公执法,也可能招致亲朋好友、家庭势力等方面的反对。在这种不够超脱的环境中工作,既影响公正地履行公务,也影响个人的发展和提高。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亲情、地域等问题给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务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法保护公务员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帮助公务员排除个人、亲朋好友利益的干扰,促进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3.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作用。从实践来看,如果公务员长期在与自己有密切血缘关系、亲朋关系的地方或部门工作,不利于对他们进行监督,可能会发生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者亲朋好友、家庭谋取私利的情况。一些地方发生的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伙、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的就是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回避造成的。加强法制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回避制度,就是使公务员的任职和执行公务应当回避的要求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种社会监督包含了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即使本人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也会被知情人或公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回避。可见,回避制度的实施,对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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