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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制度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存在,使得机关可以辞退不适宜在机关任职的公务员,必然是对公务员的一种监督和压力,有利于监督和督促公务员勤勉尽责、努力工作。公务员辞退制度通过对辞退的条件、程序、后果、救济等一系列情形的严格规范,保证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辞退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辞退权,加强了对机关的监督,防止辞退权被滥用,进而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2015年,机关决定辞退章某。

辞退是辞职的一体两面,辞职侧重于保障公务员的择业权,辞退则侧重于保证机关的用人权。为了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国家通过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建构起了我国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一、公务员辞退的含义和特征

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退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辞退公务员是机关的法定权力。法律赋予机关有依照法律解除不适宜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权力。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辞退决定,这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

2.辞退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事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事由出现以后,机关才能够终止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这是防止机关滥用辞退权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公务员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对机关辞退权的必要限制。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按照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二、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辞退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对于保障机关的用人权和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公务员机关的用人权和维护机关的形象

由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缺乏正常的辞退机制,机关没有辞退工作人员的权力,因而不能解除那些明显不符合公务员要求的人员的公职身份。这一方面大大制约了机关的用人权,使机关不能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更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的新陈代谢机制,进而也不利于机关形象的塑造。实行公务员辞退制度,可以使机关真正享有完整的用人权,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进而有效地从整体上改善机关的形象。

(二)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监督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存在,使得机关可以辞退不适宜在机关任职的公务员,必然是对公务员的一种监督和压力,有利于监督和督促公务员勤勉尽责、努力工作。同时,通过辞退制度,不断将不适宜在机关任职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同时,再通过考试录用、调任、公开选拔等其他制度将能够胜任的人选配置到公务员队伍的适当岗位上,必然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三)有利于对公务员机关的监督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辞退制度通过对辞退的条件、程序、后果、救济等一系列情形的严格规范,保证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辞退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辞退权,加强了对机关的监督,防止辞退权被滥用,进而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有肯定性条件及限制性条件,即可以辞退的条件与不可辞退的条件。

(一)公务员辞退的肯定性条件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难以履行其公务员的职责,可以予以辞退。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能否胜任现在的工作,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审查主要结合任职条件进行,以确认公务员在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条件等方面能否任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另行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如果拒不接受安排,则可以予以辞退,以保证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由于机构改革或者根据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调整与安排,如果公务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则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如果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多次教导无效,说明公务员已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但同时,该公务员的情形又没有严重到需要给予开除处分,则可以予以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旷工主要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过请假,擅自脱离岗位。无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除不可抗力如疾病、自然灾害等情形外,超过年休假、探亲假以及事假的期限。这项规定可以有效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公务员辞退的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能辞退,原因在于公务员致残并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是因公,那么机关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予以照顾,一般安排提前退休,让公务员享受退休待遇,而不是辞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辞退制度既要保障机关的用人权,但同时也要体现人道主义,以人为本。公务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国家和机关应当给予公务员一定的安慰与照顾,而不能落井下石予以辞退。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女性公务员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女性的特殊生理原因,以及她们还担负着人类繁衍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需要对女性公务员进行适当照顾,机关不得辞退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女性公务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便于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相关的情形规定。

以上四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体现了国家对处于特定时期的公务员的关心与爱护;第三条体现了机关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劳动法规定一致,完善了我国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体系。

延伸阅读

公务员章某能被辞退吗?

章某系某县公安干警。2011年3月,章某在值勤中拦截一辆无证摩托车受伤(鉴定为轻伤)。2012年4月章某在办理某水库鲜鱼被盗案时收取罚款200元并据为己有,事发后单位对章某进行了批评,章某退出了罚款。2013年5月,在办理身份证期间,章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将超标准收取的2520元现金截留手中。2015年,机关决定辞退章某。章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被辞退。

请问,根据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有关规定,章某能被辞退吗?

分析:章某能被辞退,理由有如下几点。

1.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章某以权谋私,有种种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仍无转变,显然不能够继续担任此职。

2.《公务员辞职规定(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章某虽因为工作受伤,但经鉴定为轻伤,并未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不属于不能被辞退的情形。

四、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公务员辞退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有权提出建议的只能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提出辞退建议。同时,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辞退建议必须要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此处的任免机关是指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辞退建议后,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复核,审查主要包括事由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等。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根据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批准辞退、退回原单位补充调查研究以及终止辞退程序等决定。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做出决定。

4.存档并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公务员被辞退的,需要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五、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有两个方面:任用关系归于消灭、按照规定享受辞退待遇。

1.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也不再享受公务员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与机关的法律关系也就消灭了。《公务员辞退规定(暂行)》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2.辞退后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但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1)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2)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3)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1)领取期限已满;(2)重新就业;(3)应征服兵役;(4)移居境外;(5)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6)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本章小结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包括公务员辞职与机关辞退公务员,其中公务员辞职又可以区分为公务员辞去公职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主要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责令辞职。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以及辞退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关键术语

公务员辞职 辞去公职 肯定性条件 否定性条件 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辞退 法律后果 辞退费

思考题

1.试述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含义、意义、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2.试述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含义、意义、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3.试述公务员辞退的含义、意义、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讨论题

韩国总理郑烘原因“岁月”号沉船事件引咎辞职

郑烘原(任期2013年2月27日—2014年4月27日)现年69岁,2013年2月27日,郑烘原被朴槿惠正式任命为总理。

2014年4月16日,载有476人的“岁月”号客轮在韩国全罗南道珍岛郡屏风岛以北海域意外进水并最终沉没,仅有172人获救。

2014年4月17日,郑烘原抵达安置沉没客轮家属的体育馆,慰问等待消息的家属。他被情绪激动的家属围堵起来,甚至遭到家属大声质问,指责救援不力,他还被情绪激动的家属泼水。

4月27日当地时间上午10时,韩国国务总理郑烘原于首尔世宗路政府中央厅舍举行紧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就“岁月”号客轮沉没事故发表辞职宣言。郑烘原说,此次沉船事件伤亡惨重,遇难者中还有许多年轻的学生,这让全体国民陷入深深的哀痛中。现在距离事故发生已经10余天,部分人员仍然下落不明,自己因失踪者家属的指责而夜不能寐。在此对遇难者表示哀悼,向遇难者家属谢罪,祈愿生还者的伤痛早日痊愈。

郑烘原说,政府在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援方面存在疏漏,为此向国民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己作为国务总理,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辞去现有职务。他说,在事故发生后就想引咎辞职,但是由于救援是首要任务,所以如今才宣布这一决定。

郑烘原并未提及辞职之后是否解散内阁的问题。据报道,韩国总统朴槿惠批准了国务总理郑烘原的辞职请求。

资料来源:综合新华网、央广网等相关新闻报道整理。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4/27/ c_1110428615.htm;http://china.cnr.cn/news/201404/t20140428_515385814.shtm l

请问:(1)郑烘原引咎辞职的原因是什么?

(2)请比较中韩两国的引咎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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