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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规定在医疗期内不得辞退患病或者负伤的公务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三、公务员辞退的相关规定

(一)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辞退的条件是指各级公务员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辞退公务员的权利。如何确定公务员的辞退条件,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影响到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实施。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做到宽严适度,是搞好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即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是在总结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公务员一年来的各个方面做出较为全面的总结,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和完成公务员的工作,不适于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公务员机关就可依法辞退该公务员。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就是公务员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对这一情形,应该严格把握,要通过考核、考察加以确定。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组织上要考虑调整安排该公务员到其他适合的岗位上任职。如果该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辞退。需要强调的是,认定一个公务员不能胜任该工作,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不能片面听取少数人的意见,而要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重点从该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加以考察,经过认真客观考核后,才能作出处理。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为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不断进行改革。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为此,一方面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护公务员权利;另一方面,公务员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经教育批评无效,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为保证其有效地执行公务,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公务员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公务员纪律。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以维护公务员的形象,保持公务员队伍的高效、廉洁。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如果公务员不忠于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期限,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效果。公务员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均违反了公务员恪忠职守的义务,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辞退。

(二)不得辞退的公务员对象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公务员法》第84条强调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因公致残,为了工作付出了牺牲和代价,应当享受国家的特别保障,如按照规定获得抚恤金或伤残补助。如果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在单位也不得予以辞退。在《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该情形被表述为:“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而《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对“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规定,使本条更为合理全面,更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人本关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公务员法》没有具体规定医疗期是多长,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理解医疗期时可以参照这个规定。规定在医疗期内不得辞退患病或者负伤的公务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公正性。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这是从保护女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辞职制度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社会中,妇女仍属于弱势群体,如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社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政策。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更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为以后的立法留下空间。需要注意,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有权对不得辞退的情形进行规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规定。

(三)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应满足两个原则:一是保证辞退权利得以顺利实施,二要防止辞退权利的滥用,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两个原则,辞退公务员的程序规定如下: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包括:辞退事由是否属于法定的情形,事由是否真实充分,是否具有法定不得辞退的情形,是否具有打击报复行为等。经审查,符合辞退条件的,任免机关做出辞退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辞退的公务员。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四)辞退后的待遇与限制

1.辞退后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不再行使国家赋予的任何职责,也不需再履行国家赋予的任何义务,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完全消灭,丧失公务员身份,脱离公务员队伍。但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国家要给予被辞退的公务员一定的保障。根据有关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即公务员被辞退后在失业期内应该从社会上获得物质上的帮助,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这是保障待业者个人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领取辞退费。目前,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办事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一般是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保留补贴的80%确定。

2.辞退后的限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从事其他各种行业,但是在一定时限内不得重新回到公务员队伍。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如法国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取消身份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进入公务员系统任职。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限制时间为五年,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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