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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公务员法》规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非常明确的条件,包括可以辞退的条件和不可辞退的条件。(一)可辞退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规定不得辞退正在治疗或疗养中的公务员,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这有利把辞退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滥用辞退权,维护公务员权利。

二、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辞退制度的主要内容。辞退公务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务员权利,关系到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因此《公务员法》规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非常明确的条件,包括可以辞退的条件和不可辞退的条件。

(一)可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考核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奖惩、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等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一年不称职,按规定降职使用;降职之后第二年又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无法履行其职务,也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应予以辞退。这里强调的是“连续两年,而非累计两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除了通过年度考核判断公务员是否胜任工作之外,还可以审查其任职条件,并结合任职条件确定其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工作。另外也可通过考察其历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如果多年来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总是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则可以确定其基本上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公务员,应该调整其职位,安排其到适合其能力水平的职位上。如公务员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上安排其他职位的,应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机关的机构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各部门、单位机构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势在必行。机构的上述变化,必然使一部分公务员失去工作岗位,机关有责任为他们安排新的符合其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应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必须履行公务员的义务,方可享受公务员的权利;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的人,就不可能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因此,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的人,就没有资格成为公务员,应予以辞退。遵守纪律也是公务员的一项义务。违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但又没有达到开除条件的,应予以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后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旷工”是指公务员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是指除无可抗拒力如疾病、自然灾害、不可预测的事故等情形之外的所谓理由均属于不正当理由。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也属于旷工。旷工一次超过十五天的,或者一次不超过十五天,但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都应予以辞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纪律性,使得机关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二)不可辞退的规定

上述条件并不是辞退公务员的充足条件。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公务员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公务员法》规定了四种情况下不得辞退公务员: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能遇到各种事故或者解除有害环境导致伤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能为此而辞退他们。因为导致他们的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不是因为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国家有责任对他们实施伤残保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把他们辞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这里的患病或者负伤不限于是因公导致的患病或负伤。在公务员患病或负伤治疗期间。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增加了,需要所在机关给予特别的关怀和爱护。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必须治疗或疗养的,不仅是对公务员恢复健康的一种保护措施,也是对公务员努力工作的一种肯定,对广大公务员起到解除后顾之忧、激发努力工作的效果。规定不得辞退正在治疗或疗养中的公务员,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公务员的疾病和伤情不同,需要治疗或疗养的时间长短也不同,这要由相关医疗单位作出鉴定。在治疗或疗养期结束后,将和一般公务员一样对待。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怀孕生育是女性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公务员的特殊时期,需要社会和所在单位的特别关怀。《公务员法》规定女公务员在这个时期不被辞退,体现了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的条款,给以后完善辞退制度留出了空间。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有关辞退的情形另由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规章都不可设定辞退公务员的情形。这有利把辞退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滥用辞退权,维护公务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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