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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主要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直接法律后果是领导职务的消失,但并不丧失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主体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存在辞去领导职务的问题。

公务员的辞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领导职务公务员仅仅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并没有辞去公职。了解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含义与特征,掌握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和程序,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含义和特征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主要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直接法律后果是领导职务的消失,但并不丧失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主体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存在辞去领导职务的问题。

2.形式的多样性。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主要分为四种: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责令辞职。因公辞职与自愿辞职不是因为公务员本人的过失与过错而辞职,而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个人意愿辞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都是由于公务员本人有重大过错或者是不胜任现职,从而导致辞去领导职务。

3.程序的法定性。任何一种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离职,损害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建立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意义

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有利于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有利于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上下”机制

领导干部是否做到“能上能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自愿辞职使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根据个人意愿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则针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而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在“下”的方式上将过去单纯依靠管理主体的硬性处理转变为管理主体和公务员本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将公务员的自律和管理主体的他律结合起来,开辟了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新渠道。

(二)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机制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和纪检制度,以追究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的相关法律和纪律责任。但对于工作失职、领导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制度。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可以为追究领导干部工作失误的责任提供制度依据,从而加强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民主政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意愿,强调权力监督和履行责任。自愿辞职制度通过赋予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体现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择业权的尊重,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则通过公务员个人辞职行为来承担责任,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促使公共政策必须符合公民的意志与利益,取信于民,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和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责令辞职四种,每种辞职类型的含义和程序各不相同。

(一)因公辞职

1.因公辞职的含义、适用对象。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申请。其主要适用的对象是人大、政协产生的领导干部等。例如,2015年1月26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陈伟根因工作需要辞去吉林省副省长职务的请求,接受王甫轶因工作需要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

2.因公辞职的程序。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因公辞职的领导成员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和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

1.自愿辞职的含义和限制条件。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领导干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自愿辞职具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2.自愿辞职的程序。自愿辞职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步。

(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2)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做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做出决定。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4)党委(党组)做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引咎辞职

1.引咎辞职的含义和情形。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为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的情形总共有九种,《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抗震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2.引咎辞职的程序。引咎辞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2)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该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4)党委(党组)做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延伸阅读

“李离伏剑”的典故

春秋时晋国的狱官李离,在审理一桩案子时,由于误听下属人员的一面之词,将一人冤死。真相大白后,李离欲以死赎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罪有轻重,况且这件案子主要错在下面的办事人员,非你罪过。”李离却说:“我平常没有跟下面人说我们一起来当这个官;我在这个机关里拿的俸禄最优厚,也没有与下面的人员分过。现在犯了错误,如果将责任推到下面的办事人员身上,我又怎么做得出来!”晋文公说:“你以为你有罪,我是领导你的,那么我也有罪了!”此言无疑给李离找了一个最好的台阶,可李离仍固执己见:“国家对我这种官职有规定,错判人受刑,自己也得受刑;错判人受死,自己也得受死。国君因为我能察微决疑,所以才让我到这个职位上来。今日犯错,罪当死,我死无悔。”遂伏剑而死。

(四)责令辞职

1.责令辞职的含义和情形。责令辞职是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者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任免机关应当责令其辞职。

可见,责令辞职有两种情形:一是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任免机关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例如,2010年4月24日,大连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鉴于庄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明同志对4月13日海洋等社区居民到庄河市政府集体上访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孙明同志实行问责,责令其辞去中共庄河市委副书记、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其中,责令其辞去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2.责令辞职的程序。责令辞职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党委(党组)做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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