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的保险
(一)公务员保险的作用
公务员保险制度,是指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国家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公务员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公务员保险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公务员遇到生、老、病、死、伤、残时,本人及家庭生活可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使公务员更加努力的工作,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
2.公务员保险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3.公务员保险使公务员亲身感觉到职业的优越性,工作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对于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提高公务员的健康水平,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公务员保险的项目
我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目前只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两种。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由患病期间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传统的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建立了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5月20日,国务院转发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主要内容有:
(1)医疗补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2)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补助经费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2.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女性公务员在怀孕和分娩时所给予一定的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公务员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女性公务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就增加产假15天。
(2)不得在女性公务员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予以辞退;怀孕的女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工作时间;女性公务员在哺乳期内,单位必须提供方便。
(3)女公务员较多的单位必须建立女公务员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解决女公务员的困难。
(三)我国其他公务员保险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趋势
我国现行国家机关的保险制度建立后,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一些内容曾进行过适当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完善公务员保险制度。
1.关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干部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时由于退休人员较少,特别是受到传统经济体制的制约,干部退休养老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离退休费用由国家统包,离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离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为主进行管理服务。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地表现出来:一是由于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退休费用由国家统包,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实现现收现付,没有形成积累,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二是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交费制度,完全依靠国家养老的习惯思想严重,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三是没有形成科学的给付机制,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随在职人员调整工资一起调整,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正常调节机制,难以解决退休人员待遇与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问题;四是退休费的支付、发放以及退休人员的活动、管理等,全由原单位承担,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低,不利于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年金制度,包括建立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改革退休金计发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节机制。建立专项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改变退休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实现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在充分考虑国家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逐步积累的办法,公务员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把新的基金筹集机制建立起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使每个公务员都有一个反映自己责任、贡献、缴费多少及任职年限等情况的账户,作为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改革退休金计发办法,主要是将现行按退休前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逐步改为基本养老金以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为基数,根据退休人员的平均预期寿命按月计发。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基本养老金与退休年金相结合的制度,同时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保障公务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与在职公务员一起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2.关于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具有“铁饭碗”的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不存在失业问题,从而一直没有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尽快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就会造成人员流动的困难,公务员的辞职辞退等措施也难以推进,从而影响整个公务员制度的有效运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起有专项基金保证、给付标准适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失业救济与再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筹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三个方面。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与工资来源应一致,筹储资金与使用资金大致持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数额与工资挂钩,不可能等于原基本工资,又要能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应专款专用,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3.关于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改革
过去,对工伤只是参照革命战争年代的抚恤办法执行,没能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制度,因此,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公务员伤残保障制度,需要深入研究,循序渐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机关工作性质、特点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工伤的定性问题,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国外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保险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加以详细规定。
各国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基本为:医疗保险、伤残保险、失业救济、丧葬补助和遗属补助。美国规定,公务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由保险金支付。在执行公务时,受伤者可得到免费医疗和其他物质帮助。因公致残者,可得到根据残废程度确定的,每月得到相应的补助金,完全残废者终身支给,如需抚养家属的,可提高待遇。公务员因执行职务伤病死亡,可给予一定数量的遗体运输费等。
新西兰的养老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制度:一是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制度是新西兰国民保险制度,适用于全体新西兰国民;二是政府养老基金制度。新西兰公务员除了享受新西兰养老金待遇外,还可享受政府养老基金的有关待遇。政府养老基金所需费用由政府和公务员共同筹集,公务员负担工资额的6.5%,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再加上利息,公务员满60岁后可选择一次或分次领取;三是节俭计划。新西兰公务员除了上述两项保险外,政府还设立了“国民节俭基金”,为个人和单位办理各种补充保险,公务员也加入这一制度中。
下面,我们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稍作探讨:
1.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模式。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概括地说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选择型养老保险模式,指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既可选择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可选择专门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单一型养老保险制度,指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只适用于专门的公务员保险制度。这种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三是混合型养老保险模式,指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既可享受普通国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又可享受专门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模式在欧洲福利国家和英联邦国家中实行得较多。
(2)筹资方式。发达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筹资方式,一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另一种是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供款。一般来说,国民年金计划大多实行三方供款的模式,而专门的公务员养老金计划则大多依靠政府拨款。相应的,资金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瑞典等国为代表的统一管理方式;另一种是以美国、法国等为代表的按身份或区域分级管理的方式。
总的看来,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大致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制比较健全,尤其是以英、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中,对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或是制定有专项法规,或是寓于相关的基本法规之中,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充分体现了依法治事的原则。
第二,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模式因国而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金都是统一筹集、调配和使用的。但是,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上也不尽相同。
第三,为稳定公务员队伍,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工作,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比其他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略为优厚。
第四,规定鲜明,各具特色。除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外,还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诸如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等。
第五,养老保险管理因国而异。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同,在具体管理模式上也各有千秋。
2.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欧美各国一般实行医疗补贴制度,公务员本人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健康保险费与政府提供相等数额的款项相结合。但有些高福利国家如瑞士、瑞典等则实行全民免费医疗。
3.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不尽相同。北欧国家支付的失业保险费相当于本人工资的80%以上,支付的时间为两年左右。美国、日本等国失业救济金较低,约为本人工资的40%~55%,支付的时间也较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发展中国家的养老金保障制度大多是以发达国家为蓝本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们依据各自的具体国情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和改革,体现出各自国家的特点。典型的是以智利为代表的南美国家所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和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它们都已成为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式之一。
我们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他国关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有益之处,以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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