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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建设实施方式:政府推进与自然演进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司法文明建设涉及的内容很多,有内部机制问题,有外部体制问题,还有法官素质问题。目前,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方案有很多,关键应该是来自政府的主导而非民间的自然自发行动。

三、实施方式:政府推进与自然演进

司法文明建设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涉及理念、制度、器物和行为诸多因素,但最为关键的因素应为理念和制度。其中,理念更新是制度变革的前提,而制度完善是行为规范的保证。中国法治化进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其改革对象已逐步由社会转向政府自身,甚至是转向执政党本身。当法治发展由社会领域转向政治权力领域的时候,党和政府是否还有彻底推行法治的决心?是否有严格限制和制约自己手中权力的动机和愿望?这在我国将直接关系到法治的成功与否,并决定着法治的历史进程。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党和政府推行法治的决心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关键。

在理论上,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策略问题,一直存在“激进主义建构”和“保守主义进化”两种路径之分野。前者主张以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为基础,主张在摧毁、消灭旧事物、旧秩序的基础上,凭借人类理性建构新事物、新秩序,认为司法改革不能老是停留在“小打小闹”和“修修补补”上,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一步到位;而后者坚持循序渐进的思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和内生出新事物、新秩序,认为人类的理性是受时空条件制约,有着局限性和非至上性的特点,故司法改革要照顾到社会条件及其可以承受的程度。[164]笔者以为,“激进主义建构”和“保守主义进化”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前者易引起社会动荡而阻力重重,后者虽稳妥易推进,却致使改革进程过于缓慢。法治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的形成,若只依靠民间力量来自发推行,一般需要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若由政府来主导推行,则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近代德国、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经验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中国实行法治,最缺少的就是时间,所以只有通过党和政府才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以其掌握的政治资源推动法治进程,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我国司法文明建设涉及的内容很多,有内部机制问题,有外部体制问题,还有法官素质问题。这些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司法组织得到了加强,司法程序制度得到完善,推动了法官职业化制度建设,实行了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等。但司法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例如,理论准备不充分,缺乏长期的司法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司法改革的深入日益受到现行法律框架的限制;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政治化的弊端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等。而上述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既有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内部机制和司法行政化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自身改革,建立起完全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减少法院内部行政管理职数,确立法官在法院内部应有的地位和权力,采用法官自我管理的方式促进法院内部机制的转型,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确保法官中立、公正裁判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就司法地方化问题,则应由国家和党的最高机关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建立维护司法统一和权威的保障机制。目前,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方案有很多,关键应该是来自政府的主导而非民间的自然自发行动。因此,从这种意义来讲,司法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能否完成,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执政党和政府对法治的领导与主动构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司法文明建设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

【注释】

[1]“司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已经使用,例如唐代州一级掌管刑法的官名为“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名为“司法”。但近代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始于清末变法修律而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这时,在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大清新刑律》等法律文件中才出现了“司法”一词,而且《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中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则是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应该指出的是,早在1998年就有学者关注法治文明问题,并以此为题作了专门探讨。详见文正邦:《论法治文明》,载张生、汪祥欣主编:《法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参见张波:《论司法文明》,载《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5]参见胡云腾:《专题访谈:司法文明》,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zhibo/fangtan/20030314b/wz.htm。

[6]参见陈界融:《司法文明四辩》,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7]参见陈建军:《论司法文明》,载《云梦学刊》2004年第4期。

[8]参见张波:《论司法文明》,载《江苏警官学院院报》2003年第2期。

[9]参见陈世民、颜玉南:《司法文明: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载《邵阳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0]参见缪蒂生:《价值与实证:现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1]参见陈世民、颜玉南:《司法文明: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载《邵阳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2]参见乔新生:《从邱兴华案看司法变革之痛》,载《江南时报》2006年12月15日。

[13]参见《新华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20页。

[14]参见桑玉成:《现代政治文明的源起及其演进——桑玉成教授在复旦大学的讲演(节选)》,载复旦大学网,http://www.fda.fudan.edu.cn/fdahome/ mrlt/20.htm。

[15]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

[16][英]彼得·兰德:《新个人主义伦理观》,秦裕祥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9页。

[17]参见章武生等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18]参见丁学良:《“现代化理论”的渊源和概念构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19]参见谢晖:《规范选择与价值重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4页。

[20]转引自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1]参见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22]转引自上海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2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25]《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I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6]转引自徐亚文、孙国东:《普遍性与特殊性:现代司法理念的法理建构》,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7]参见汪习根、孙国东:《中国现代司法理念的理性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8]如吉林省磐石市法院2003年2月13日出台的《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更名为《关于对干警实施合理怀疑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并加以评论,有的称该办法率先将“弹劾制”引入中国,并首次对法官“动用了弹劾程序”;网民也在网上引发议论,有的为之叫好,认为这有利于司法公正;有的则为之叫“停”,认为对这种不伦不类有损法律程序正义的办法冠以“法官弹劾制度”之名,是对弹劾制度的亵渎和玷污;但多数法律学者认为,该办法明显于法无据,且对弹劾制度缺乏基本了解,是一起带有作秀意味的改革表演。参见周道鸾:《“对法官弹劾”、“合理怀疑问责”规定的质疑与思考》;焦洪昌、姚国建:《对法官的弹劾与司法的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12日。

[29]参见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30]参见吴家友主编、吕忠梅执行主编:《法官论司法理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卷首语。

[31]参见祝铭山:《法官职业与现代司法观念》,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32]转引自倪寿明:《法官职业任重而道远》,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6日。

[33]参见汪习根、孙国东:《中国现代司法理念的理性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4]江伟等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35]转引自陈瑞华:《司法公正与司法的被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9日。

[36]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37]转引自江伟等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

[38]转引自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39]参见左卫民等:《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112页。

[40][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41]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42]汪习根、廖奕:《论法治社会的法律统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43]参见姚莉、尹世康:《司法公正要素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44]参见于秀艳、赵荔:《美国“五好法院”的标准与考评》,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2年11月11日。

[45]分别参见韩大元:《韩国司法改革及其启示》,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2年1月21日;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述评》,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2001年11月5日。

[46]参见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3年8月2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闭幕式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6日。

[47]参见詹顺初:《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17日。

[48]参见刘岚、应启明:《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来自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访谈》,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8日。

[49]关于法官等级制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该制度与法官平等、独立原则相悖,亦与司法运行机制的特殊性不相适应。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什么是法官等级,在认识上也是含混不清的,如关于法官等级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一本关于《法官法》学习丛书中这样写道:法官等级不同于法官职务,但在一定条件下,等级与职务又有对应关系;法官等级也不是职称;法官等级也不同于军衔和警衔……说了半天,也不知法官等级是什么东西(参见周道鸾主编:《法官法讲议》,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136页)。为此,有学者指出,“将法官分作十二个级别的制度强化了法官之间的等级差异,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参见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载中国法院网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 showtopic=47018;关于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和官本位主导地位问题,贺卫方曾讲过这样一个亲身经历的事例:他曾有幸和我国的一个司法代表团一起考察美国制度,在与美国同行的交流过程中,我们的法官,包括那些院长、副院长们感到最难以理解的问题之一,不是美国法院的位高权重,而是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对于其“下属”无权无势,上级法院不用开会,也不向下级法院部署工作。中国法官感到困惑的是,整个法院及国家的司法体系将如何保障运转?中国法官硬是想不到世界上竟还有这样一种非行政化的法官管理模式。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分别,院长也是法官“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而且这种平等不仅表现在同一级法院,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也是平等的。参见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50]参见王丽萍:《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由一起司法判决引起的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51]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52]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另参见汪习根:《漫谈和谐司法》,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5期。

[53]参见田雨:《最高法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载法易网,http:// www.lawease.cn/todaynews/newsjj.php?id=9587.

[54]参见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对司法权本性的追问》,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55]参见陈卫东:《双重冲突中的司法公正——电影〈真水无香〉观后》,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7日。

[56]参见卓泽渊、石泰峰:《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转换》,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57][英]麦考密克、[奥]魏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5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59]参见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60]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页。

[61]参见傅郁林:《法官职业化:一个社会分工的视角》,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4年第2期。

[62]参见江必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10日。

[63][美]James E.Bond:《审判的艺术》,郭国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导论第3页。

[64]转引自何勤华主编:《20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65]Oliver.Wendell.Holmes,The Common Law,LittleBrowwnand Company 1948,p.1.

[66]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67]参见[德]H.科殷:《法理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68]菲利普·马斯托拉蒂所讲的“前理解”实质上也是指的直觉思维或经验思维。参见[瑞士]菲利普·马斯托拉蒂:《法律思维》,高家伟译,载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844。

[69]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7页。

[70]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7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72]李桂林:《论法律推理的合法性》,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73]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74]吴玉章:《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75]张骐:《司法判决与其案件中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76]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页。

[77]参见倪寿明:《法官职业化任重道远》,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6日。

[78]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

[79]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39页。

[80]转引自马建华:《职业化的法官与法官的职业化》,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81]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8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83]参见贺海仁:《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力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84]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载公法论坛,http://www.gongfa.com/ lixgfalvzhiyezhuyi.htm。

[85]参见贺卫方、郑成良等:《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化专家论坛”实录》,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7、29日。

[8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87]转引自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88]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154页。

[89]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90]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91]转引自[美]桑德拉·戴·奥康内:《法院在维护法治中的作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92][美]安托尼·斯卡利亚:《法治社会中法院的职责》,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9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9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刘勉等译,华龄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95]转引自江伟等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

[96]江伟等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97]田平安等:《程序正义初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98]参见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99]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100]转引自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101]参见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正义要义》,载《法学》1998年第6期。

[102]参见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0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104]参见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

[105]参见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106]参见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107]参见郝银钟:《评“检诉合一”诉讼机制》,载中国法院网,http:// 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4322。

[108]参见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109]参见孔祥俊:《法治信仰的象征——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历史、风格和理念》,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1日。

[110]参见何海彬:《文化科技并重》,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

[111]参见董晓军:《情系娓川铸公正》,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112]参见贺卫方:《法袍、法槌之外》,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1日。

[11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14]杜文忠:《神判与早期习惯法》,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115]参见王晋:《法庭活动的戏剧之维》,载《研究生法学》2005年第1期。

[116]转引自强世功:《法制的兴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中国的刑事实践的法社会学分析(1976—1982)》,载公法评论,http://www.gongfa.com/jiangshigongboshilunwen.htm。

[117]新闻报道:《容城法院开设温馨调解室》,载河北省法院网,http://www.hbsfy.org/ReadNews.asp?NewsID=531。

[118]参见韩伟:《美国加拿大的法庭建设》,载中国司法改革网,http://www.chinajudicialreform.com/info/newsdetail.php?newsid=273。

[119]参见黄鸣鹤:《假发》,载人民法院网,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73815。

[120][英]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页。

[121]慕槐:《假发的意义》,载《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22]参见李富成:《解读法官袍》,载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

[123]参见刘武俊:《法官袍的司法隐喻》,载《南方周末》2000年3月21日。

[124]参见韩伟:《美国加拿大的法庭建设》,载中国司法改革网,http://www.chinajudicialreform.com/info/newsdetail.php?newsid=273。

[125]参见记者郝利利、张守增的新闻报道:《罗干要求各级党委关心和帮助解决基层法院困难,要像解决拖欠教育经费那样解决好法官工资足额发放问题》,载《人民法院报》第1版,2004年7月1日。

[126]参见董震:《60%调解率难为法官》,载《齐鲁晚报》2006年2月10日。

[127]宋健军、黄义涛:《梅州市法院调解率全省第三》,载新华网,http:// 203.192.6.28/dishi/2006-04/21/content_6811955.htm。

[128]参见王银胜:《完善调解制度,追求案结事了——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诉讼调解有艺术》,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29日。

[129]人民法院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法院把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参见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切实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29日。

[130]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3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132]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13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134][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2页。

[135]徐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

[13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页。

[137]徐国俊:《中国司法改革能否从判决书做起》,载中国判决网信息,http://www.chinacase.cn/manage/show/news_show.jsp?id=14。

[138]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合订本),第191~193页。

[139]参见李登峰:《裁判文书的功能及价值标准》,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13日。

[140][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

[141]转引自王晋:《法庭活动的戏剧之维》,载《研究生法学》2005年第1期。

[142]参见2004年7月21日《北京青年报》相关新闻报道。

[143]参见王琳:《难以禁止的办案“禁用语”》,载《燕赵都市报》2007年1月5日。

[144]转引自秦秀敏:《法官之精神》,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25日。

[145]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1日。

[146]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147]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21日。

[148]肖扬:《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载《人民日报》2005年9月7日。

[149]参见李龙、张革文:《法律与和谐》,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150]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151]参见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以下。

[152]黄仁宇先生对英国近代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所谓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参见贺卫方:《司法公正的增长点》,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6日。

[153]参见张骐:《论法的价值共识——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悖论的解决尝试》,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1期。

[154]参见夏敏:《法官心态管窥:等待退休》,载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94115&st=0.

[155]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156]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157]参见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58]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化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159]参见韩德明:《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160]参见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载《法学》2005年第11期。

[161]参见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162]参见韩德明:《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163]关于科学移植的路径与方法,详见汪习根:《发展权视角下的法律移植方法新探》,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64]参见王琳:《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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