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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治的前提是什么?司法制度文明的核心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职业是一项高度自治和独立的职业,这是司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界的干扰,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或不可更换制。1983年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法官的薪俸及退休金应当充分,与其地位、尊严和责任相称。”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建立法官自我管理机制,核心内容或目的是维护法官的独立和中立。

二、司法制度文明的核心

司法中立在我国的关键问题,是要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司法权运作的行政化问题。独立、超然和理性三方面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树立法官威信之基础。独立是指地位意义上的,超然是指行为意义上的,理性是指思想意义上的。[90]为此,汉密尔顿认为:“对确保法官独立来说,除了终身任职之外,没有什么比将其支持以固定的条文明确下来更起作用了。”[91]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起点与归属,而司法独立又是法官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或者是互为因果关系的。1983年6月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明确规定:“每一法官均应自由和依据对于事实之判断及案件之了解,公平地决定所系属之事务,不受任何地方及任何理由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恐吓或干涉,此亦为其义务。”“法官在作出判决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之体系或任何不同之阶层之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的地宣示其判决。”由此表明,司法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性,决定了司法内部运行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用于司法内部运行机制之中。司法内部的运行机制是一种自治和自律的机制,法官在这个机制中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有同僚都相互平等,互不隶属;此外,对法官也不能采用奖励或惩罚的制度,因为“在驴前面摇晃胡萝卜可能与在其臀部刺一下同样有效。也就是说,对顺从的法官进行奖励与对不服从的法官进行处罚,都会对法官产生影响”。[92]当前,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竞争上岗、立功授奖、年终评先进和末位淘汰等制度的实施,与法官中立和独立思维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衔接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法院内部机制和相关制度的设置与改革,要树立起一种先进的司法理念,将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做法和制度予以革除,从而为法官文明司法创造了一个自由的、宽松的机制环境。司法的中立,关键是要实行法官自治与他治的统一。法官自治,在于“通过集体的力量抵制外界的非正当干扰,通过职业化机制使新的法律体系得以维持、改善和在异质的文化风土中扎根,从而实现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和自治”;同时,促使“在法律内部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局面,以规章制度中固有的认识论模式去抑制个别人的恣意”。[93]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良好的法治传统。实现法官自治的途径,在于构建和完善如下基本制度或机制:

1.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自治的前提。法官职业是一项高度自治和独立的职业,这是司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为了维护法官职业的自治和独立,保证法官专心于司法裁判和只服从法律的意志,西方法治国家十分重视从制度上给予法官职业提供充分保障。一般来讲,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内容:一是法官的身份保障。即法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界的干扰,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或不可更换制。二是法官的薪金保障。1983年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法官的薪俸及退休金应当充分,与其地位、尊严和责任相称。”鉴于法官职业的重要性,世界多数国家实行法官高薪制,并普遍高于公务员,而且明确规定法官薪金在任期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给予和保障法官高薪,既是对法官高素质和工作重要性的肯定,也是维护法官独立和职业尊严的需要。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权。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在不损害任何纪律惩戒程序或者根据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法官个人应免予其在履行司法职责时的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该规定是关于法官司法豁免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法官在履行司法职务的过程中的行为和言论,享有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并对其履行职务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予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薄弱环节之一,是我们今后必须重视和加强建设的重要内容。

2.建立法官自我管理机制:法官自治的关键。建立法官自我管理机制,核心内容或目的是维护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法官独立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保证法官公正无私的裁判案件。根据1982年的《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的规定,法官群体作为一特殊的职业群体,一般实行自我管理机制,体现为一种高度的职业自治。在法官职业群体中,没有上下级的概念,所有法官都是平等的一员,彼此之间在判案时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是法官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特别是行政公务员)最为显著的特征。为此,应当克服过于强调法官等级差别和行政化管理的倾向。

3.完善法官职业约束机制:法官自治的保证。柏拉图曾说过:“假若给圣人和小人同样的无制约的力量,就会发现他们都会跟着利益走。”[94]因此,虽然法官素质和品质很高,但是基于人性的弱点,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官制约约束机制,这是维护法官职业自治的重要保证。法官职业约束机制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律机制,指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另一部分是他律机制,指法官的惩戒程序和弹劾机制。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前者作为根本,以后者作为保证。就自律机制而言,我国虽已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来了,但需要强化法官的同质化和职业认同感,逐步发挥内部自律机制的功效。就他律机制而言,需建立和完善法官的惩戒程序和弹劾机制,建立一个独立于法院和法官的惩戒机构,完善相应的惩戒程序,并以法律方式确立法官弹劾机制,明确法官弹劾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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