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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与文化的含义,司法文明的含义解析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界定“司法文明”的含义时,需先弄清楚“文明”的含义。我们认为,司法权及其司法活动的出现本身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论述的便利尤其是为了尽量揭示清楚司法文明的意义,在此采取司法狭义说的观点,而限于篇幅等原因,对前两种意义的司法暂时不予考虑。司法文明的应然状态,反映

二、司法文明的含义解析

与司法公正一样,司法文明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词汇,并且炙手可热。其使用频率之高,利用“谷歌”搜索一下即可领略一番。然而,究竟什么是司法文明?司法文明的本质是什么?司法文明应满足哪些基本要求?司法文明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建设现代司法文明?这些问题并非是不假思索即可回答的。事实上,人们对司法文明的认识,可以说是既熟悉又陌生,似乎处于一种“你不说我尚清楚,你一说我就糊涂”的状态。

司法文明既是具体和浅显的,又是抽象和深奥的。说它是具体和浅显的,是因为人们根据一些法律知识和文明常识就很容易判断那些司法行为是不是文明的。例如,司法中人性化办案的新闻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检察院反贪局依法搜查,避开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给他们带上“头套”;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出现人性化判词。凡此种种,都让人看到法律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人格、尊严、情感的尊重和保护,让人真切感受到司法文明的意义所在。说司法文明是抽象和深奥的,是因为人类对文明的追求是无限制的,而对司法的认识是一个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对一些司法现象和行为的认识,基于对司法文明价值认识的偏差而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例如,对于前不久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的精神病鉴定问题,专家与普通民众形成尖锐的对立意见。[12]类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由此说明,对司法文明的认识并非是简单的事情,有时牵涉到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审视和评判问题。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终止植物人进食案”,引起美国民众对生命权的反思和争论。因此,对司法文明的认识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加以理性分析和研究。

在界定“司法文明”的含义时,需先弄清楚“文明”的含义。文明一般是指有人居住,有一定的经济文化的地区。文明经常与城市有很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有“城市化”和“城市的形成”的含义。英文中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s”,意思是城市的居民,其本质含义为人民和睦地生活于城市和社会集团中的能力,引申后的含义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进步状态,其涉及的领域包括民族意识、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等。按照现代汉语的解释,文明主要有两种含义:一个是指文化,即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古希腊文明、亚细亚文明等;另一个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即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的状态,与“野蛮”、“愚昧”相对应。[13]前者是从现实存在的角度对文明的诠释,后者则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文明的诠释。文明的含义有时与文化相同,但在考古学和人类学里,文明和文化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从广义来讲,文明与文化的内涵基本相同。但从词性来讲,文明与文化是有区别的:文化是一个中性词,并不表示价值内涵,亦即不表示文化的进步与落后;文明则是一个褒义词,它明确标识着一种进步状态。

将文明的概念用于分析人类社会,较为规范的用法见于摩尔根(1818—1881)的《古代社会》。他把社会发展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认为文明时代始于表音文字的发明及文字的使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沿用了摩尔根的概念,认为文明社会始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国家的出现是文明社会的总概括。根据恩格斯的分析,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社会便分裂为矛盾和冲突不可调和的阶级。为了使这样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矛盾和冲突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掉,这时候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矛盾和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个力量就是国家,就是社会的公共权力。[14]在恩格斯看来,人类能够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的力量来维系社会秩序,使人类社会能够在一种秩序框架内生存下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端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认为,司法权及其司法活动的出现本身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是一种文明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正如西方学者所讲的,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15]。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原始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的出现使人类社会逐渐放弃长期采取的同态复仇、武力决斗和部落间征战等充满暴力和血腥的私力救济方式,从而给人类社会带来文明和秩序。公力救济历史性地取代私力救济,反映了人类社会对私力救济的厌恶和唾弃,也反映了对公力救济的一种理性认识和根本渴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其历史意义,正如西方学者所言:“由国家审判制度取代私人复仇制度,这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次伟大成就。”[16]

界定司法文明的含义还需弄清“司法”的含义。“司法”一词的含义,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观点:一是广义说,认为司法是指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活动,凡是能适用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可以称为司法机关。例如,有关我国司法制度的教科书,一般认为我国司法制度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律师、公证和仲裁等七项制度,相应的这些制度的执行机关都是司法机关。[17]二是中义说,认为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该说目前在我国处于主流学说观点。三是狭义说,认为是指法院裁判纠纷的活动,司法权也就是指审判权。为了论述的便利尤其是为了尽量揭示清楚司法文明的意义,在此采取司法狭义说的观点,而限于篇幅等原因,对前两种意义的司法暂时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司法文明,是指人类社会采用公力救济方式,在依据法律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所建立的司法制度及其活动,能够科学反映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具有高度社会公信力,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与福祉的一种司法进步状态。上述定义表明:

第一,司法文明既是一种应然状态,也是一种实然状态。司法文明的应然状态,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司法的一种理性认识能力和水平,表现为人们对司法的一种理想追求,是人们评价和衡量司法文明的一种应然标准。司法文明的实然状态,是指现实生活中司法运作的现实进步状态。例如,体现司法文明的司法正义,对于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它是一种应然状态。据此评价我国司法制度,在司法文明上则并非十全十美,尚存在差距和不足。又如,我国法官开庭穿法袍和使用法槌,其既是我国司法的一种现实状况,也同时体现了一种司法文明,相对于过去法官开庭穿军事化的制服和拍桌子的情况而言,是一种司法进步和文明的表现。

第二,司法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具有多层次外延结构。与司法文化一样,司法文明的内涵十分丰富,体系博大精深,内容包罗万象。但从总体上分析,其外延结构至少包括司法理念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司法器物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四个层次。具体来讲:首先,司法理念文明,包括法官居中裁判、审判独立及司法的公开、公正、民主、效率、权威等理念。这些司法理念体现了人们对司法本质及其规律的一种科学认识。其次,司法制度文明,指具备健全的司法制度、科学的司法机制和完备的司法程序。再次,司法器物文明,是指司法建筑及其司法设施完备,能够充分保障司法运行的物质需要。最后,司法行为文明,包括司法人员的行为举止、态度、指导行为之思维方式等,能够体现为一种文明的司法方式。

第三,司法文明既具有一国特色,也具有人类社会的共同特性。作为一种文明,既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也具有人类社会的共同特性。比如古希腊文明与亚细亚文明,既具有浓郁的地域特色和个性特征,也具有人类社会文明的共同特性。对于人类文明出现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城市的出现、文字的产生和国家制度的建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城市的出现。这种判定标准既适用于古希腊文明,也适用亚细亚文明。在文明的标准上,不同文明之间具有人类文明的共同特性。司法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样具有人类文明的上述特性。就西方的两大法系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之间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但它们也具有人类司法文明的一些共性特征,比如司法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化和程序的正当性等。因此,分析和判断司法文明,既不能简单地拿他国的司法文明来对比评价自己国家的司法文明,也不能因此而拒绝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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