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文化法的含义与逻辑
1968年,白鲁恂第一次在《中国政治的精神》的第一版“序言”中确认,他对中国政治文化的研究方法可称之为“心理文化法”[64]。时隔20年,即1988年,白鲁恂在《官僚与干部》的第一章“政治文化解释”中又对“心理文化法”在政治文化研究中的合理性作了一番充满激情的解释和辩护。那么,白鲁恂所声称的“心理文化法”究竟所指何物?是仅指以心理学理论研究政治文化?还是用心理学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其他学科理论研究政治?抑或另有其他?对此,白鲁恂除了笼统地说过一句“心理学取向的政治文化研究”[65],并未给出更具体的定义。似乎对他而言,与其僵化地规定其范围,不如灵活地采用拿来主义的态度,只要是将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语言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用之于政治文化的研究就可称之为心理文化法。很多时候,他还将它解释为研究政治行为的心理与文化因素。因此,从总体上说,白鲁恂所声称的心理文化法不仅意味着分析工具从心理学和其他学科引入,还意味着研究范畴的定向:分析政治行为的心理与文化根源。后者对理解白鲁恂政治文化研究的理论逻辑非常重要,后文很快就要谈到。这里先要追问白鲁恂为什么要从心理学和其他学科引入分析工具。
将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引入政治学领域、研究政治行为,这是行为主义政治学早期倡导者芝加哥学派的主张。白鲁恂师承拉斯韦尔、阿尔蒙德,他们都是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且对白鲁恂的学术养成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白鲁恂在耶鲁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与莱特、埃里克森、弗洛姆、卡迪纳等政治心理学家、心理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交往密切。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白鲁恂是在其师友的熏陶与影响下借用心理学和其他学科(主要是心理学)的部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这一点没有太大疑问。不过师友的影响不足以构成白鲁恂对心理学理论倾心程度之深的充分理由,作为一个成熟的学者,必然有他独立的思考。
在白鲁恂看来,政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难以捉摸,而且具有高度主观性的过程,任何对政治生活的讨论和分析都必须包含心理学和社会学假设,涉及政治行为的动机时尤其如此。政治竞技舞台上,充斥着种种秘不示人的计划和与目的相冲突的行为。政治生活建立在猜测、主观解释、暗中算计、激情与道义的混杂等基础上。因此,任何形式的政治分析都不可避免地以人们对人性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看法为前提,必须包含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假定。这些假定或明或暗。但无论是含蓄的假定或直白的表达,都依靠心理学和社会学理论。对政治的分析可以建立在对人性简单、肤浅的看法之上,也可以运用心理学和社会学最复杂、最深刻的见解。古典政治哲学家,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到霍布斯、休谟和洛克,所有这些人都寻求用那个时代关于人性的最先进理论即心理学来构建他们的政治学理论。政治科学作为一门学科,自建立之始,一直以心理学和社会学为基础,哪怕在它追求越来越量化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忽略人类行为的心理维度,会使一些显然对政治现实具有关键作用的事实与分析性因素消失不见。[66]在白鲁恂看来,“所有政治学家在一定程度上都应该既是心理学家又是社会学家”[67]。
现在来谈白鲁恂为什么将与政治行为相关的心理与文化因素作为其研究范畴。白鲁恂深受行为主义政治学影响,他将政治人的行为视为政治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在他看来,政治心理学对政治行为的分析非常重要。因为“所有的行为都包括行为者,而这些行为者最终都是在特定环境下作出行为的具体个人,个体心理上的考虑和心理特征必定对政治行为产生影响”[68]。心理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个体的心理又由其所养成的文化环境决定,由社会化经历决定。总之,政治行为的作出是个体心理对特定环境的反应,是文化环境与社会化过程的产物。政治行为研究理应将“文化与人格作为解释政治行为的关键因素”[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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