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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秩序的阐释分析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秩序”本不是国际政治学中的概念,后来,人们根据实践的需要创造了“国际秩序”或“世界秩序”的概念。他并没有对“世界政治秩序”的定义作出确切的解释,他说“‘政治秩序’一词,指的乃是一种目标,而非某种现实”。世界进入当代以来,国际政治秩序出现了新态势、新特点。这里主要探讨的是1991年12月以来的国际政治秩序。

首先来看“秩序”一词,对它的涵义,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指一种良性状态,是形容性质的用法,指明形势的特点。有的学者认为:“秩序,即序列、稳定,它与无序、混乱相对,意为整齐划一,稳定有序。”[1]二是指一种中性状态,纯粹是描述性质的,指明客观的排列组合状况。有人认为,“秩序”的真实情况既可能是整齐有序的,又可能是混乱无序的,它本身不带价值判断。一些学者在采取“体系—结构”分析方法时经常用到这个概念。三是指一种行为规范和制度,这属于主观的范畴,带有命令、规定、规则的意思。它表明制定者要求行为者的行为受到预期的约束与安排、以达到整齐有序的良性状态。

“秩序”本不是国际政治学中的概念,后来,人们根据实践的需要创造了“国际秩序”或“世界秩序”的概念。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国际秩序”概念的争论也延伸下来,但内涵的范围扩大了,如出现了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军事秩序、文化秩序;地域性秩序、全球性秩序甚至宇宙空间秩序等概念。

1965年,西方一些学者在意大利开会讨论“世界秩序”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是法国著名国际政治学权威阿隆·雷蒙,他提出“秩序”的五个可供选择的定义:现实的任何有规则的安排;各组成部分的有序关系;生存的最低条件;共存的最低条件;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与会者经过热烈的讨论,多数倾向于第四个定义,认为“世界秩序”就是生活在国际社会的成员国相互共存的最低条件[2]

差不多与此同时,英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赫德莱·希尔也正从事一个有关“世界秩序”的研究项目。希尔认为,世界秩序是对人类活动和国家行为所作的旨在维护世界稳定、和平、合作的一种合理安排。他强调,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应确定国家的支配地位;在国家与国家体系关系上,应偏重国家体系的支配作用。要建立世界秩序,主要应依靠国家体系的支配作用,基本的途径是“核均势”[3]

雷蒙和希尔的观点在当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西方学术界赢得了“雷蒙—希尔世界秩序观”之称。

斯坦利·霍夫曼在总结他的老师阿隆·雷蒙的理论基础上,从新的角度提出了“世界秩序”的定义。这位哈佛大学的著名教授认为“世界秩序”有三个不可分割的定义要素:世界秩序是国家间关系处于和睦状态的一种理想化的模式;是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有规章的程序,它能提供制止暴力、防止动乱的有效手段;是指合理解决争端和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一种有序的状态。[4]

霍夫曼强调,世界秩序不同于联合国体制,它还不是现实,它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它需要众多国际关系角色的长期努力;世界秩序也不同于世界政府,它应是通向世界政府的过渡状态。霍夫曼认为,尤其重要的是,既不要视世界秩序为维持世界现状,也不要把它与世界革命等同起来,世界秩序是“世界政治深刻的、渐进的、但是有限度的变革过程”[5]

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和地区问题研究所所长塞缪尔·亨廷顿对“国际秩序”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他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如果不是文明,那又是什么——冷战后世界的范式》、《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西方文明只此一家,并非普遍适用》等著作,在世界范围内很有影响,争论也大。他并没有对“世界政治秩序”的定义作出确切的解释,他说“‘政治秩序’一词,指的乃是一种目标,而非某种现实”。“政治秩序也部分地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发达程度和新兴社会势力被动员起来参与政治的程度二者之间的关系”。[6]他认为,冷战后正在形成以八大文明基础上的新国际秩序,西方文明的衰落和其他文明的上升,必然会出现“文明的冲突”。“在来临的时代,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而建立在多文明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和平与文明的未来都取决于世界各大文明的政治、精神和知识领袖之间的理解和合作。”在未来时代,主要文明间战争的防止需要各国遵守三个规则:第一,避免原则,即核心国家避免干涉其他文明的冲突,这是多文明和多极世界的和平的首要前提条件;第二,共同调解原则,即核心国相互协商遏制和休止彼此文明间的断层线战争;第三,求同原则,即所有文明的人民都应探寻并努力扩展与其他文明在价值观、惯例和习俗方面的共性。人类必须学会如何在复杂的多极的多文明的世界内共存。要“延缓西方的衰落”,“保持西方的团结”,其方案就是守住《北大西洋公约》,以之为“西方文明的保障机构”,而且要明确“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保卫和维护这个文明”。亨廷顿自己把它称为“‘文明的冲突’模式”[7]

在中国,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国际秩序,是各主要国际行为主体以和平的或非和平的方式达成的行为准则,以及实施、修改和维护这些准则的有关措施。国际秩序的目标是实现国际社会正常运转的外部条件,即和平与稳定。国际秩序由两大要素组成,一是当时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即原则);二是体现和保障国际秩序原则的运行机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8]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国际秩序,实质上是指处理国际事务、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9]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秩序”指的“是国际社会中主要角色围绕某种目标和依据一定规则相互作用形成的运行机制,它表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位置和顺序,具有相对稳定性”[10]

吸收众家的共识,根据自己的研究,我们认为:

当代国际政治秩序是指旧冷战结束以来,由世界上的主权国家、国家集团等行为主体,按照某类政治规范、准则、原则、目标行事,所建立或维系的某种国际政治机制和整体态势。

从时间概念上看,国际政治秩序的出现,与世界近代史的开始同步。世界进入当代以来,国际政治秩序出现了新态势、新特点。冷战结束以来,又有了新变化。这里主要探讨的是199112月以来的国际政治秩序。

从行为主体上看,建立或维系国际秩序的是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国家集团(包括各类国际组织、各种会议、论坛等)、宗教势力、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它与“世界格局”的行为主体相比,还是有区别的:“世界格局”的行为主体主要指的是世界的“主角力量”,即世界上有突出影响的国家或国际集团;“国际秩序”的行为主体更宽泛一些。“世界格局”如两极格局,是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支撑与维持的;与此同时的“国际秩序”,美、苏在其中也起突出作用,其他因素,如宗教势力、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也会直接影响国际秩序的好坏。

从奉行的准则上看,“国际秩序”通常奉行的是国际行为规范。国际行为规范,是国际社会以声明、条约、宪章形式确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处理国家间竞争与合作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准则和法律的统称。按照某类规范、准则、原则、目标行事,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国际秩序。换言之,国际行为规范决定国际秩序的性质、种类、好坏,两者是有机联系的,但不能认为国际行为规范就完全等同于国际秩序,前者是标准、依据,后者是结果、客体。这里是把国际行为规范作为影响、决定国际秩序优劣的关键因素和评判标准。

追求的目标看,自从进入有阶级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不断地进步,追求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但由于时代背景、国家利益、阶级地位、个人经历等原因,目标的设定差别很大,取得的效果始终未能尽如人意。

从国际保障机制和秩序的整体态势来看,有合理成分,但也存在弊端,所以国际政治秩序的态势良莠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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