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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范畴的核心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在政治秩序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者说政治秩序范畴的核心在于国家正义。如果我们承认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人类对“共同善”这一伦理精神的追求,那么国家就应该是正义的化身,体现正义的伦理精神。换言之,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应遵循正义的法则建立,并秉持正义之精神。这意味着,保持权力的“正义”性需要诉诸制度设计本身。国家正义是一种公共正义,它亦可以被称为合法的正义。
政治秩序范畴的核心_浙江伦理学论坛.Ⅲ

秩序之下的社会结构、制度安排、权力设置等都离不开国家。国家在政治秩序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者说政治秩序范畴的核心在于国家正义。如果我们承认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人类对“共同善”这一伦理精神的追求,那么国家就应该是正义的化身,体现正义的伦理精神。在政治秩序确立的善的等级系统中,国家应该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认识国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理念”(形而上)的意义上,“一个国家(civitas)就是一群人在法权法则之下的联合。就这些法则作为先天法则是必然的,亦即从一般外在的法权的概念中自行得出的(不是法规性的)而言,它的形式就是一般国家的形式,亦即理念中的国家”。根据康德的解释,国家遵循先天普遍的法权原则,按照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理念联合而成,并形成一种公共的正义。即使经验实践中,人们无法探究国家最高权力的起源,但是他们必须把国家视为一个普遍立法意志之下的联合,服从国家权力所代表的公共法律的外在强制。人们在法权状态中的联合意味国家是一个共同体,它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换言之,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应遵循正义的法则建立,并秉持正义之精神。

在与其他民族相关、与自己国民相关的意义上,国家也是一种权力。根据阿伦特的解释“权力对应于人类不仅行动而且一致行动的能力。权力绝非个体的性质;它属于某个群体,并且只有群体聚集在一起,它才依旧存在”。权力能够使人们一致地行动,产生共同观念,对个体具有规范作用。同时权力具有公共性,它属于某个群体(或者说政治共同体),它需要形成国家精神并将人们真正凝聚在一起。也正如米格代尔所言,“国家是一个权力的场域,其标志是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并为以下两个方面所形塑:第一,一个领土内具有凝聚性和控制力的、代表生活于领土之上的民众的组织观念;第二,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实践。”国家作为民众观念的代言人,一方面体现于与他国的对外事务,另一方面体现于国内公共人员和机构的国内事务的组织管理。权力意义上的国家要拥有自己的当权者并确立公共权力的分配。无论是国际事务还是国内事务,国家尤其是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代表着国家的精神品格和国民的价值取向。

实际实践中的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公共性”是权力的重要特质。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在公共领域无为的公共权力,与一个在任何领域均强势的有为、宰制一切的公共权力,均不是公共性的”。公共权力要求公职人员在公共事务中必须履行与自己的职责相对应的义务。公共权力的划分与分配应尽可能避免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这意味着,保持权力的“正义”性需要诉诸制度设计本身。权力具有腐败膨胀的可能,我们应该通过制度的方式确立权力之间的制约、监督,使得权力最终能够表达和代表人民的福祉。

国家正义是一种公共正义,它亦可以被称为合法的正义。国家应该是正义的法庭,“而且可以把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正义当作所有法权事务中最重要的事务来探询。”如果正义的精神理念不复存在、国家不以正义的理念为规定,那么一种真正的有法权状态将无法维系,现实的法律也将无法为公民生活提供既有真实权利—义务内容、又有客观有效性的行为判定准绳。它的公共性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内在一致关系,体现为它的正义理念——对法权的恪守与对正义价值的维护。国家作为正义的法庭本身在某种意义上证明,“正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理念,它能够从自身发展出法律的概念。”以国家正义理念为契机,能够发展出一系列的国家法权中的原则与法律概念。国家法庭的身份赋予政治权力以足够的空间,从一般国家的理念中必然产生出以权力为表征的国家身份。从现代国家发展来看,即是在实践中走向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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