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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的伦理内涵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康德政治哲学思想中,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人的主体性精神和自由权利主张。而政治秩序的伦理内涵在于:其一,政治秩序内在地体现着人类对“公共善”的伦理价值追求。政治秩序以“公共善”为规定,确立政治共同体的行动规范。康德对此种“秩序”“社会交往关系结构”的阐释基于一系列先验的政治制度设计理念,它们包括原始契约理念、自然状态、永久和平等等。
政治秩序的伦理内涵_浙江伦理学论坛.Ⅲ

政治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有着自身的伦理价值指向。政治秩序应该表达人们对“公共善”的追求,并依此展开政治公共事务。尽管对政治秩序问题的思考由来已久,但因为立场、偏好、时代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政治秩序的理解亦各不相同。从古希腊哲人们以不同的视角探讨城邦的公共生活到当代哲人们对政治制度架构哲学反思等,均已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政治秩序问题。

康德身处启蒙时代,这也是德国政治哲学尤其是国家哲学形成的时代。在康德政治哲学思想中,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人的主体性精神和自由权利主张。其至少包含两重含义:一方面是作为应该体现“善理念”的政治秩序,它的权力来源与划分必须遵循实践理性的先天法则。这是与纯粹理性相符合的理想的政治秩序。另一方面是实存的政治秩序,它承担着人类潜在的自我救赎的义务,是政治事务运动变化中的秩序。它可以被理解为现实政治规范、政治体系之下形成的有序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

虽然康德没有直接给出政治秩序的定义,但是他以先验哲学的方式将政治、法权与道德做出严格的区分。同时揭示政治秩序的确立在于建立法治公民社会,保障人的平等自由权利获得实现。而政治秩序的伦理内涵在于:

其一,政治秩序内在地体现着人类对“公共善”的伦理价值追求。按照康德的理解,“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每个物种在客观上、在理性的理念中,都注定要趋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促进作为共同善的一种至善。”这样一种作为“共同善的至善”在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都存在,但内容有所差异。政治秩序以“公共善”为规定,确立政治共同体的行动规范。对个体特殊善的价值的实现起着保障的功用。具体而言,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论“都旨在根据某种有关共同福利(common good)或共同利益的观念来阐释人、目标和事件并把它们勾连在一起”。政治制度关注共同体的公共福祉以及具有普遍性质的个人权利,而并非以某一特殊阶级、团体、组织的特殊利益为根据。对现代社会国家而言,此“公共善”以宪政国家的形式呈现。

其二,以“公共善”为价值取向的政治秩序在社会确立人们生活善的等级系统。“秩序表示一种和平与安全的状况,它使文明生活有了可能……如奥古斯丁所定义的,它包含一个善的等级系统,从保护生命一直上升到促进最高类型的生活。”现实的政治秩序承载着政治的价值精神和人们的政治期待,它主要通过权力机构的设计与运行来维持。从外在的秩序所包含的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来看,政治秩序以客观实存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等呈现着善的等级。人之所以服从法律的强制、政治的权威,也在于法律制度、规范使得人的自由的实现有序化。在政治的意义上,秩序表示人走出个人的有法权状态进入公共的有法权状态、联合而成国家,个体权利获得制度性的保障;而文明也就是在这个社会化、公开化、公共化的进程中得以推进和发展。

其三,政治的善的等级系统遵循正义的法则,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形成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康德对此种“秩序”“社会交往关系结构”的阐释基于一系列先验的政治制度设计理念,它们包括原始契约理念、自然状态、永久和平等等。这其中最根本的先验预设是人是自由的,先天地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这意味着“进入(如果你无法避免社交)与他人的交往,在其中要能够维护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维护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在相对于“每一个他人”时才具有意义;换言之,政治秩序要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并形成公正、健康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尽管不同的社会结构关系、社会等级系统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要求,政治秩序的内容也有着时代的规定,但是正义的法则对于政治秩序的建立具有不可撼动性。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亨廷顿从政治秩序必须面对的政治正当性与合法性两个方面阐明政治秩序不但要让人们能够生存发展,还需要得到人们的信任、支持和认同。而良好的社会交往结构也正是基于这种正当性与合法性。

其四,政治秩序在正义的法则下维护和保证人的外在自由,实现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如果将康德的自由概念简略地划分为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那么心灵秩序涉及人的内在自由,社会秩序(主要是政治秩序)涉及人的外在自由。从形式上看,政治秩序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但事实上自由恰恰要以秩序为前提,政治秩序是人的自由实现的基本保障。康德在法哲学、政治哲学的视域下理解政治秩序,政治秩序是一种法的强制,要使人们过一种公共的有法权的生活。政治秩序之下的人的自由权利是“人们在公共的强制性法律之下的法权,这些法律能够为每个人规定‘他的’,并保障它免受任何他人的侵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权限,是一种行动的可能性。人要摆脱战争、恐怖状态进入和平、安全的社会状态。秩序与自由的统一表现为人与制度、人与人的和谐共处,而这种共处以制度、法律为依据。

秩序体现着限制、强制、约束、服从等特质,但无论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秩序、还是人为构建的秩序都应体现人的自由精神能力,它应该与自由协调一致。正义的、好的政治秩序应该体现善的理念,它的机构设置、运作程序都应该合乎善的目的展开,体现人的人格尊严。自由涉及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无论从人的内在心灵自由还是外在行为自由来看,自由与秩序应该具有内在一致性。秩序的持续性存在离不开对现实、对人性的审视。自由与秩序的和谐标志着人的心灵是否有序、社会的价值系统是否稳定、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国家是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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