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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与司法实践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与司法实践岳川夫人本主义是现代社会哲学界讨论最多的命题之一,人本主义哲学在西方影响甚远。人本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在社会、国家、政府的行政决策中体现为一种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而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更应该加以贯彻与实施。这一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注重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弘扬、对个人幸福与快乐的追求,使人从天堂回到人间。

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与司法实践

岳川夫

人本主义是现代社会哲学界讨论最多的命题之一,人本主义哲学在西方影响甚远。人本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在社会、国家、政府的行政决策中体现为一种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而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更应该加以贯彻与实施。

人本主义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无论在西方或中国哲学界,都没有统一的概念。目前我国哲学界谈论的人本主义,大多是指现代西方哲学中与科学主义思潮相并立的一种主要哲学思潮。一些国外哲学界人士将现代西方哲学划分为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两大思潮,由于现代西方各种哲学学派都想超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传统哲学派别的划分,把哲学家们偏重科学发展与科学方法论的流派称为科学主义,而把偏重对人本身存在研究的流派称为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文化在西方哲学中的发展,还是要从古希腊哲学说起。在那个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观察、思考外部自然界的一切现象与存在时,又不可避免地在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人自身是什么?正如德国哲学家卡西尔在其名著《人论》中曾讲到的:“从人类意识最初萌芽之时起,我们就发现一种对生活的内向观察伴随着并补充着那种外向观察。人类的文化越往后发展,这种内向观察就变得越加显著。”(1)因此,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太戈拉在他的著作残简第一条就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样的观点,而苏格拉底将“认识你自己”作为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对人类自身进行理性审视作出了努力。

西方哲学到中世纪却成为宗教神学的婢女,人的本质被异化,神的本质就是人的精神本质,宗教神学将上帝与现实的人相对立,上帝是至高无上的、完美的、全知全觉的、永恒的,而人则是有罪的、无能的、渺小的。在上帝面前人类是微不足道的。上帝赋予人类的东西太多,而人类自身却什么也没有。这种颠倒的时代与社会势必要再颠倒过来。文艺复兴时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猛烈抨击封建神学的“神本主义”,要求“以人为中心”,提倡以“人性”来反对“神性”,用人的世俗幸福反对封建禁欲主义,主张个性解放和自由,张扬人的意义和价值,提高人的自身社会地位等体现人文精神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的一系列口号与理论的提出也就被看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一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注重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弘扬、对个人幸福与快乐的追求,使人从天堂回到人间。

在西方哲学史上把自己的哲学体系称为“人本主义”或“人本学”的是德国的费尔巴哈。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是在其批判宗教神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1841年发表的《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中他特别强调宗教根源于人的本质的异化。他指出,在人们的宗教心理中,宗教世界是由人所虚构出来的,幻想出来的。它是人的心理的投射与异化,上帝是人的创造,“属神的本质不是别的,正就是属人的本质,或者,说得更好一些,正就是人的本质,而这个本质,突破了个体的,现实的,属肉体的人的局限,被对象化为一个另外的,不同于它的、独自的本质,并作为这样的本质而受到仰望和敬拜。因而属神的本质之一切规定,都是属人的本质之规定。”(2)费尔巴哈这一思想在反对宗教神学、恢复西方唯物主义哲学传统时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问题在于,其思想根基于唯心史观,这决定了此思想的历史局限。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他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

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现代人本主义还是延续其自身哲学发展的轨迹在演变着,并相继在西方出现了唯意志主义、生命哲学、弗洛伊德主义和存在主义等一些哲学思潮。现代人本主义思潮有两大特征:其一,是把人(自我)当做世界的本体,故称人本主义;其二,是把人(自我)归结为非理性的意、情、欲,而与传统的理性主义相对立,故又称非理性主义。作为这个思潮的现代开创性的流派就是唯意志主义。唯意志主义泛指一切使情感意志和本能冲动凌驾于理智之上的学说。它产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流行于十九世纪下半期和二十世纪初的德、英、法和北欧等国。唯意志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叔本华、尼采。他们认为,客观事物、人们认识的经验和理性等都是被接受的东西,如果我们强调尊重客观事物,提倡理性精神,就会把人的注意力移向外部世界,使人受外部世界的支配,使人服从理性,服从外部世界,而外部世界在他们看来是虚假的,不真实的,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就会忘记自己的真正本质,失去真正的自由,人不能发挥自己的创造和能动作用。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消极的局面,人就必须将注意的中心由外部世界移向人的内心世界,移向人的生命,移向人的情感、意志和一切下意识的人的本能冲动,这就是人的本质。他们还以此为出发点,推论出其他生物以至于整个世界的一切基础都是生命、情感和意志。

人本主义的发展在唯意志主义之后就是生命哲学。它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狄尔泰和法国的柏格森。这种思潮的重要特点是把世界中的生命现象加以强调,并把它当做是一种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非理性的心理体验或本能冲动,一种绝对自由的不受任何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约的盲目的创造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看成是最真实的、最直接的实在。他们认为,生命冲动是宇宙的本原和万物的本质。而作为生命哲学代表人物的柏格森不但强调要求人们不能把世界看做是静止的、僵化的东西,而应该是流变的。我们观察世界的方法不是概念的、分析的,即理智的方法,而是非理智的、直觉的方法。他说:“科学和形而上学在直觉中结合起来了。一种真正直觉的哲学必能实现科学和哲学的这种渴望已久的统一。”(4)

弗洛伊德主义也称为精神分析理论,它也是人本主义思潮的重要派别之一,是奥地利的著名医生和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开创的一个精神分析的心理学派。弗洛伊德主义直接受叔本华哲学的影响,是唯意志主义和生命哲学家的心理学化。弗洛伊德主义的理论核心是“里比多”,原意是性欲的学说。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本质是神秘的生命冲动,其核心是性欲的冲动。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并不受客观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规定,而是由某种神秘的、先天的,即本能的欲望冲动所决定。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结构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构成。他所说的“本我”就是无意识,就是人的性欲的原始的、本能的永恒冲动,它遵循快乐的原则,强烈地寻求发泄和满足;弗洛伊德所说的“自我”,就是意识或自我意识。它是一切感觉、知觉和理性思维的主体,是自觉活动的激发者;而被弗洛伊德称为“超我”的,指的是后天的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良心”。他认为,“超我”是处于“本我”与“自我”之间,对“本我”的欲望冲动起抵制和压抑作用,它阻挠“本我”的欲望冲动任意闯入“自我”的领域。弗洛伊德认为,正常心理状态达到心理结构三个部分的协调和平衡,而精神病的根源就在于这种平衡状态的失调或破坏。弗洛伊德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对精神病人采取“自由联想法”等进行心理治疗。弗洛伊德还提出他的著名的“恋母情结”、生存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等一系列观点与理论,他的这些观点与理论,在心理学、哲学、医学、社会学等学科中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存在主义是现代西方世界的一个十分流行的人本主义哲学流派。它的代表人物是丹麦的郭尔凯戈尔、德国的海德格尔、雅斯贝尔士和法国的萨特等人。存在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流行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此哲学思潮的流行,主要是源于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复苏和新的科技发展。一方面,这加速了西方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加剧了社会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危机等社会危机不断出现以及道德风尚等方面出现的精神危机,这些都加深了人们对社会的悲观、绝望情绪。存在主义强调人的意识的自由存在的本体论,宣扬非理性的临界体验的认识论,注重个人主义的自我设计和自我造就的伦理思想,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中的悲观主义的具体体现。

西方的人本主义哲学思潮虽然在对人的本质解释上只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人本主义强调社会必须对人的价值进行肯定,这一点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人类社会在进行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各种体制设计、方针的制定方面应该要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价值、尊严的尊重,对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

马克思作为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伟大继承者,在批判费尔巴哈哲学的同时,其马克思主义哲学充满了人文精神,强调社会的人文关怀,在他的早期著作《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博士论文》或《巴黎手稿》中,以及在他思想成熟时期写下的《资本论》、《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或《人类学笔记》等中都充满热情地呼唤社会对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执著追求,无不洋溢着深厚的人文关怀。

马克思在哲学上采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去关注人的问题和颂扬人文关怀。他指出:“这种观察方法并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的人。”实际上,马克思也正是从这样的“现实的人”或“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出发来探讨社会历史问题和哲学问题的。

马克思哲学的宗旨是追求人类的自由和解放。马克思在亚当·斯密与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提出“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和人文关怀的缺失。他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物质的普遍样态——商品的拜物教的批判,揭示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并鼓励生产者起来在实践中改革这种关系。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在谈到生产领域时指出:“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以上阐述也充分体现出马克思对人的自由和人文关怀的重视和追求。

从当今世界来看,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已经成为一股重要的哲学文化思潮,其所倡导的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平等、理性等范畴,直接影响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西方的司法领域的进步也与人本主义有不可否认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人文关怀。西方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中世纪那段极其黑暗的时期,教会力量基本控制了社会的司法活动,神明裁判盛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维护往往取决于其身份地位。自文艺复兴开始,人本主义得到宣扬,其核心是肯定人,要求把人、人性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这对司法同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然,对于人的肯定和对人权的保障也是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例如,西方刑事司法中沉默权制度的确定就经历了较为艰苦的斗争,1637年英国的“李尔本案”是沉默权和纠问式程序之间斗争的一个转折点。时年23岁的李尔本因涉嫌从荷兰往英格兰输入反动性书籍而被捕,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李尔本拒绝回答他认为“不相关”的问题而遭受公开的笞刑并被收监。两年后,王室在增加税收的问题上为了获得议会的同意,被迫接受议会的一些要求和建议,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依职权宣誓”的程序,实际上就是为了废除教会法中要求被告人宣誓起诉自己的做法,国王极不情愿地签署了取消星室法院的法案,李尔本也得以获释。至此,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得以确定,并成为沉默权制度得以确定的重要依据,从而确立了任何人不得自我归罪的原则,这正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但现代意义上的沉默权得以完全确立则是在美国,也是通过一个颇为经典的判例,即“米兰达案”。米兰达是一个男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他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在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疑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这一判例极大地推动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以上两个案例就“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确认,是在刑事司法中注重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是尊重每个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的人本主义与人文关怀的体现,也充分说明,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是当代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文化与思想基础。

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中“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关怀正在不断地被人们接受并体现在司法领域各个方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人文关怀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一个体系,每一种理念都应当反映某种价值追求。那么,以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作为哲学依据的司法理念就应当体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即在司法中尊重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尤其是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自由和人权的问题上给出了最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当代法律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保障。在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问题上,古代社会的传统司法往往将其视为诉讼客体,司法官员可以对其采取各种残酷的手段迫使其承认罪行。显然这一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即使到了近现代社会,办案人员在很多案件的办理中仍然不顾法律的禁止,滥用职权,使用刑讯的手段来查明所谓的案件“真相”。而我国现行刑诉法十分重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尽管没有直接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作出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取消了收容审查,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在新《律师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以为嫌疑人展开辩护。当然由于立法的不协调,使得《律师法》的这一规定能否有效施行成为当下众多学者关注的一大问题。具体理念主要有:

第一,控辩平等的理念。作为诉讼参加者的控辩双方,分别行使控诉权和辩护权,如果两者难以平等行使,出现控诉权明显压制辩护权的话,那么刑事诉讼也将异化为一种行政治罪程序,也就无所谓对等诉讼程序了,因此刑诉法十分重视对控辩平等的维护和调节。

第二,权力制约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国家权力表现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三种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着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一旦上述这三种国家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话,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成为受侵害的对象。对此,我国刑诉法选择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程序制约权力”的两大路径,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明确了诉讼中各机关在何种场合下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监督制约其他机关,尤其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来监督侦查、审判机关的职权活动;其二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检法要向人大负责,人大可以在一些场合下使用特殊方式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大通过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来加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特别是如果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出控告,但总的来说,这方面还有待于完善。

第三,兼顾公正和效率但公正优先的理念。刑事诉讼应当兼顾效率和公正,但两者相比较之下,公正的价值应当优先于效率。尽管近年来司法的效率广受重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司法解释,旨在简化一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如很多的基层法院在办案中尝试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这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也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但是,从根本上讲,倘若刑事案件的审理抛开公正这一核心价值的话,刑事诉讼就有可能偏离正轨,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关怀也必然随之丢失。

2.人性化的诉讼程序

作为解决各类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它的具体制度值得我们认真关注。近年来,特别是在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上,我国的诉讼程序日渐完善且呈现出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趋势,这在许多程序中都有体现。

首先,对于刑讯的遏制和对违法办案人员的制裁。我们考察一个社会制度与国家的法律制度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是否采取文明、人文的方式来对待涉嫌犯罪的人。当然,不可否认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由野蛮粗暴到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刑诉法和刑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来遏制刑讯,并且针对实施刑讯的办案人员在查证属实后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我国近几年法学界的学者针对那些实施严重的犯罪、后果极为严重且社会影响巨大的被告人应否判处死刑,展开了相当激烈的争论。尽管目前死刑还无法立即废除,但这场争论的重要价值在于促进了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对于死刑案件的认真关注。在人们对死刑的认识上,人文精神与人性化的价值趋向更加明显。死刑的程序逐渐完善,具体来说包括死刑案件的审理更加慎重、死刑案件的救济程序更加完善、死刑案件的复核更加合理、严格。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一些地方高院的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这一权限使得死刑的复核更加统一、合理,死刑案件的执行更加科学和人道。

最后,在办案和执行中注意对嫌疑人人格的尊重。例如,在很多案件需要执行拘留或逮捕的程序中,办案人员会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其隐私,如使用黑布遮住嫌疑人的面孔。又如,在死刑案件的执行中,过去曾有过游街示众的做法,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这种方法来侮辱被告人的人格。另外,近年来一些监狱在改造服刑犯的过程中也颇为重视对服刑犯的尊重,如某些监狱就取消了给服刑犯剃光头、谈话时让服刑犯蹲着回答问题等做法。

然而,在我们看到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目前存在的问题。比如,就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而言,目前亟须解决的是进一步完善公民的权利救济问题,可以认为这是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的一种具体化。例如,我国公民的诉权还不够完善,对于很多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法律上要么没有相应的救济,要么将之排除出可诉的范围。又如,对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法律上仅仅从刑事犯罪的角度做了一些规范,且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但对于违法行为本身的效力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这实际上变相鼓励了办案人员使用违法手段来追查案件真相。再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帮助辩护的问题,尽管立法正朝着有利于刑事和民事辩护的方向发展,如新《律师法》的颁行,但由于新《刑诉法》草案未被通过,导致新《律师法》与现行《刑诉法》的不协调,办案机关常常以严格遵照《刑诉法》办案为由拒绝或推迟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可见,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的人文精神“肯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对于法学的发展重要意义已深入人心,人文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得以实现。我们要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中真正将对人的关注予以制度化,尤其是在司法救济的问题上,不仅需要规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将之改造成可救济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对人权的保护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注释】

(1)[德]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7页。

(2)《费尔巴哈著作选集下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4)[法]柏格森:《形而上学导言》,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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