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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讲到沉默权的起源,多数法学界专家都会不约而同地提到:1639年,发生在英国的李尔本受鞭笞案。这件案,可说是世界法学史上,有关沉默权起源的一个最经典的案例。依据国王的印刷管理条例,李尔本有罪。议会掌权后,随即对李尔本案实行重审并宣布:李尔本一案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而面对不公正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沉默。又一年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再一次被引用和承认

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如果我们不了解它的过去,就不能理解它的现在;如果不能理解它的现在,我们就不会预见它的将来。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易延友

《透过历史沉默权

英国人为争取“司法公正”而努力迈出的一小步,后来,却成为了世界司法文明的一大步。

“沉默权”在西方历史上何时浮出水面,说起来,这倒不是一下子能说得清楚的事。

不过,讲到沉默权的起源,多数法学界专家都会不约而同地提到:1639年,发生在英国的李尔本受鞭笞案。这件案,可说是世界法学史上,有关沉默权起源的一个最经典的案例。

一个小小的平民,因拒不认罪招供而遭到法庭惨无人道的鞭打,这件事,在当时的英国曾引起了普遍的愤怒。但当时,无论是打人的,被打的还是围观的,似乎都无人预见到自己是在参与和见证了一页重要的历史。

这一个小小的案件引致了英国一项司法制度的产生,而这项叫做“沉默权”的刑事诉讼制度,一项给公民一个有效的护身符,去抵御司法人员滥用暴力的制度,在其后300多年里,竟然会成为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奉行的样板。

李尔本案其实是一宗小案件,案情也十分简单明了。1639年某日,官府查获了一个“不法书商”,名叫约翰·李尔本,并从他贩运的书籍里,发现有几本的内容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大概是一些对查理一世的宗教政策、税收政策表示不满的意见吧。于是,李尔本被抓住,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押往伦敦,开庭审判。

当时,主审这件案件的,是英国赫赫大名的、以残暴专横著称的御前法庭——星座法庭(Star Chamber)。原来,在中世纪的黑暗时代,英国也曾和欧洲许多君主专制的国家例如法国、德国一样,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这一个最基本的人权,加以最大力的钳制。在当时的英国,只有国王才能掌握一切出版事业——没有国王颁发的特许状(营业执照)不准印书,倘若违反规定,所印的书即为“非法出版物”,印书人即为“非法出版者”,就要遭到逮捕并交由一个特别刑事法庭即“星座法庭”去审判。这个特刑庭是国王的代表,它能依据国王的特权来颁布各种各样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并特许伦敦97家书坊享有营业特权。当时,此类书坊曾联合组建成一个行会,叫做“陛下文房用具公司”(The HM Stationers' Company),即御用出版社。行会享有出版专营权,凡行会之外的出版物均可没收、查封。这种御用的专营权即文化垄断权,在当时,极粗暴地践踏了英国的学术思想自由,也极严重地阻碍了英国的文化科学进步。在执行专营权之初,甚至连牛津、剑桥这样著名的学府也不准自由出书,后来几经周折,才从星座法庭那儿取得了“特许印书”的权利。“违法”的出版物由星座法庭进行审判,而这个御用法庭不采用英国普通法程序中的陪审团制度,而实行另一套严刑峻法,凡是落入这一个特刑庭手上的犯人,其命运是不死也要脱几层皮。

而当日,面对着威风凛凛、高踞座上的皇家大法官,李尔本这一芥平民却毫无惧色,他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也坚决不肯开口回答一切有可能引诱他跌入陷阱的问题。“印书者是谁?有多少同党?印了多少册?不法窝点在哪?”……“你说了就放你回家。否则,就……哼哼……”无论法官如何诱供、逼供,李尔本是下定决心,死不开口。

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这家伙“藐视法庭”为由,决定施以鞭刑,以儆效尤。

残酷的鞭刑公开执行了。其惨烈的场面,令在场围观的伦敦市民惊得目瞪口呆。

在鞭刑的过程中,李尔本一直在大声惨叫,也一直在痛斥审讯的不公。在同情和支持李尔本的同时,英国的民众愤怒了——我们的自由权利哪里去了?国王的法庭就不能文明些、人道些吗?大批愤怒的民众包围了行刑吏,“沉默!沉默!”、“权利!权利!”的呼声响入云霄。

原来,在英国有一个古老的传统:“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用现代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

据此传统,没有法律条文禁止你去做的事,你做了,就不能算有罪。当时,被英国民众奉为神圣的习惯法里,并没有什么“非法出版”或“合法出版”这一条,而且,在实际上,一直到今天为止,英国的法律仍是坚持——除“蓄意诽谤”他人与政府外,任何人的任何言论(包括任何出版物)均不受处罚,换言之,除“蓄意诽谤”外,国王、法庭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去处罚任何言论人、出版人。所以,作为一个小小书贩,李尔本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而在某种意义上说,他的印书、贩书行为,正是神圣的英国习惯法赋予给他的自由和权利。

依据国王的印刷管理条例,李尔本有罪。但依据英国习惯法,李尔本却无罪。

李尔本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既然没有罪,你就当然不必去认罪,也就当然不必作什么坦白交代和供出同伙。面对法官不客气的讯问时,你也就当然可以保持沉默,不加理会。因为在英国,还有一个同样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除了对神、对上帝自愿忏悔之外,任何人都不应该向其他人低头认罪,或被强迫着去证明自己有罪,因为这也是“天赋人权”的权利之一。

因此,可以理解英国人为何会愤怒。也可以想象,当目睹着这些上天赋予人民的神圣权利被国王的执法吏粗暴地践踏时,一贯以绅士风度著称的英国人的愤怒,会达到何等的程度。

李尔本是不幸的。当他被鞭打的时候,刚好是在即将爆发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一年。这一年,官府的专制野蛮,与人民的愤怒无奈,同样都达到了一个极点。

李尔本又是幸运的,因为他的冤案一年后就得到了平反。

1640年,世界近代史上第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在英国爆发。在这场革命中,查理一世被推上了断头台,星座法庭被废除了,以后此类法庭在英国历史上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主教法庭也随之解体。议会掌权后,随即对李尔本案实行重审并宣布:李尔本一案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因为英国法律虽然从无提过人民有“出版自由”,但也几乎从未限制过人民有“出版自由”,由此,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公理,可以推定:英国人民应享有最广泛的“出版自由”。而国王利用特权自制的游戏规则倘若有违这种自由,便可以推定为不合法和不公正的。而面对不公正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沉默。

又一年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再一次被引用和承认,并明确地写入了议会法庭的判例之中。换言之,1642年,正式见诸法律文件的沉默权,第一次在英国问世,并成为英国习惯法中不可动摇的一个判例。

在其后的46年里,沉默权的故事还很曲折漫长。英国革命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历经共和与独裁、复辟与反复辟,处死了一个国王和放逐了一个国王的跌宕起伏后,1688年的“光荣革命”,终于在英国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皇室虽然还被保留着,但国家已交由一部宪法来管治。这部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叫做《权利法案》,而沉默权,就被郑重地、明明白白地写在了《权利法案》的上面。

打那以后起,英国的《法官规则》就明确规定:一旦警察有足够的理由、证据怀疑一个人犯了罪,他在逮捕这个人之前就必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作呈堂的证据”。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英国的司法公正迈出了一小步。而这一小步,后来却发展为世界司法文明的一大步。

故事说到此处,本来便可以就此打住。但如果说,沉默权的起源是起源于“一场英国人的愤怒”的话,那样说,本来也无可无不可,因为那只不过是文学家们惯常的一种文学式的夸张。但在法学家看来,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决不会是因某个偶然的事件而简单地形成的。通过一场皇冠落地的革命而建立起来的沉默权,其背后,自有其更为深远的社会历史、法律精神的渊源。

这里不妨稍为回顾一下英国的历史。

公元1000年前后的英国,只不过是大西洋上一个荒凉而又美丽的小岛。

这小岛与欧洲大陆只有一水之隔,它的西北部群山起伏,东南部地势平缓,到处是林木茂密的丘陵河谷,一望无际的芳草平原。

十多个世纪以来,欧洲大陆的古罗马帝国、法兰克王国的大军,基督教会的传教士,丹麦挪威的海盗,德国盎格鲁撒克逊的游牧民以及来自法国诺曼底的征服者,先先后后,来而复去。

当征服者的战舰烽烟、马蹄军刀消逝后,英伦三岛的日子又复归悠闲平静。英格兰的草原上,野花依然开放,森林依旧青葱,以至曾有数百年的岁月,英国的历史书上,几乎没有什么大事值得去记载。

不过,人们慢慢地发现,在上千年潮起潮落的岁月里,欧洲入侵者留下的,不仅有宏伟壮观的古堡残垣、钟声帆影,还在不知不觉间,给英格兰留下了一种既相当拉丁化又仍然日耳曼式的语言,一种既有北欧的民间习俗、古罗马的法律格言又有大量基督教的教义融合而成的社会文化、制度和秩序。

在这种秩序里,有许多异常复杂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与人,贵族与贵族,国王与教会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而这种秩序,简言之,就是使英语言民族的性格和国家得以成型的英国“习惯法”。

亨利二世时代(1154年),英国的习惯法就已基本形成——法无明文不为罪、庭审以控辩双方的诉讼为主、法官是公断人、证人必须公开宣誓作证、由12名诚实正直的人组成陪审团去衡量事实等现代社会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程序,已大多建立起来,并一直沿用到今天。值得注意的是,在罗马法系和其他法律制度下常见的恐吓、讹诈、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做法,在古老的英国习惯法中却是难觅踪影。相反地,“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样充满人性、理性的格言倒比比皆是,显示出英国习惯法里面,有一个对人性及人权相当尊重的传统。

最重要的是:“国王权力并非至高无上”,也是英国习惯法里另一个一贯的传统。从亨利二世时代开始,无论君臣,便一律遵行。

在我们中国的历史上,国王历来是至尊无上的“天之骄子”——天子。皇帝手操对天下万民生杀予夺的一切大权,“朕即法律”,其所作所为不受任何的束缚。中国人民除肩负不胜沉重的田租、劳役、兵役等义务之外,对自己可以有什么权利是一概不知。自秦始皇以降,左有韩非子的“一人犯法,全家抄斩”的严刑峻法去“依法治民”,右有孔夫子的“君要臣死,臣就得乖乖地去死”的纲常礼教去“以德愚民”,历代国王交替运用这两手,高压钳制之下,造成了中国历来只见一帝一族的尊荣,而无百姓万民的生机的悲惨局面。中国社会,历史悠久而少有发明,文化灿烂而民智堵塞,物产丰饶而民生贫穷,究其原因,4000多年无法律约束的君主专制,实在是罪大恶极的罪魁祸首。

相形之下,英国的王权就没有这么潇洒了。在英国,王权,时常要受到“神权”、“人权”的挑战:亨利一世在位时,曾因对罗马派来的主教不敬,而要年年跪在主教墓前,赤裸上身受教士鞭打;约翰一世也曾因政教纷争,被迫跪在教皇英诺森三世门外的雪地上三天三夜。上有神权,中有各封建庄园贵族特权,下有各城市商人行会付金钱买来的自治权,还有普通平民依据古老部落习俗、格言而拥有的个人权利,上下顶压,左右夹击,使英国的国王,很少有机会能扮演“惟我独尊”的老大角色。

王权的不幸,就是英国人民的大幸。历史不长的英语言民族国家,何以能在世界舞台上后来居上?许多法学家认为,关键的一步,就是他们曾在13世纪用“臣民的权利”,包括沉默的权利和种种不沉默的权利,去约束了“国王的权力”。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提一提温莎堡,因为,1215年6月15日,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场面之一在此地上演。

这一天的清晨,几十个英国贵族,聚集在温莎堡附近的一片青草地上。他们的目的,是向专横的国王约翰递交一份请愿书,要求国王保证:不得侵犯贵族们及其佃户们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

他们的随从和几队全副武装的骑兵躲在附近的树林里,万一谈判一破裂,就随时准备向会场冲锋。

以武装叛乱来反对国王,这在封建时代岂非是滔天的死罪吗?但“不自由,毋宁死”。这一小批意志坚定的人,在草地上为国王准备了一个小帐篷和宝座,还有一卷写在羊皮纸上的小小文件。当然,还有密林里隐伏着的上千把军刀。

在紧张的静默和等待中,连太阳也不安地躲在阴云里。终于,温莎堡方向出现了一支小马队。人们逐渐看清了是约翰国王、教皇使节、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一小队卫士。国王一行漫不经心地下了马,然后,一个贵族代表迎上前去,简要地说了几句话,并向国王献上那一小卷羊皮纸。

短暂的静默,短暂的肃穆。之后,出乎意料地,国王表示了同意,并将这卷羊皮纸——“贵族权利纲领”转给了他的大法官。然后,国王不失尊严地转身离去。

四天后,《大宪章》诞生了。

一场伟大的请愿,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在后来的岁月里,今天还保存在大不列颠博物馆里的这卷羊皮纸,逐渐发展成为全部英国法治制度和法律原则的最初的基石。这倒是当天批准了这份文件的约翰国王,以及全体参与了请愿的贵族们所远没有预料得到的事。

如果我们撇开宪章中琐碎的内容不谈,而来研究一下这张羊皮纸本身,我们会发现,虽然在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并不懂得、也不关心人民大众的自由权利和议会的民主,但他们却坚信着一条光辉的原则,这原则就是:法律高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国王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中国5000年来所有的政治家、思想家均闻所未闻、连想也不敢想过的事。

而在英国,从13世纪初开始,这种思想便已深入人心,并从大宪章开始,经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约翰·洛克的“天赋人权”的发挥,升华为一种民主法治的学说,指导着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及北美、大洋洲等后来的一些英语言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相应地,从大宪章开始得到肯定的英国习惯法,其内里被公认的一些关于人民权利的格言、传统,实际上已形成了“沉默权”最初的萌芽。

顺带提一提的是,《大宪章》诞生100多年后,欧洲大陆才爆发了以反对“神权”、提倡“人权”为目的的文艺复兴运动。在这场运动里,欧洲人从古希腊罗马辉煌的艺术中,才重新发现了“人”,发现了“人性”,发现了“人的权利”。这场中世纪的思想解放风暴传入英国,与英国正在形成的种种经济发展优势相结合,终于,使英国爆发了世界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文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可以说,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古老的习惯法,孕育于文艺复兴倡导人权的时代,而透过约翰·李尔本受鞭案而产生,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这样说,拟可比较完整地概括了沉默权的起源及其来龙去脉。

曾有哲学家说过: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其他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本身。

沉默权,这一项英国人的“发明”,绝不比我们中国人的“四大发明”逊色。这一项司法制度设计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包括所有人的人权和平等诉讼权,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争取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和平等。这一项既包含着远古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包含着人类一贯对自由的强烈向往,又包含着现代对司法公正的尊崇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当时,被称为“人类文明史上重大的里程碑之一”,而历经几百年的时光,历经世界各个不同国情的国家司法实践的检验,至今日,已发展成为国际上日益通行的、衡量刑事司法公正与否的一个标准。

这是英国人对世界作出的一份杰出的贡献。

在美国,以正义化身自居的法官,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也不愿开放一道任由司法机关以违法方式践踏公民神圣权利的口子。因为此风一开,执法犯法的事便将无日无之,而民主法治大堤全线崩溃的日子,也就为时不远了。

漆黑的夜里,警笛突然响起。警灯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

雪亮的车灯,刺耳的刹车声。警察跳下车。飞身扑向一名犯案的疑犯。

乌黑的枪口,闪光的钢铐。手铐喀嚓一声,疑犯被反扭着双手铐住。然后,警察气喘吁吁地开口了:“你有权保持沉默……”

在美国,据说每一分钟便会发生一宗谋杀案和二起抢劫强奸案,每年发生的罪案数以百万计。上面的情景,只不过是美国人日常生活中无数次司空见惯的镜头。其中那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更是全体美国人都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一句经典式的警察开场白。

而又据说,在美国,不管罪案如何频仍,破案的压力如何沉重,美国的警察总会时时受到上头严厉的训诫:你可以忘记今天是你女友的生日,甚至可以忘记你老爹姓什么,但当你抓捕一个犯人时,你绝对要谨记的是:一开始,就要对犯人宣读他的权利,绝不可忘记那句至关紧要的说话,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

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美国的警察要对犯人说这些明显不利于自己查案的说话呢?这不是明摆着教犯人“抗拒”吗?原来,是因为美国公民有一个“沉默权”。

说起美国“沉默权”的由来,还真有一段颇有趣的故事。这里,涉及一宗颇有名气、颇为经典的案例——米兰达上诉案。

故事从头说起。1963年,即距今约40年前,美国的亚利桑那州,一个风光绮丽的小镇,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月光下,却发生了一件罪恶的绑架强奸案。

被害的是一名18岁的青春玉女,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五大三粗、无业游荡的野汉子。那天深夜,野汉子看见一位青春可人的小姑娘,独自一人走在小镇静谧的街灯下,于是贼心陡起,悄悄开车跟上去,一下子就把女孩挟持上了车。然后,飞驰到镇外的树丛中,再然后,就把女孩子给强暴了。

事后,被推出车外的女孩子痛哭着跑回家,一个电话打到警察局。警察马上出动了,明察暗访,发动群众,很快就将这野汉子拿获归案。

在警局里,七八个警察一字儿排开。野汉子一看这阵势,心里全都明白了:今儿个,看来是绝对没有好果子吃。横又死,竖又死,索性爽快点。于是,他一五一十,全部招供了自己的罪行,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的供状。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法官很快就作出裁决:野汉子犯下了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两罪相加,判处刑期50年。

监狱的大门跟着就打开了。

这个犯人的名字叫做欧内斯特·米兰达。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啷一声关上的时候,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可谁都没有想到,任你想破脑袋也绝对不会想到,不久以后,他的名字竟然会弄得沸沸扬扬,四海皆知。

原来,在被捕几天后,因米兰达经济拮据,无力聘请律师,因此县法院指派了一名律师来探访他。交谈之下,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做“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十恶不赦的罪犯,但面对警察恶狠狠的盘问时,他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不需要回答任何问题,更不必自己去写供词证明自己有罪。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警察确实有强迫你,那就……

“告那家伙!”米兰达狂叫一声蹦了起来。

谁知,在县法庭上,律师振振有词的“警察逼供、撤销控罪”的陈词却遭到了法官的迎头痛击。初审法官对陪审团的解释是: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于是,米兰达便被陪审团一致判决有罪。

50年的牢狱生涯?米兰达实在是无法承受这个噩梦。于是,在那鬼头律师的一手策划下,米兰达开始了漫长的上诉。

经过百般曲折,从县法院到州法院,逐层上诉,层层驳回。米兰达硬是不服,硬是申诉,最后,不知怎地,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当时,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厄尔·沃伦主持这一件案的审理。9名大法官一起,认真研究了米兰达的诉状。

上诉理由称:第一,是警察“强迫、威迫”他写下供词,明显地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的规定。其次,在他接受审讯时,因读的书少,并不知道自己有“反对自我归罪”的宪法权利,也从无任何人告诉过他可以享有这样的一条权利,更不知道自己的口供会成为定罪的依据,所以,在警察又诱又逼的讯问下,他只好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有罪。而现在则,哼哼……最好是把案子翻过来。

沃伦大法官于是展开调查。发现不幸的是,米兰达所谓的“警察逼供”问题还真的存在。

第一,审讯室与外界隔绝,米兰达眼前是一字排开的警察队列,而他自己是孤单一人,也无律师在场,这种环境显然是一种威迫。

第二,从讯问记录上看得出,警察根本就没问你干了什么、是不是你干,而只是一味追问你为什么要干?怎样干?摆明了就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然后再迫其认罪。

第三,警察的手段也不太正大光明,一会儿摇摇手铐,一会儿挥挥手枪,令米兰达心惊肉跳,精神崩溃。

事实俱在。是亚利桑那州的警察在执法中犯法,或者说是违反了有关审讯的规定,“以违法去治违法”。怎么办?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如果违反了呢?那么,这份用强迫方法获得的供词就得宣告为非法的和无效的。无效的供词,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没有定罪的依据呢,那米兰达就……?

经过激烈的争论,9名大法官最后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沃伦大法官起草的判决——“米兰达上诉得值,无罪释放”。

这下子,美国的群情沸腾了,舆论是一片哗然。美国的警察们更是目瞪口呆,义愤填膺。质疑的、抗议的电话,不停地打到最高法院。

而最高法院也觉得意犹未尽,还有话说。

美国与英国一样是判例法国家,司法有权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便等于是建立了两项必不可少的刑事诉讼规则。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公开告诫美国警察说:“第一个规则是:警察在审讯中,用强迫的方式获得的被告人口供、证词,不得用作该案定案的依据。”第二个规则是: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美国警察事先必须要告诉被捕者以下这番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你有权会见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那么,政府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以避免米兰达式的“读的书少,不知权利”的狡辩重演。

上述规定,全是因米兰达上诉案而来的,所以就被称之为“米兰达规则”。

最高法院的规则一下,自然就产生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提醒警察们在执行公务时别忘了这条规则,避免自己千辛万苦得到的破案成果在法庭上遭到否定,自此以后,美国警察的衣袋里都装有一张小卡片,上面清楚明白地印上这番说话。这张小卡片的内容,就被称为“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或“米兰达忠告”。

“米兰达警告”公布以后,美国司法界免不了要大受一番震动。许多人批评:沉默权规则大大降低了执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但更多的人赞同:沉默权规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消除警察由来已久的刑讯逼供野蛮行为是利大于弊,有积极的、重大的现实意义。

争论归争论,出乎意料的是,打这以后,这对抗“警察暴力逼供”的米兰达忠告,竟然在美国人当中风靡一时,家喻户晓,人人会讲,妇孺乐用。自1966年开始,正当我们中国正陷入一场史无前例的“大革文化命”、成千上万清白无辜的公民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牛鬼蛇神、被关被斗、被强迫认罪、强迫自己喊口号打倒自己的时候,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另一种风光:所有美国人一旦被拘捕或被指控,第一句话就是气壮如牛的“我要见律师!”而所有警察在拘捕或审讯犯人时,第一句话就总是客客气气的“你有权保持沉默”……

多么截然不同的两种民族性。多么反差巨大的一个历史分岔口。

为什么美国人这么拥护“沉默权”?而“沉默”又为什么竟可以成为一种权利?这里面到底有些什么说法?

说法当然是有的。

原来,在美国人的血管里,天生就奔流着一种渴求“自由”、“平等”的基因。

故事又要说回差不多400年前。1620年,当美洲还是一片荆棘丛生、美洲豹出没的荒蛮大陆时,美国人的祖先就乘坐一艘叫“五月花号”的三桅帆船,漂洋过海,来到美洲的北部。当船驶进平静的新英格兰普利茅茨海面时,透过茫茫大雾,遥望着这块神奇而又美丽、洒满金色阳光的新大陆,这些来自英国、荷兰的异教徒、政治流放犯以及破产负债、长期被压迫侮辱的农夫们,禁不住心情激荡,相互拥抱,共同盟下了一个著名的誓言——从此刻起,不分国籍、不分种族、不论贫富、不论贵贱,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凭自己的双手,在这片自由的新大陆上,开创我们自由的新生活!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五月花公约》。而自由、平等,则是公认的美国精神。

此后的100多年,成千上万来自英国及欧洲各地的拓荒者,各种对政府对教会深怀不满、饱受压迫摧残的人,拖儿带女,闯过怒海,纷纷涌到美洲。经过一场持续8年的独立战争,这群昔日英国屈辱的臣民,终于打败了英国,豪情万丈地建立了一个叫“美利坚合众国”的民主国家。

而宣布美国正式诞生了的那篇《独立宣言》,开宗明义的第一句,就是响亮的“人人生而平等”,以及“主权在民”。

在所有的自由里面,美国人最注重的是“言论自由”。而言论的自由,在美国人看来,既包含了想说就去说的意思,亦包含了不想说就不张嘴说的意思。如果一个人不想说话,却被硬迫着一定要说,这便无异于扼杀了“言论自由”。

在所有的平等里面,美国人最强烈要求的是“官”与“民”的平等。在美国人看来,“官”只不过是纳税人选出来的“公仆”。为使软弱的个人能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平起平坐,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一些保证个人与官府平等的规则。如果一个人因犯罪嫌疑而被官府关入铁栏里,他其实便处于一个孤立无助、十分不利的地位,这时候,假如再允许官府左右动作、威逼毒打,那么这种不平等便十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时,倘若塞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沉默权”,给公民权利一个有力的救济,令官人明白他无权迫你说话,说了也是白说的话,那便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的野蛮行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压力之下,平等地、自愿地说出来的话,才有可能是事实的真相。

除此之外,为警醒官人们要时刻注意尊重平民的尊严和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也列出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最终判决有罪之前,一定要假定他是无罪的。官府若要指控他有罪,一定要拿出证据来,证明“罪在哪里”,“罪是什么”。既然实行的是“无罪推定”,既然举证责任是由控告方承担,那么,这个被控告的人,法律上现时仍然是无罪的人,自然就可以沉默不语,冷眼旁观。

对于“沉默权”使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今后必会有更多的奸徒借沉默权来逍遥法外、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沃伦大法官回应道:不是沉默权使米兰达得脱法网,而是亚利桑那州的警察破坏了司法程序,才导致了放走米兰达的恶果。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真的,美国是一个事事讲法律,时时打官司的国家。如果你随便请教几个法官或律师,请他们随便用一两个字来概括什么是美国法律的精髓时,他们十之八九会告诉你,这两个字就是“程序”。

大多数的美国法官都把程序看做是一杆秤:实体法错了,那充其量只是把一件案称错了;而程序错了,那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那就会造成一切案件无论怎样称都必定不准的恶劣后果。

因此,即使全美国的人,包括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在内,全都明知米兰达是有罪,正如30年后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大家都绝对明白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一样,但由于存在着警察查案的程序违法行为,最高法院最后别无选择,只能宣告米兰达、辛普森之流“罪名不能成立”。究其原因,在于以正义化身自居的法官,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宁愿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也不愿和不能由此而开了一道任由司法机关以违法方式去践踏公民神圣权利的口子。因为法官们懂得,只要证据合法、确凿,法律仍然有机会把米兰达、辛普森之流送入监狱。而一旦纵容国家权力去滥用暴力、非法行事呢,那么,这就无异于容许有人在大堤之上去挖一锄头。此风一开,你又锄时我又锄,执法犯法的事便将无日无之,而民主法治大堤的全线崩溃,也就为时不远了。

所以,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不能任意破坏司法程序。而权利的保障,一方面需要约束司法人员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要给公民的权利一些诸如“无罪推定”、“沉默权”之类的救济,这样,权力与权利才有平等可言,才能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而只有平等,才会有真相;有正义,才会有自由。

美国法官的这一番用心良苦,真值得我们中国的法官参考参考。

美国法官用一种最通俗易懂的方式——沉默权的方式,把自由平等的权利还给了全体美国人民。而美国法学界也密锣紧鼓地、咬文嚼字地完成了相关的配套设施——

一、被告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二、不得因被告人保持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三、检控方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被告人作出供述是一种犯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法院不能把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供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美国人研究出来的以上四条,就奠定了在“沉默权”问题上,现代国际刑事司法的一些最基本的通行的准则。不过,对于老百姓来说,他们其实只需要知道两条——我有权讲与不讲;无论我讲与不讲我都有权不受强迫——就够了。甚至乎,你什么都不用去理会,你只需要记住一句话,那就是——“我有权保持沉默”——就足够了。其余的一切,你就放心好了,因为在美国,大体上是:官人头上有法律,而法律之上有青天。

虽然,现实生活中,美国的法律也并不是时时都会被公正地奉行,公民的人权也并不是处处都会受到尊重,冤假错案亦都常常会发生,但至少,美国司法有一点较为可取的是:人民普遍都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万一这些权利被侵犯,被践踏,那么,人人都会、都能像米兰达一样,去挺身而起——“告那家伙”!

松尾只不过是为了维护做人的名誉而战,而相马律师则是为了维护司法正义而战。这场悲剧最后之所以得到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其最主要的原因只在三个字一“沉默权”的实行。

1989年,日本最南部的九洲,鹿儿岛,熊本县地方法院。

法院门前,鸦雀无声。但第201号法庭里,48个旁听席上却都坐满了人。

除了一个77岁的老妇人外,旁听席上,全部都是从日本各地赶来的记者。他们怀着极大的兴趣,来亲眼目睹这一场日本历史上史无前例的、破天荒第一次“没有被告人”的刑事复审案。

下午1点15分,法庭正式开庭。台上坐着的三位大法官,中间一人缓缓起立,缓缓宣布了判决结果:“根据日本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被告人因被威迫利诱而作出的口供,不能用为定罪的依据。本院判决:被告人松尾政夫,无罪。”

审判长松永昭次郎庄严的声音在201法庭里回荡着,可被告席上,那个本该有个人在欢呼的座位上,却空无一人。

此时,人们的视线都转到掩面抽泣的老妇人及其抱着的那张遗像上。人们仿佛看到,被告席上似乎坐着一个人,一个老实懦弱、纯朴天真而身负奇冤、执著倔强地申诉了几十年的人,最起码,那儿应该有一个灵魂。法院就是在向那个谁也看不见,但确确实实坐在那空空的被告席上的灵魂——赔礼道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这就是震惊日本朝野的、被逼供诱供铸成的、长达34年的“松尾强奸案”冤案,终于在松尾死后4个月得到了平反昭雪。

说起来,松尾的案子还真的不算是什么大案子。

松尾政夫是个生活贫困、但从不发任何牢骚、一直老老实实地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平民百姓。除了老老实实地干活以外,松尾什么坏事好事都没有做过。在松尾的一生中,从未想到过要去反抗社会、或是造福人类之类的大事。但他怎样也想不明白,麻烦事怎么就会落到他的身上。

1954年,8月31日,作为一个烧砖工人的松尾,好不容易盼到了半个月才一次的休息日。晚饭后,妻子说累了,工友说有事,松尾决定一个人去镇上看一场电影。

当年,看电影,就是普通人所能享受得到的最大的娱乐。一口气看完三部电影出来,已是晚上10点钟左右。松尾独自一人,轻松愉快地在砂川河防波堤下的路上踏上了归途。

而麻烦就在这时发生了。

防波堤下的灌木丛中,大约5分钟前刚刚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一名歹徒刚刚逃跑,两名受害的女孩刚刚跑到前面一家小卖部呼救,而松尾就刚刚好在此时施施然而来,而身上穿的汗衫短裤又刚好与逃犯穿的一模一样。不由分说,惊恐过度的女孩一口咬定:“就是他!”于是,松尾被送进了警察局。

在警察局里,惊恐万状的松尾把那句“我什么也没干”念叨了不知几百次。可警察越来越不耐烦,态度也越来越凶恶:“胡说!”、“撒谎”、“快痛痛快快招了吧!”、“非把他关几年大牢不可!”、“再胡扯就让你脱层皮”。五六个警察狂怒地伸拳头、戳背肩,又拍桌子、又摔凳子地展开了轮番逼供。

凌晨5时,在连续被逼供6个小时,头脑发麻、吓得缩成一团发抖,肉体上精神上均再支撑不住了之际,一个警察突然温和地问了一句:“有老婆吗?”

老实怕事的松尾脑海里,马上浮现出妻子一个人在家孤零零等待的样子。警察不失时机地骗了一把:“如果你坦白交代了,马上就放你回家”。

“真的?不是在骗我吧?”“警察怎么会骗人呢!”所有的警察都打着哈欠,喷着烟圈,随声附和。松尾的心有点动了:姑且先认了,躲过这一关,日后再说出真实情况来不是也可以吗?他只想着尽早回家与妻子团聚,怎想到,这一失足,竟成了千古恨。

糊里糊涂的松尾开始了他的“坦白”。对犯罪的情节过程,警察想当然地胡猜一句,松尾就“唔唔、对的、是的”地招认一通。故事一编完,手印一摁下,一付冰冷的手铐就把他锁了个背朝天。

松尾的噩梦这才是刚刚开始。当他明白自己真的被骗了时,求生的本能令他不停地呼喊:“我没干!我真的没干!”这句话,在其后的30多年里,他肯定对所有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大小各级衙门、报社、人权委员会、街坊邻里不停地呼喊过几百万、几千万次,可是,有几人会认真去听一听这微不足道的小人物的声音呢?这下子,松尾陷入了极度孤独的、恐怖绝望的无底深渊。

一个刚从大学毕业的检察官,在起诉审查中只会生硬地与松尾顶牛:“你干了”、“我没干”。一个由法院指派的律师,因松尾贫穷而对松尾漠不关心。一个冷酷专断的法官,判了松尾三年监禁还判其支付一大笔诉讼费用。看着皮包骨头、精神恍惚的松尾,就连拘留所的看守都起了恻隐之心。劝他早些服刑,养好身体,再想办法平反。

等松尾在狱中呆足三年出来时,他已经41岁了。此后的31年,他不停地呼冤,不断地申诉,不停地被法庭驳回,但他仍不停地寄信,不断地流浪奔走,不停地对所有遇到的人说“我没干,我真的没干”。直到有一天,他遇上了大名鼎鼎的相马律师。

相马达雄,日本著名的律师,以为民请命、坚持正义而蜚声日本。他有句名言:“天塌下来也要把正义坚持到底”。他一眼就看出了本案中有五个重大的疑点:

一、据受害人证词,强奸犯往受害人相反的方向仓皇逃跑了,怎么又会不合情理地转回来,沿着受害者求救的方向行,施施然地自投罗网?

二、当晚虽有月光,但防波堤下灌木丛中漆黑一片。被害女孩与案犯纠缠多时尚且看不清凶徒面目,但比她先逃一步的女友何以能十分肯定地“就是他”?

三、最重要的是,被害女孩衣裤上的精液血型,与松尾的精液血型根本不同。

四、松尾的圆领衫、短裤,丝毫没有在草丛中滚打摩擦过的草汁、泥浆痕迹。

五、松尾虽作过一次认罪供述,但几十年来却无数次奔走喊冤。且认罪供述漏洞百出,当初办案的警察肯定有违反“沉默权”、有逼供诱供的嫌疑。

必须申请司法重审!但申请司法重审又谈何容易?难题是接踵而至。

首先是当年的审讯案卷,依惯例,5年后已被销毁。没有案,谈什么翻案?当时,人们比喻打开“刑事案件重审”这扇门之难,好比是让骆驼穿过绣花针孔。30年前经过警检法各个机关层层认定、一审、再审、三审层层维持原判、且服刑完毕的一项判决,如果那么简单地就能被推翻的话,整个司法制度就会被动摇,整个社会秩序就会崩溃。况且,象松尾这样毫无法律知识、老实得可悲的人,只会执拗地千万次地重复着“我没干,我真的没干”,这样去申请案件重审,就好比一只小小的蚂蚁向一头大象挑战一样地滑稽而无望。

凭着一腔正义,相马律师在百忙之余,在没有一分钱报酬的情况下,耐心倾听被人讥为疯老头的松尾语无伦次的叙述,四出搜寻证据、勘察现场、遍访当年的当事人,而这一切费用,甚至连松尾的午饭钱都是相马付款的。经历十年的奔走呼号,终于争取到此案的司法重审。但距审判重开的前4个月,松尾政夫的生命已走到了尽头。他因一生坎坷,心力交瘁,已一病不起,溘然长逝于医院了,享年72岁。

没有原告人,还可以找公诉机关代替,但没有原始起诉书、没有原始供词、物证等案卷,更重要的是,连被告人也没有(其妻因结婚40年一直无办理婚姻登记,法律上不能成为其合法代表人),这宗34年的冤案还怎么重审?这件小人物的小冤案,一时引起了日本全国上下的震动和关注。

不过,在相马律师的智慧与11年艰苦的努力之下,这一切问题都已经不太是问题了。

相马律师成功地令检察院、法院相信:本案中,人证的可信度极低(科学方法现场试验,一米之外根本看不清人样)。物证全无。惟一能证罪的就是松尾自己的认罪口供。而这口供,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是警察违反了“沉默权”,用威迫利诱的手段编造出来的诱供,不能用作定罪的依据。可以说,这件案,从一开始就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极其荒谬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冤案!

事实胜于雄辩。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也为了还松尾一个清白,熊本县地方法院毅然决定,绕开一切障碍,举行一场在日本历史上史无前例的、破天荒第一次的“没有被告人”的重审。重审的结果我们已经知道了——松尾政夫洗清了34年的冤屈。这个一度被社会完全抛弃、单枪匹马、徒劳挣扎但永远坚持呼喊“我没干”的小人物,赢回了他的人格尊严。

说到这里,在本案诸多成功的因素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个很耀眼的胜利,就是“沉默权”的胜利。

我们中国人可能会有点奇怪,日本的法律,怎么会像美国一样也有沉默权?什么时候开始,日本也有了沉默权?上千年来,日本,不是一直跟在中国屁股后面跑的吗?

提起日本,我们中国人心里总是有股很复杂、很难以名状的感情。但无论你对他是憎恨还是赞叹,是敬佩还是蔑视,无可否认地,你都不得不承认:日本这个小民族有两个很大的优点,就是勇于改革和善于学习。

的确,历史上的日本,最早时,确曾拜师于中国门下,学着中国的样子走了一千年。但那只不过是善于“拿来”的日本人,对外国文化毫不客气地“拿来”的第一次。综观全部的日本历史,人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除了日本军国主义泛滥的那一个时期是例外之外,日本全民族上下其实都普遍抱有一种“小国小民”的谦恭心态,谁先进,就欣赏谁,就学习谁,“不耻外学”,成为上至天皇下至平民的一种全民族的共识。

正是在这样的一种传统下,日本人比较乐意、比较容易去接受世界的先进文明,去促进自己的进步。相形之下,我们中国人就显得有点问题了。我们中国人,从皇帝到平民,总是把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变成了自己的骄傲,“天朝上国”、“天下中心”的狂妄自大和“祖先也曾阔气过”的阿Q精神,令我们至今还不能很好地以一种理智的态度去欣赏和学习外国的文化,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人民族性格里的一个不小的缺陷。

反观日本,历史上曾有三次大规模的向外国学习,每次学习,都引起一次大的改革,而每一次大的改革,都从不同的外国拿来了一些不同的新东西,都产生了一次新的进步。

第一次,是唐代的“大化革新”,向中国学习,“全盘唐化”。当时,日本曾派来十三批留学生,将唐朝的政治、经济、法律的制度典章、文化艺术、建筑园林甚至语言服装、茶道花道等一股脑儿都学到手,并搬回去,靠中国的乳汁,滋养了日本文明的早期开化。

第二次,是著名的“明治维新”。学中国学了一干年,这时候实在是学不下去了,这时候的清朝,已成了腐败落后的象征。这一次,日本人是“全盘西化”。造洋枪铁舰、穿洋服西装,兴现代学校,引进法国德国大陆法系的刑民法典。这一次学习和改革的结果是,日本成为了亚洲惟一一个能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悲惨命运的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已毅然脱离了中国的轨道。

第三次改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投降后,在美军占领时期,强制推行的民主改革。这次改革全面扫除了封建专制的残余,全面向英美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靠拢。于是,30年后,从原子弹爆炸过的废墟之上,日本再次腾飞,又一次成为了亚洲的一条强龙。

而沉默权,就是此时随着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而流入日本。日本全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运作程序,也是全盘英美法系的翻版。

不过,英美法系的判例条文及法律精神虽被全面导入,但警察、法庭在实行的时候,仍需要一段时间的学习与磨合。在这段磨合的时期内,日本的公民权利被侵犯、警察刑讯逼供的不文明就属在所难免。就算是美国自己本身,第五修正案颁布了达200年,但宪法也并不是时时被遵行,人权也不是处处受尊重,不也是直到1965年的“米兰达上诉案”里,才明确地在警队里树立了“你有权沉默”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强烈意识吗?

“松尾政夫强奸重审”一案,就正好见证了日本的司法进步、沉默权随英美法系的传播而在日本强化的一个艰难的过程,和一个可喜的成长过程。松尾只不过是为了维护做人的名誉而战,而相马律师则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为了维护刑诉原则和促进本国司法公正而战。这场悲剧最后之所以得到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其最主要的原因只在三个字——沉默权——的实行。

忽然想起了一句古老的西方谚语:即使最微不足道的人,也是有他们的志气的。

又想起了同样古老的另一句西方格言:即使是一条狗,在一生中也应该会有几次机会。

松尾政夫与其妻子,这么一对常常面带微笑却又孤苦清贫、无依无靠的夫妇,悄然生活在熊本偏僻的乡下,一旦遭受到不白之冤和灭顶之灾,他们不是怨天尤人,而是互相扶持,执著不挠地走上漫长而又艰难的伸冤之路。虽然总是徒劳,但总是怀着对司法正义的信仰。终于,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的进步,他们的命运,也在不可思议的逆境中出现了转机。这一对至卑至微的老夫妇对人生的积极态度,不也是很有点儿值得我们深思、值得让一切曾蒙受过冤屈的人内省、学习的吗?

不过,这已经是“沉默权”的题外话了。 没有对公平、正义的探索,就绝对不会有沉默权司法制度的产生。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其实是全人类最本质的共同追求。

英国习惯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格言,叫做“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由此,英国人发明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沉默权。

无独有偶,古代罗马法中也有一句更古老的格言:“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据此,可以说,在古罗马“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里,早就已经产生了清晰的沉默权的萌芽。

由此可见,沉默权的法学渊源并非是仅得一个。起码,在现代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英美法)的发源地里,你都可以找得到相似的源头。

其实,在古代地中海沿岸的世界文明里,在欧亚非三大洲所有古老的法律故事里,你都可以找得到沉默权的影子,或者说,找得到沉默权产生的同一个法学渊源,那就是——公平、正义。

让我们聆听一下远古的足音,追寻一下往昔人类法律的故事。

古埃及,这个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首的非洲国度,在其古代的文学作品里,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可能是世界史上第一次的“民告官”案例,一个用法律的正义去惩治贪官污吏的精彩案例。

一位农民赶着几头驮满物品的驴从绿洲中来,路上遭到一个官吏的抢劫。他向高一级的官吏报了案,并要求得到公正的对待。

国王对这宗小小的抢劫案本不耐烦,但他对这位农民的口才印象很深刻,于是延长了案件聆讯的过程,于是,他有幸听到了这位农民关于“正义的标准”的9篇不同的演讲。演讲最后的陈词如下:“伟大的国王呵,你是孤儿之父,亡妇之夫,弃女之兄,丧母者之围裙。在这片土地上,您的名声高于一切公正的法律,您是慷慨的领袖,高尚的伟人,您明察秋毫,戳穿一切谎言,您就是正确”。农夫越赞扬越起劲:“您是天之舵、地之柱,您就是测量用的尺!舵永远正确,柱从不崩溃,测量之尺绝不犯错……”农夫聪明地用尽一切恭维的词语,去向国王表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的真谛。他当然能赢,因为即使是一个黑社会的龙头大哥,也还喜欢别人赞扬自己“公正”的形象。最后,他胜了这场官司,财物退还了给他,官吏则遭到了惩罚。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而不是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的妄为胡行。这一点,在古埃及,从农夫到国王都深信不疑。

古埃及人虽然才华横溢,有良好的正义感和歌颂正义的良好口才,但他们在给世界留下了金字塔、狮身人面像和一大堆写在芦苇纸上的文学作品的同时,却没有给我们留下太多法律活动的线索。文明人真正的法律故事,应该是起源于亚洲西部的古巴比伦人。

公元前2300年,即距今4300年前,亚洲西部、地中海东岸,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中,出现了一位该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统治者——汉谟拉比王。在他统治的几十年间,他建立了宏伟壮丽的古巴比伦城,城里有古代世界“七大建筑奇迹”之一的空中花园,城内有整齐的房舍街道,密集的人口,繁荣的商旅。在长达1700年的时光里,巴比伦城一直是世界上最大最繁华的城市。

巴比伦人广泛使用文字,他们记录一切交易的契约、账单。在城市废墟发现的陶土盘上,还记录有众多的法律报告和司法裁决书。这些古老的法律著述,显示这里的古代,曾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1901年,一支法国的考古队,在两河流域的沙漠里,挖出了一个旷世奇珍——一根黑色玄武岩的大石柱。

这根石柱已经断成三截,但拼起来还是完整无损。柱高两米半,直径约50公分。它的上部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庄严的神端坐着,右手握着一支权杖;一个人肃立着,伸出双手,准备接受权杖。石柱整个表面上,刻满密密麻麻的楔形文字,经专家考察,原来是282条法律条文。原来,这就是湮灭在岁月长河里2000多年的,历史上曾声名赫赫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

石柱上部雕刻的,就是汉谟拉比王从端坐的神手上接过法律的场景。《法典》的一开首就是汉谟拉比庄严的声明:“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类幸福”。

当然,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思想的人,对什么是“公正”和“幸福”总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谁能否认汉谟拉比的这句声明,的确是超越一切时空地、目光深邃地表达了一种法律里最本质的价值精神?

在《汉谟拉比法典》里,商业法占了很大的数量。一切关于销售、租赁、易货、贷款、抵押的交易都要签订合同,一切合同契约都由相当于公证员的官员起草,一切合同分歧都应提交国王裁决。很明显,在这里,国王只作为一个法律的监督者。在这种法律制度下,人们享有通过双方同意而订立契约的平等与自由,而国王,只承担对其居民及对外国商人伸张正义的责任。

劳工法开始出现。无论以何种形式雇工,工资都由法律规定,雇主不能少给一个钱。关于地主和租户的法律看来相当进步,租金由双方同意的合同规定,若遇上天灾粮食欠收,可以暂停或推迟支付租金。中国的地主黄世仁倘若生活在巴比伦,是绝对无权逼佃户杨白劳自杀的。

宗族复仇、私刑、抢亲的乡土习俗,都从这部城市的、国家的法律里消失。而犯罪法出现了:偷盗、诈骗、卖假货、通奸、故意伤害或因疏忽、过失造成伤害都被视为对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冒犯,被视作犯罪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伤害罪,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对等报复法,尽管后世许多人批评它野蛮,但在那个历史时代,谁能说它不是一个仍然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司法规则?

家庭法、婚姻法、财产法也开始产生:一夫一妻已经成为法律制度。结婚要凭双方的书面婚约去领取官方的结婚证书。所有子女包括领养的子女,都有权平等地分享父亲的遗产。如果妻子疯了,丈夫有权再婚,但病人必须由他来赡养。

以上所讲的,只不过是《汉谟拉比法典》的简单介绍,却足以表明这一天才民族在法学上取得的杰出成就。在此有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进步,在《汉谟拉比法典》中亦开始出现了个人的责任,相应地,也开始出现了个人的权利。法律从一产生,就是人民权利的舞台,而“公平正义”,已在意识上,成为巴比伦立法者、统治者们对自己臣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前苏联所谓的马列主义历史学家,疯狂地攻击《汉谟拉比法典》,说它只是一部“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野蛮法律,这真是一种历史幼稚病和法学幼稚病的梦呓。因为,就连马克思、恩格斯都曾高度肯定过奴隶制的历史合理性。恩格斯曾多次撰文指出: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没有奴隶制,就没有今天的社会主义。

奴隶制可以随着历史的进步被其他制度代替,但公平和正义却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社会主题。《汉谟拉比法典》所追求的精神就是公平与正义,这就难怪,在古代世界兵荒马乱、野蛮部族战火连绵的地中海沿岸,巴比伦,这一古老的国度,竟然能一枝独秀地屹立了1700多年。

古希腊,欧洲文明的发源地,在巴比伦行将衰落时崛起。但希腊人的法律智慧,尤其是商业法的体系,却主要是从对巴比伦的学习中得来。

希腊人对世界最大的贡献,除了无与伦比的建筑、雕塑、诗歌、戏剧、奥运会之外,就是“民主政治”和“自然法学”学说。早在公元前500年,古希腊,就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把“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这个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灵魂引入了法律。在法理学领域,希腊人几乎为现代法治社会奠定了一切必要的思想哲学基础。希腊的智者醉心于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哲学研究,还对刑法的哲学思想作了令人可敬的探讨。遗憾的是,在民主政治走向一个极端的情况下,每个公民都有权轮流抽签去做法官,每个被告人都把“自辩”视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于是,古希腊终于未能发展出为实施法律而必需的专业法庭,也没有产生出能代表公民进行专业诉讼工作的律师。

但民主政治的氛围,却很容易产生出“恶法非法”这样的念头。

古希腊有一出著名的悲剧,名叫《安提戈涅》。

安提戈涅是一个小姑娘,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的战争中战死了。国王克里奥颁下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葬,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凡违反此法令者,乱石砸死。

但安提戈涅偏偏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众卫兵的阻挡,在众目睽睽之下,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也没有一人依照“砸烂狗头”的“法令”去办事,只是职责所在,不得不将安提戈涅拘捕,带到国王面前。

当国王克里奥咆哮着怒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安提戈涅却慷慨激昂地反驳说:“宙斯并未宣布过这样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法律是有效力的。”

法律即是天理!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即使是叛国者,死已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显失公平;再加上掩埋死尸本来就是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保护和尊重,这更是一种不言而喻的自然法则,是神制订的法则。而国王自订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反而是伤天害理,违反公义,那就是不好的法律;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就不需要去遵守它,甚至要去推翻它。一句话,“恶法非法”!每当悲剧演到此处,希腊观众总是满腔热泪,掌声如潮。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人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之内,应有公平正义在”的法理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都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孕育出一代又一代的革命家和——无政府主义者。

什么是公平?这很容易理解。但什么是正义?这就并非每一个人都说得清楚的了。

智慧的希腊人一直混淆了“正义”与“正确”这两个概念。而古罗马的法理学家则成功地对“正义”作出了法律上的解释:所谓正义,主要地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这才叫“正义”。

罗马这个民族酷爱法律,对法律有特别的天赋。正如古罗马的神庙和宏伟的公共建筑、廊柱成为后世建筑的灵感来源一样,罗马法律,也成为现代世界法律推理和法律原则永不枯竭的宝库。现代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英美法系国家,在其法律的实质及推理方法上,可以说,都是以罗马的材料来建造的。

正当古希腊的文明日渐衰落的时候,历史的大幕,便悄悄地转向了西方的意大利半岛。公元前七世纪,意大利台伯河畔,有七座山丘的村民,在两个“狼孩”的统领下筑起了一道环状的城墙,建立了罗马城。至今罗马中心广场上,仍矗立着一座青铜的“母狼哺儿”的雕像,在日日夜夜地向游客述说着这个古老的“狼的传奇”。在其后的数百年间,罗马帝国如火如荼地扩张,发展成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以地中海为内湖的庞大帝国。

或许由于他们是“狼的传人”的缘故?罗马人的性格极为英勇,极为坚毅,而且正义感极强。他们对法律的贡献,在于一部卷帙浩繁的《查士丁尼法典》,以及程序完备的专业法庭、专业律师制度的创建。后来历史近2000年的事实证明:一个公民,若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便只有委托一位精通法律、又勇于坚持正义的律师作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有效地确保他的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这一重要的司法概念和制度创建,正是罗马人留给世界最宝贵的遗产。

在古罗马,有许多精彩的律师辩案故事,也流传下来许多诸如西塞罗、普利尼的雄辩优美的辩护词。

公元初,罗马帝国的早期,出了尼禄、图密善等几个暴君,他们时常罗织罪名,残害政敌。而他们常用的武器,便是不完善的法律,或者说,是不良的法律,是“恶法”。

古罗马著名的雄辩家、优秀的律师普利尼,有一次接到一宗棘手的案子。

被告人是他的一个朋友,曾任比提利亚的省长。为人极富正义感,为祖国为人民作出的贡献良多。但不幸,他曾在他生日那天与友人交换了礼物,而法律却明令禁止省长接受任何礼品。现在,他的政敌们就要利用这一点置他于死地。

普利尼为难了。“如果我否认事实,但这事实已尽人皆知;如果我请求法庭宽恕,我就等于承认了我的客户有罪,就会即刻毁了我的客户。如果我明知这是违法的行为却还替其辩护,我又会伤害到我作为公民的责任。但如果我不替其辩护,那这世界上就会多了一个枉死的冤魂”。怎么办?博学多识、聪明而又富于正义良知的普利尼决定走一条中间路线。

在元老院法庭上,面对着一片激烈的指责和要被告人认罪的喧嚣,普利尼慷慨激昂地举出了一则古老的罗马法的格言:“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换言之,“他有权保持沉默”。

法庭的喧嚣被镇住了。是呵,这是我们罗马古老的格言,又是每一个罗马人神圣的自然权利,谁能去破坏它呢?但众人又困惑了: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那他怎样为自己辩护呢?

那当然就要靠律师大显身手了。普利尼就是律师,精通法律的他用来替被告人辩护的法宝就是“恶法非法”。他滔滔不绝地讲了三个小时,畅论了一番“礼尚往来”的人之常情,是自然法则、自然的权利,委婉地指出了官员也有私生活的权利,而禁收任何礼品的法律违反自然的权利,也就是违反了自然正义的精神。这样的法律,即使不是“恶法”,起码也是不良的法、要改善的法,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的精神。元老院的气氛出乎意料地活跃,他的雄辩,征服了所有富正义感的法官。最后,他的朋友终被宣告无罪,从政敌的魔爪下,挽回了一颗宝贵的人头。

当精疲力竭的普利尼走出元老院时,罗马的市民用欢呼和鲜花包围了他。正义,学识,又一次得到了胜利。

古代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里,其实早就已经包含了沉默权的萌芽。而古罗马一手创建的律师代理诉讼的司法制度,更为刑事被告人沉默权的实行提供了可操作的可能性。“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的格言,清楚地显示了除英国习惯法之外,沉默权,还有其一个更古老、更有力的法律渊源——即罗马法、大陆法的法律渊源。

其后,据许多法学家和史学家的研究,在12世纪欧洲的基督教会法中,出于维护“神权”、打击“王权”的需要,也曾明确地表述过:“除了对上帝忏悔之外,任何人无需向任何其他人招认自己的罪行”的箴言,这无形中便在俗世扶植起了一定的“人权”,和播下了“沉默权”的种子。

由此可见,沉默权的起源是多源头的。只要认真去追寻一下历史,你就会发现:在古代地中海沿岸的世界文明里,在欧亚非三大洲所有古老的法律故事中,你都可以找得到沉默权的影子,以及关于它的起源的同一个法理学渊源,那就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沉默权得以萌生成长的惟一土壤。

没有对公平、正义的探索,就绝对不会有沉默权的概念和司法制度的产生。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其实,是全世界、全人类古往今来最本质的共同追求。

笔者曾听讲过一个有趣的小故事: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成立不久。南方某大学有一支历史考察队深入到海南岛五指山区考察民俗。五指山区有大片大片的原始森林,那儿世世代代居住的许多黎族人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的时代,赤身裸体,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生活十分艰苦。考察队在考察结束临离开之前,出于同情和感谢,送给当地部落的头人一幅布,原意是使他能做几件衣服,穿得像个领导人的人样。令考古队员目瞪口呆、大感意外的是,部落头人一声唿哨,全部落男女老幼齐齐聚拢,欢天喜地地把这幅布按部落人口多少,严格平分,剪成了一块块像邮票大小的方块,然后依次序上前领走。

在现代人眼中看来极不可思议的甚至是有点愚蠢、荒谬的这种行为,在原始人的眼中,却代表了最神圣、最宝贵的公平和正义!虽然贫穷落后、生活水平低下,但有公平、正义在,吃野果喝泉水也是幸福,谁能说这不也是一种活法呢?

在光怪陆离、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里,现代人,毫无疑问是掌握了比原始人强大亿万倍的征服自然的能力,但在如何驾驭人类社会自己方面,我们是否早就退化得连原始人也不如?我们许多人的内心,是否早就失去了对公平、正义的理想和感悟,而行动上早就迷失了公平、正义的理性和方向?就在我们对沉默权是否科学、是否适合国情、是否符合中国现实的需要还在激烈争论不休的时候,我们有几人曾想过:在我们的信念中,究竟还有多少对人权、对天理、对公平、对正义的追求?

从全世界原始人的自然权利,到古巴比伦的公平、公正法典,到古希腊的“恶法非法”,到古罗马的正义格言和专业法庭律师制度,再到英国的“天赋人权”、“权利法案”,再到法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美国人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世界的法律故事是无穷无尽地展开。国家有兴亡,王朝有更替,宗教有盛衰,只有公平和正义,站在无数次失败和毁灭的基础上,顽强地向前发展。5000年来,尽管她成长的速度时快时慢、时而迟滞,但却从来没有停止过。

沉默权并不是从来就有,也不可能会永垂不朽,但公平、正义却将是与世长存。

投身法学工作的人是幸福的。

投身法学工作的人又是不幸的。

因为,他们随时要准备为公平和正义而献身。

300年来,以沉默权的移植导入为标志,世界各国,掀起了一个追求司法公正、司法文明的进步潮流。

孙中山先生曾有过一句名言,叫做: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沉默权,也是这样的一股世界潮流。

由于沉默权的实行对保障司法公正产生了两个十分显著的作用:第一,有效地防止了各国警察滥用暴力刑讯逼供的野蛮现象,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第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诉讼双方的地位平等,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了冤假错案可能的发生。因此,从它诞生的那一日起,300多年间,小小的一个沉默权,引来了全欧洲及全世界130多个国家的争相仿效。以沉默权的移植、导入为标志,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一个追求司法公正,普及司法文明的进步潮流。

但在我们的大学、中学历史教科书上,却从来没有一个历史学家告诉过我们,世界史上曾有过这样的一个潮流。

且看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对沉默权是如何的规定:

英国的《法官规则》载明,警察在拘捕疑犯之前必须进行警告:“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些什么,就将会被记录下来用作呈堂的证供”。

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规定警察要对疑犯宣读其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你有权会见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你免费提供”。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警察法庭应当告知被指控人:“依法他有就指控事由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申述的权利”。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告人初次出庭时,预审法官应当“告知他有不供述的自由”。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1款规定:“被告得始终保持沉默或对各个讯问拒绝陈述”。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

另外,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3款、波兰刑事诉讼法第62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3款都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或拒绝供述而不必解释原因。”

有些国家干脆把沉默权写入宪法,如美国和加拿大:“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尽管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很大的差别,但它们共同的一点就是,都赞成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不可被剥夺的“沉默权”。

立法形式虽有不同,用词不同,语意也各有千秋,但上述条文的共同内涵都是——“你有权保持沉默”。

这真是一股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

没有司法文明的进步,也就没有社会文明的进步。沉默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它最首要的直接作用,就是使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逐步开始减少了甚至是消除了野蛮的刑讯逼供和丑恶的酷刑。而这些现象,至今还在危害着中国社会的健康。

在西方人看来,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都可能是有罪的人,也可能是无罪的人。但即使是事实上有罪的人,也还是人。按照自然道德的要求,罪人也不应该被强迫着去证明自己有罪,更不应该受到惨无人道的酷刑拷打和虐杀。即使他被依法剥夺了公民权利,作为一个人,而不是野兽,他仍然拥有最基本的人权,仍应该得到人道的对待。简单来说,“磨刀霍霍向猪羊”是一种人类的正义。但无端地捆绑吊打猪羊,针刺刀割、铁烙火烧猪羊,把它们摧残得号啕大叫、遍体鳞伤,这则是一种人类的野蛮和变态。

人类不是野兽,人类是人。

沉默权,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而设计的。但更现实的是,它首先是为了保障所有的人,包括清白无辜的人和确有罪恶的人,都免受酷刑的虐待和摧残而设计的。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疯狂地屠杀犹太人和世界人民,丧心病狂用酷刑去摧残一切人的人性、人权,此次浩劫,被国际社会引为惨痛的鉴戒。痛定思痛,所以,近50年来,为抵制酷刑,消除酷刑,保护人权,保护人性免遭再次的泯灭,沉默权便日益成为一股强大的国际刑事司法潮流,并终于被联合国确认为“人类绝不可被剥夺的基本人权之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发表了一项《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地铤而走险去反抗暴政,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宣言上,还开列了一份“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的一览表。在刑事司法方面,《宣言》在第11条第1款,明确地申明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无罪推定”的国际准则。而作为“无罪推定”内涵之一的沉默权,已隐隐然跃然于纸上。

其后的10多年内,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连续发表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份伟大的文件。它们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总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特具了世界宪法的崇高地位。在其第14条第3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就等于把沉默权,清楚明白地写到了这部“世界宪法”上。

于是,沉默权在国际上,终于汇聚成了一股汹涌澎湃的司法文明潮流。

截至1997年1月1日为止,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已达136个。沉默权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已所向披靡地成为了五大洲130多个国家公认的、争相仿效的、蔚为大观的国际司法风景线。

遗憾的是,在此期间,中国再度闭关锁国,对外面的潮流是一无所知。以致中国重返国际事务圈子的时候,我们发现,在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惟一未加入公约的,就只有我们中国。

换句话来说,中国,一度徘徊在世界司法文明的潮流之外。于是,中国的刑事侦审活动,便一直只好停留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水平上,中国的刑讯逼供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就难免禁而不止。

幸好,在党的英明领导下,在改革开放基础日益稳固、中国越来越重视法制,重视公民合法权利的形势下,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荪先生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这份公约。一旦经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将成为正式加入该项公约的第137个国家。

加入了又如何?加入了,就得准备与国际司法准则全面接轨,包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实行沉默权规则,全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对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而最首先要做的,就是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彻底消除刑讯逼供的野蛮现象,彻底消除对嫌疑人动用酷刑这种丑陋的行为。

中国司法界,面临着一场艰巨的脱胎换骨的改造。

千古艰难唯改革,惊心岂独司法人?

从理论上说,我们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的传统文化,应当是充满了人性和慈爱。再从理论上说,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理想的制度,我们现代的社会,应当充满理性和文明。但反差巨大的事实,有时却很令人困惑:古代儒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刑期于无刑”等“以杀止杀”的谬论,哪里有一点对人类生命权利的尊崇?佛教教义里,阴森恐怖的十八层地狱、油锅刀山,除了极端的残忍之外,哪里有半点普渡众生的慈悲?古代法家只会为虎作伥,一味狂叫“严刑峻法”,发明出万千毫无人性的刑具来荼毒生灵。凡是参观过大连那一个“古代刑具博物馆”的人,无不被吓得魂飞魄散,毛骨悚然。而在现代,我们则把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奉为司法的圭臬,无意中,我们又一手复活了多少封建主义的歪风,一手制造了多少泣血的冤魂?尤其是“文革”十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使上至国家主席下至亿万人民群众,遭受的屈辱和苦难达到了空前。细想起来,我们的文化里,实在是少了点人性、理性、博爱性;我们的制度上,实在是少了点民权、人权、沉默权。鲁迅先生曾说过:“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民一向被同族和异族屠戮、奴隶、敲掠、刑辱,非人类所能忍受的痛楚,也都身受过”。时至21世纪,我们这个苦难的民族,应彻底抹去昔日的血痕和泪痕。

每个人都追求和平、幸福、快乐、平静、美好的生活。

每个人都追求健康、安全、自由和人格的尊严。

但刑讯逼供、野蛮司法,会在瞬间毁灭了一切。

法的目的,应是全人类的幸福,而刑讯逼供,本质上则是一种人类的自我摧残。当执法者在摧残犯人、嫌疑人、清白无辜的人的时候,他其实也就是在摧残自己的人性,摧残着社会的理性。

而沉默权,一种旨在制止、消除一切野蛮司法现象的法律规则,的确是全世界司法文明的一座伟大的纪念碑。

占世界人口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有什么理由不在这座丰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

198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又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党和国家已引领中华民族走上现代司法文明之路。我们衷心地希望:在中国的大地上,永远永远,再也没有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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