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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政府监管的概述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的职能是由监管所要实现的目标决定的,通常是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系统的稳定和公众对它的信任。监管者对企业年金基金和相关服务提供者依法管理,保障成员未来领到的养老金与法律一致。

一、企业年金的政府监管概述

(一)政府监管人的职能

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涉及以下几个基本环节:收款、成立基金、投资、在成员退休时发放养老金待遇。监管的职能和框架主要是围绕这几个环节建立的。各个国家的法律环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历史等各不相同,因而在监管的职能和框架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监管的职能是由监管所要实现的目标决定的,通常是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系统的稳定和公众对它的信任。必须强调的是:(1)公众对这一系统的信任与一些相关领域如社会保障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变化有关;(2)由于企业年金是为将来的消费作长期储蓄,公众信任的目标应当是长期目标而不是满足现在的需要。

监管者必须建立和维持市场参与人的利益平衡。首先,它要保护基金成员的利益。其次,要保护基金受托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不合理的抱怨和个别成员机构的失败所带来的对基金的损害。监管者对企业年金基金和相关服务提供者依法管理,保障成员未来领到的养老金与法律一致。监管者作为一个中央机构,立足于其信息资源和专家资源,可以对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和法律规定做不同程度的解释,它可以是一种观点、一种解决方案、一种最佳实践模式,或者是一种法规。

监管者具有监控养老金基金运作的措施,包括:养老金基金和其他参与方(审计师精算师和托管银行)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与养老金基金成员的信息交流,通过亲自检查获得第一手资料,或者通过其他权力机构获得信息。监管者通过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对养老金基金作出评价。另外,监管者还要评价养老金基金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和作为金融市场与国家经济的一部分的发展状况,从市场角度检验法律的正确性,并提出修正意见。

(二)政府监管的方式

世界上政府监管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分散监管,即各个原有的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事务进行监管。比如,在美国,联邦税务局依据税务法案中的401(k)条款监管企业年金计划在税务方面的标准,劳工部则依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制定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在澳大利亚,有关部门依据1993年末通过的“退休金行业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退休收入标准进行监管,澳洲投资与证券委员会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行为、信息披露、基金销售和处理投诉,澳洲税务局监管税收方面的一致性并监管小型的、自己管理的养老金基金。

另一种是集中监管,专门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机构对养老金基金进行全面监管,包括监管银行、资本市场、保险公司等。拉美和东欧国家采用此方式。在监管体的组织结构上又存在两种模式:模式一,按不同的金融领域分部门,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协调各部工作;模式二,按不同的职能分部门,比如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法律事务和发照、客户关系等部门。匈牙利的金融监管局实行该模式。

各国监管层并不认为存在全世界普遍适用的监管方式,采用哪种监管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适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并保证有专业人才和足够的经费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三)政府监管的内容

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机构控制方面:包括发照,市场推广广告活动,企业年金基金及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基金行为评价与现场评估。

金融活动方面:包括收款过程,托管、资产估值,收益计算,投资限制,最低收益保证(如果有的话)。

对成员行为的规范和监控方面:成员加入,转移的过程,基金与成员联系的方式。进行这方面监管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投诉部门。

退休金支付方面:领取退休金的过程,是一次性支取、程序化支取还是以年金方式支取。

分析和规划方面:对监管机构自身的战略规划,出版统计报告和养老金系统的研究报告,制订新的规则。

(四)政府监管的实施

监管当局首先为养老金基金发执照。养老金基金登记或申领执照要报送以下方面的文件:

满足建立养老金基金所需要的人员和技术方面的标准。

满足金融方面的标准:财务计划、在开办费和将来债务方面有资金来源的证明。

内部管理规定:委任书、公司管理层和成员、会计规则,等等。

监管者审查这些文件是否满足有关要求。为了养老金基金成员的利益,监管者在作出拒绝登记的决定时应当慎重。但如果颁发了营业执照,则表明该养老金基金具备了开始运作的必备条件。

在养老金基金运作当中,出现任何与登记时状态有差异的变动情况都要向监管者报告。另外,还要向监管者定期报送以下材料:财务报告、投资和资产组合报告、成员记录、个人账户余额、精算统计和估值。

监管人通过现场检查和要求养老金基金提供特别报告,检查养老金基金的文件、记录和账务,收集数据。监管人还可以对基金成员和其他市场参与人进行调查,听取他们的报告。收集和检查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要分析养老金基金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深入分析,还可以得到下述信息:满足成员权利、缴款的收集、企业年金资产的可用性、投资政策的执行、养老金福利的发放、运作和管理成本、长期资产负债平衡。

依据各方面报告、信息披露、市场信息、现场检查等方式,监管层可以建立养老金基金评级系统。根据这一评级系统再确定检查的重点的频度,从而建立一种主动监管的实践模式。

监管者还可以公布一些公众感兴趣的有关养老金的信息:个人养老金计划信息;市场和投资统计;监管者采取的一些措施。监管人还可以将养老金领域的一些统计数据与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数据做比较,为立法机关评价立法成效提供依据。

监管人进行调查和干预:比如收回发出的执照,冻结其资产,或者调整高管人员。

调查时往往还要借助会计、资产管理、精算等方面的支持。调查活动常常是组团进行。法律部检查养老金基金的申请、内部规则、处理合并和终止的程序等方面内容。IT部门收集、组织和处理信息,支持检查。另外还有不同的部门开展研究与发展、客户关系和国际组织等方面事务。

(五)政府监管的原则

在国际养老金管理层和监管层联络网(INPRS)首届年会上,OECD提出了私营养老金监管的15条基本原则:

原则一:建立合适的管理框架。用综合性的、动态的、灵活的方式改进管理框架,以确保养老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养老金基金完整以及整体经济稳定。该框架不应当给养老金市场、相关机构和雇主带来过重的负担。

原则二:金融市场恰当的监管。养老金的成功投资需要一个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和众多金融机构。养老金基金的发展也会与金融市场基本建设的强化同步。

原则三:受益人的权利。应当保证非歧视性地接纳成员加入养老金基金计划。防止基于年龄、性别、工资高低、服务期限、雇佣形式、职务等方面的歧视。保护雇员和雇主在缴款中的权利。与生活指数挂钩的政策应当鼓励。当工作变动时养老金权利应当是可以带走的。在成员提早退出,特别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要有保护受益人的机制。

原则四:私营计划的充足性。应当促进对私营计划,特别是对那些强制性的、补充公营计划、并起一定公共作用的私营计划的充足性作正确评估。评估充足性时应当考虑退休收入的各种来源。

原则五:管理系统和分立机制。养老金计划和基金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法律、会计、技术、金融和管理标准体系,但这一体系的管理成本不应过高。养老金基金应当与设立人分立。

原则六:基金化。私营养老金计划应当基金化。DC类型计划要完全基金化,而其他类型计划应当服从最小基金化规则或者其他确保养老金债务足够基金化的机制。税收和谨慎管理制度应当使基金化保持一定的谨慎。

原则七:计算技术。本着透明和可比性标准建立合适的资产估值方法、精算技术和摊还法则。增加对现代的有效的风险管理的依赖,促进建立风险管理标准。资产债务管理技术的发展应当给予足够的考虑。

原则八:监管结构。有效的养老金计划和基金的监管应当注重法律的一致性、金融控制、精算检验和对管理人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有合适的人才和足够的经费应付现场或离场检查工作。监管机构还应当有足够的管理和监管权力以防止违规行为。

原则九:自律。要鼓励自律。合适的监管框架中应当包括独立精算师、托管服务和内部独立监事会的作用。

原则十:公平竞争。规则应当促进不同的运作人在公平的领域竞争。公平竞争不仅对参与人有利,而且对市场的发展有利。

原则十一:投资。分析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盈利目标、仔细评价定量规则和谨慎专家原则。向雇主投资应当限制,而海外投资应当允许。

原则十二:保险机制。正确评价偿付保险的需要。需要保险机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合理的架构

原则十三:终止。建立正确的终止机制,使雇主作出安排在其破产清偿时优先依法支付属于养老金基金的缴款。

原则十四: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在个人养老金基金计划上,要强化披露费用构成、基金表现和福利形态。教育个人防止滥用养老金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原则十五:公司治理。应当考虑治理行为准则的作用、股东对企业行为的冲击以及受托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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