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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契合点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企业年金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受托人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依法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负责企业年金的账目管理和独立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同时还要选择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

一、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契合点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在效用上既有联系也相区别,处于社会养老保险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契合点。企业年金不同于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纯市场的商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在本质上它是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的养老福利制度。其特殊性在于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年金的运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行使依法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职能,对企业年金的盈亏也不直接承担责任。

建立企业年金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2]。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当职工工作变动时,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除出境定居或者死亡外,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本人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得提前支取。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市场运营,管理运营模式为信托基金型。参保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全权管理。受托人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依法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负责企业年金的账目管理和独立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同时还要选择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水平取决于历年的缴费本金额和投资收益额,而年金待遇的高低则完全由历年缴费的高低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的高低决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也正是企业年金所具有的这些独特性使得企业年金在企业员工长期激励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企业年金在社会养老保险宏观层面来看,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它与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在微观上,企业年金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为企业职工开办的一项福利制度,它是市场体制下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目的在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满足人们对较高层次生活水平的追求。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现收现付的保障模式下,社会保险税的增加,降低了劳动者的当期收入,由此产生的替代效应往往大于收入效应,个人偏好更倾向于闲暇而不愿意劳动,从而减少劳动力供给,促使接近退休年龄的低工资收入者提前退休,如果低工资收入者在提前退休后仍能通过养老保险机制获得足够的退休金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或者他所获得的养老金接近甚至超过他过去所缴纳的养老保险税(费),则完全有可能促使这些人提前退休。而企业年金却以其完全的基金积累模式、税收上特有的优惠政策,将缴费与收益直接挂钩,将职工待遇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员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从而有效消除了现收现付制中激励不足的问题,增加了企业凝聚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实现长期激励和保障的功效,也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激励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过高,超越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因此,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进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目前正在实施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在这项改革中应运而生的,目的是弥补降低了的替代率部分,以确保统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由此可以看出,从我国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负责的状况来说,企业年金其实是企业对国家宏观职能的补充和延伸,但是企业年金又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企业年金的实施既可以缓解国家养老保险的压力,又可以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同时也保证了雇员退休后的正常生活,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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