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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按照审慎性监管原则来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因此,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应选择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作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模式,即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全面监管。

三、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背景分析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一个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与这个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各类中介组织的发达程度、法制的健全程度等三种主要因素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要选择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模式,首先必须分析这三种因素在我国的具体情形。

1.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我国金融市场是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从短期货币市场发展起来的。经过十余年的努力,现在已粗具规模。一是随着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变革,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等短期资金市场逐步形成,从目前情况来看,同业拆借市场保持着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市场发育正逐步走向成熟。二是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等长期资金市场粗具雏形,开始形成了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等在内的证券交易体系,并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证券交易中介机构迅速发展,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证券交易数量逐步增多。三是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运行平稳,总体态势供大于求,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虽然有长足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金融市场总量规模较小,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条条分割、纵向分配资金的格局仍然存在,影响市场对资金的配置和调节,金融机构的企业化进程缓慢,金融市场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自律;利率的行政控制过严,出现实际上的双重利率,不利于利率发挥调节资金流量的作用;金融市场的法规建设仍不能满足市场需要,金融秩序仍很混乱。

2.我国各类中介组织的发达程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中介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中介服务的范围有了显著的扩展,服务质量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服务业”占GDP的份额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中介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仍低得多。从总体上看,我国中介组织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市场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在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方面仍有不少差距。

3.我国法制的健全程度。这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物质的、思想的,特别是体制上的种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应当说至今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设施仍然非常薄弱。虽然我国无法可依的状况有了根本的转变,但适应各个领域建设和改革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完全没有建立起来。虽然我国法制建设的队伍在数量上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但总的来看,在队伍素质上特别在法律素养上不能完全跟不上法制建设的要求。虽然党和国家在改进司法工作,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由于法律监督机制未能很好地建立和发挥作用,司法机关还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对已有法律实施的程度也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按照审慎性监管原则来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因此,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应选择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作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模式,即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全面监管。由基金法人委托给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投资管理公司的成立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其日常业务受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只有少量资金能用于投资风险高或流动性差的资产。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投资管理公司的许可证控制过严,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年金监管难以适应金融市场迅速变化的挑战等。因此限量监管不应取代年金计划本身良好的治理结构、投资管理公司的相互竞争和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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