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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制衡机制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多层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基金的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分别形成相互制衡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之下,基金受托人有更换投资管理者、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自由,这就迫使这三类机构必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以此相互监督。

三、建立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制衡机制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过程面临多层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治理的产出效率取决于每个单层委托-代理的产出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加强对每个委托-代理关系的监管。就单层委托-代理关系而言,提高单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效率的关键是设计激励性的合同。

就多层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基金的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分别形成相互制衡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三者作为代理基金的专业机构虽然职责不同,但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这三者有责任分别定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管理报告、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以及托管和财务报告。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之下,基金受托人有更换投资管理者、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自由,这就迫使这三类机构必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以此相互监督。

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他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并对受托人负责,从而形成相互制衡的制约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金运营过程中,投资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按照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托管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账户管理人应按托管合同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基金的投资收益。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基金规定缴费日前,根据社会保障基金项目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以托管人为核心的基金管理主体间制衡关系如图3-2所示。

在图3-2中:

(1)为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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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管理人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

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2)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3)发送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

(4)编制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

等会计报表;

(5)核对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6)核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

等会计报表;

(7)发送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

等会计报表;

(8)出具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

(9)发送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

(10)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

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当不符合规定时,通知投资管理人;

(11)将投资管理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受托人;

(12)分配基金的投资收益;

(13)提交缴费账单。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需要在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在试行办法开始执行后,将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也应该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但是目前,托管人往往由投资管理人直接指定,在发生问题的时候托管银行可能对投资管理人的某些行为“视而不见”,所以必须改变这种做法,由受托人选择托管银行,利用托管契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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