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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被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劳务合同。如果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失去彼此信任的基础,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4.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成立生效,不需要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实际的履行行为作为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因此委托合同具有诺成性。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为委任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称为委托人,另一方称为受托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委托合同的主体。对自然人来说,要成为受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成为委托人,对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成为委托人,只是委托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之。

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对委托合同的专门规定。早期的罗马法也有委任、代理等法律的规定。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委托合同制度基本上都作了具体规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均对委托合同和代理加以明确区分。我国立法也将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作分别规定。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由受托人依约完成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除了法律规定的或者事务性质决定不得由他人处理的事务外,其他的各类事务,都可以通过委托合同,交由受托人处理。因为委托合同是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为目的,所以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费用及风险,同时,对于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办理的委托事务的结果,委托人应当接受。

2.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成立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一般需要由受托人亲自为之。受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指示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转委托。如果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失去彼此信任的基础,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规定委托合同以无偿作为委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从等价有偿的原则出发,规定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委托合同的无偿,仅指受托人不向委托人主张从事委托事务的劳务报酬,但委托人仍应承担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的报酬依当事人约定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依《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4.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成立生效,不需要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实际的履行行为作为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因此委托合同具有诺成性。同时,在委托合同中,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都相互负有义务,所以委托合同具有双务性。另外,委托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法律对形式有特殊要求的,按法律规定约定形式。

三、委托合同与代理制度的比较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显然,《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对间接代理作了相关规定。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也具有明显差别。从联系而言,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如果是属于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形成直接代理行为;如果是属于以受托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形成间接代理行为。对委托代理关系,须以委托合同作为代理权的授权基础。从区别而言,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实行为,而代理行为一定是法律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合同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成立要件不同。在授权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必作承诺表示,代理关系一样成立。而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如果只有委托人的要约,没有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不成立。

四、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按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方式,可以将委托合同划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该法条明确了受托人处理委托人所委托事务的权限,以委托人所委托的范围为依据。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只是在委托事务范围上有所不同,两者在委托合同的性质上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并无差别。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的事项是一项或者数项,总之,是明确具体的。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概括地将自己的全部事务或者某一方面的全部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当然概括委托也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将所有的事务都交给受托人处理,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一些事务,如结婚登记等,受托人就不能代替委托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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