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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图10—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报纸的管理制度安排上,在很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存在各个层次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②委托人拥有有关行为和结果方面的充分信息。

三、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与其他厂商一样,报社通常也是一个由委托—代理关系所构成的组织系统。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如果监督员工高效率地工作是无成本的,报社领导就能确保员工都高效率地工作。但是,通常的情况则是,报社领导并不能监督员工所做的一切,对于具体工作的努力和有效程度,员工的信息通常比领导多。这种领导和员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即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的信息不同,通常是代理人比委托人掌握的信息更多,从而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处于不对等的竞争地位,因此,代理人就有可能违反合约即不完全尽责而不必付出代价。换句话说,依靠信息优势,代理人可能违背报社领导的意愿而追求自己的目标,甚至不惜以损害报社的利益为代价。

在中国报业中,委托—代理问题往往表现得更复杂。在中国,报纸实行主管、主办制,报社的领导人(社长、总编辑等)本身也是主办单位的代理人。从制度安排的原则上说,他们应该完全体现主办单位的意志。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在其日常工作的行为中,由于他们所掌握的信息远远比委托人——主办单位多,所以,完全有可能偏离主办单位的意愿而倾向于追求自己的目标。

实际上,主办单位也是国有单位,主办单位的领导在本质上也只是国家的代理人,而不是报社最终的委托人。因此,中国现行报业体制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从委托人到报社员工是一个链条很长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最终的委托人——国家对各家报纸和报社的委托意愿并不十分明确(见图10—2)。这样,中国报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往往更为突出。每一个代理环节上的代理人都会有自己所追求的目标。那么,这些目标究竟是什么?他们偏离上级委托人以至最终委托人的能力和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从图10—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报纸的管理制度安排上,在很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存在各个层次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各个层次的行为人都可能会有不同于上一级委托人的目标,而由于监督成本的昂贵,各个层次上的行为人都可能会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偏离委托人的目标,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中国的报业体制管理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使得各级代理人的行为尽可能接近于实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标。在报社内部也需要建立一套管理激励机制,使得员工的行为尽可能接近于实现报社领导和主办单位所要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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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中国报纸生产的委托—代理关系

从经济理论上说,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被理解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合约规定了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必须实现的目标,并规定了在怎样的条件下委托人付给代理人怎样的报酬或者奖励。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委托人的目的就是要构造一个尽可能使代理人不偷懒(不偏离委托人目标)的合约。那么,怎样的合约才能是有效率的呢?从原则上说,一个能促使代理人采取有效率的行动(努力工作)而且接受最低限度报酬的合约,对委托人来说就是最有效率的合约。

合约效率的实现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①代理人没有隐瞒信息。委托人充分知道什么是有效率的行为,以及能够期望得到怎样的结果。②委托人拥有有关行为和结果方面的充分信息。③代理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即委托人不会违约。他们知道,只要不偷懒,他们就能得到应得的报酬和奖励。简单地说,使代理人不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三个条件是:没有隐瞒的信息;可以观察得到行为和结果;不考虑风险,即代理人不担心如果有效率地工作,就会得到报酬和奖励。而发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就是上述三个条件中至少有一个没有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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