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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激励机制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机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纳研究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源于博弈理论与税收征纳实践活动的契合。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机制纳入税收征纳研究中就是势所必然的趋向了。在前面介绍的利用不同博弈模型研究税收征纳问题的成果中,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税收征纳领域存在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税收征纳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激励机制

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机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纳研究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源于博弈理论与税收征纳实践活动的契合。从理论的范畴来看,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问题,而委托—代理理论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或称信息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前文已经说明,税收征纳关系可以看成征纳双方的博弈,并且税收征纳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要制定能够实现良好税收征纳关系、营造诚信纳税环境、杜绝税收不遵从行为、减少税收流失的制度和机制,也就是博弈规则。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机制纳入税收征纳研究中就是势所必然的趋向了。在前面介绍的利用不同博弈模型研究税收征纳问题的成果中,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

税收征纳领域存在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周叶(16)认为,就税收管理而言,存在税收机关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上下级税务机关,如中央与地方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马拴友(17)指出,存在三种委托—代理关系与税收流失相关,分别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政府、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种委托—代理关系:抽象的税务机关,或作为税务机关代理人的税务征管人员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税务征管人员,以及国税与地税。第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实际上在前面税收征纳的静态与动态博弈模型中已有涉及。税务机关与税务征管人员之间以及国税与地税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当前研究的主要领域。例如,李传志(18)认为,在税务机关与税务征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因为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征税人具有信息的优势,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损害国家的利益。利用Holmstrom 和 Milgrom的参数化委托-代理模型,李传志等人建立了一次性税务机关与征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激励和风险分担模型。结果表明,在税务机关对征税人的最优激励与风险承担合同中,征税人除了应该获得固定部分收入外,还应按一定比例分享减少的逃税额或征税额(19)。这和郭剑川(20)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在国税与地税委托-代理研究中,吴武清等人区别了税收征收和税收监管,并利用双重委托-代理理论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在税收征管上实现合作的激励条件进行了经济分析,分别说明了国税和地税在税收征收和监管上完全合作、只在监管上合作,以及完全不合作三种情况时的不同行为特征和可能对税收征管带来的影响(21)。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又将纳税人的行为纳入到博弈中,从而初步探讨了税收征管中的双委托-多代理问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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