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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代际关系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际关系是家庭诸种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形式,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其核心是亲子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动引起较多学者的关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代际关系是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 这种反馈式的代际关系被称为 “哺育”与“反哺”。“家际”代际关系主要存在于亲子家庭之间。
代际关系_农村社会变迁中的文化演进与冲突

一、代际关系的内涵

代际关系主要是指上下代之间所形成的抚育、赡养、 继承、交换和交往关系(王跃生, 2010)。代际关系是家庭诸种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形式,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其核心是亲子关系。家庭代际关系不仅以血缘关系(含收养关系) 为基础,而且是一种靠制度维系的关系。 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变迁, 将直接触及和影响代际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动引起较多学者的关注。较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费孝通, 他指出了代际关系的 “反馈模式” 以及抚育与赡养之间的平衡问题, 即甲代抚育乙代, 乙代赡养甲代, 丙代又赡养乙代。 这是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 这意味着养老是代际关系的主要内容。 也有学者将代际关系视为交换关系。郭于华 (2012)认为, 中国家庭以“哺育”和 “反哺” 为表现形式的反馈型代际关系, 表明代际之间一种交换逻辑的存在。 传统社会中代际传承和亲子之间的互动依循着一种交换原则, 它所包含的既有物质、 经济的有形交换, 也有情感和象征方面的无形交换。 王跃生 (2012) 指出, 中国的代际关系是抚育—赡养关系和交换关系两种关系并存, 且有互补的关系。 在一定情形下, 青壮年时期两代之间 (青年儿子、儿媳妇和中年父母)交换关系的存在,才能为中年 (儿子、 儿媳妇) 和老年 (父母) 之间赡养关系的维持打下基础。 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成员中加入了婚姻关系成员, 家庭代际关系的交换意义得以凸显出来。[1]

老年人与年轻人由于生理的、 心理的、 角色和社会地位以及社会经历的不同,以及在行为和认知方面的差异, 代际关系既可能是整合的、 融洽的; 也可能是分离的、 隔阂的。 一个开放的社会或当社会急剧变革时期, 一代人与另一代人的社会化过程、 社会经历不同, 从而使各自组群中心观 (或称群体中心观) 较为悬殊。 不同代际的人各自具有以自身群体为中心的价值观, 他们对同一现象会有不同的看法。 两代人之间这种认识上、 价值观念上的差异, 通称 “世代隔阂” 或 “代沟”。 而在封闭的社会或社会发展处于稳定或停滞时期, 两代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明显变异, 年轻一代人的社会化处于老一辈严格教养、 熏陶之下, 严格遵循传统的社会规范, 世代之间在观念、行为上较为一致, 世代隔阂就不明显。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代际关系是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 这种反馈式的代际关系被称为 “哺育”与“反哺”。[2]“父慈子孝” 是中国传统社会理想的家庭关系模式, 它不仅反映了父母与子女之间自然、 深厚、 淳朴的爱, 还体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 “反哺” 式的双向义务伦理实质, 是父子血缘天性的伦理升华。[3]而在西方文化中,父母对子女有抚育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却不一定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他们只对自己的下一代承担养育之责。

(一)家庭代际关系的内容

抚育,由亲代对子代施予,抚育既是一种生物性行为, 也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甚至还有历史阶段性特征。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是主要的抚育行为; 而在现代社会中, 为未成年子女创造接受公共教育的条件、 承担教育费用也成为抚育过程不可或缺的内容; 不仅如此, 在中国农村习惯中, 亲代对子代的完整抚育还包括为子女创造婚配所需物质条件, 使之 “成家”,否则便没有尽到责任。

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时代, 赡养是子代对亲代 “抚育” 的回馈。[4]子代在亲代失去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生活费用; 当其生活不能自理时提供照料服务,使之安度晚年。

继承原本是子代对亲代等长辈积累财产、遗产的合法获得,也可以说是亲代将原属自己或由自己掌管和支配的家庭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子代。 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 亲子财产继承是相互的。不过继承的主流为子代对亲代财产的继承。

我们知道,抚育是亲代对未婚子女所付出, 赡养则是子代对老年亲代所承担。而在子女已婚、 亲代尚未年老时, 亲子之间有一个既不需抚育、 也不需赡养的时期。 我们认为, 这实际是一个代际关系的交换期。 [5]亲子代之间在家庭事务中互相协助, 增进了情感。它对姻缘关系成员之间(如公婆与儿媳等) 关系的维系和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有助于提高子代对老年亲代的赡养水平。 但若处理不好, 父母 (公婆) 与儿子 (儿媳) 之间没有应有的交换和互助, 将会对父母老年后主要由儿媳承担的照料水平产生负面影响。 代际交往实际主要是以情感交流为表现形式的来往和关照。在现代农村, 随着中青年流动性非农就业行为日渐增多,子代就业与亲代不在同一地居住和生活的现象增加, 照料之责难以履行, 经济支持和定期探望将成为密切亲子关系的主要方式。

(二)家庭代际关系的类型和特征

1.代际关系不仅限于“家内”,而且存在于“家际”之间

家庭代际关系中的“家内” 表现指有血缘、 姻缘和收养关系的成员组成一个生活单位, 形成不同类型的代际关系; “家际” 代际关系指具有亲子等直系血缘关系成员并不在一个具体的家庭单位内生活, 但他们仍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只有跳出“个体家庭”, 观察亲代个体家庭和子代个体家庭之间的关系,才能认识代际关系。我们可将前者称为“狭义家庭” 代际关系,后者为 “广义家庭”关系。 我们认为, 代际关系分析要兼顾这两种代际关系。

在以家庭结构为基础考察家庭代际关系时, 我们将主要从“狭义家庭”代际关系出发,分析家庭形态的裂解和演变;而在以代际交换和老年赡养为研究对象时, 则将 “广义家庭” 代际关系作为分析对象。儿子均未结婚时, 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在核心家庭之中;一个儿子结婚后形成直系家庭; 已婚儿子分出,在家内关系基础上出现 “家际” 关系, 即子代核心家庭与亲代核心家庭; 第二个儿子结婚后, 亲代核心家庭再次成为直系家庭; 第二个儿子分出,直系家庭成为 “空巢” 家庭。 “家际”代际关系主要存在于亲子家庭之间。 这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财产继承和养老赡养关系, 而且这些关系得到当代法律的维护。

2.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 表现

是指不同性别成员间的代际关系有差异。 代际关系是否具有性别差异?从亲缘角度看, 代际关系没有性别差异。 比如父亲、 母亲和儿子、 女儿之间的代际关系程度没有近远或强弱之别。而从代际关系的体现形式上看,代际关系又有性别差异。

这种性别特征又与婚姻形式有关。 直至现在, 中国农村的婚姻形式仍为男娶女嫁、 妻子从夫居为主。 尽管当代法律赋予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同等权利, 但在现有婚姻形式和民俗支配之下,出嫁女儿除了嫁妆之外, 既不继承娘家的动产和不动产,也不承担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 当然, 当父母年老、 生存困难时女儿给予资助的情形在增加。 这属于自愿性质, 而非义务所驱使。

随着家庭核心化程度提高, 已婚女性在家庭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较传统时代大大增强。出嫁女儿与娘家发展关系更为方便。还有一个现象是,在当代农村, 女性与同村男性结婚比例升高。相对于村外婚, 村内婚使女性与娘家的来往更为方便。 它是否会降低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差异?这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3.代际关系与家庭成员的生命周期有关

代际关系及其表现形式有明显的生命周期特征。 亲代对未成年子代的抚育关系、 青年子代和中年亲代之间的交换关系、成年子代对年老亲代的赡养关系, 体现出不同代位家庭成员的生命周期变化。 这表明不同年龄段有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者具有不同的家庭责任。因而, 对家庭代际关系考察应注意生命周期特征。

第一阶段,亲代对未成年子代的抚育关系比较单纯, 是血缘亲属之间的关系。作为父母, 其对子代的养育很少懈怠表现。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中青年子代进城务工行为增多。 在劳动力流出较多地区, 亲子代分处两地, 客观上削弱了亲代对子代的日常照料关系,进而影响亲子情感关系。

第二阶段,已婚青年子代和中年亲代的交换关系实际是两代已婚者、两个婚姻单位之间的关系。 代际关系的复杂性提高,原因是姻缘关系成员加入。在农村,亲代为儿子完成婚姻大事之后, “抚育” 的责任就结束了。 在传统观念中, 子代结婚与“成家”是同义语,自此之后,他们要担负起养儿育女之责, 使家庭代际传递进入一个新的环节。 而原有亲代与已婚子代的关系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交换关系阶段。 在农村, 多子家庭儿子结婚初期, 一般要与父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然后再分家单过; 独子则往往将与父母的同居生活维持下去。 亲子分家另居, 却仍在同一村落之中, 彼此成为生产、 生活的主要协作对象。 在多育的集体经济时代, 亲子代际交换的主要方式是婆婆帮助儿媳照料小孩、 料理家务, 儿子和父母是生产队的主要劳动力, 儿媳也因有人帮助操持家务而可以去挣工分。 在后集体经济时代 (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 无论分家与否, 代际之间的交换仍是不可缺少的。 出外打工的子代夫妇将未成年孩子交给父母(公婆) 照料生活、督促学习等。我们认为, 无论传统社会还是当代, 中年亲代和青年子代之间的交换关系非常重要。特别是作为与公婆没有抚育之情的儿媳来说,更看重这一关系。它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儿子、儿媳对赡养责任的履行。[6]

第三阶段,中年子代对老年亲代的赡养关系。 父母一代步入老年, 儿子、 儿媳则人到中年, 形成中年子代对老年亲代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关系。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 老年亲代完全依赖儿子养老。 对儿子来说, 这一赡养逻辑是建立在父母对自己有养育之恩上, 赡养是一种回报。 而对儿媳来说, 夫妇是一体的, 丈夫应尽赡养责任的对象 ——父母 (公婆), 自己也义不容辞。 但实际上, 她更在意公婆在能劳作时是否对自己有所帮助, 以致在赡养态度上有所表现。 传统农业社会中, 有产家庭老年亲代制约子代推诿赡养责任的最有效办法是抑制分家。 这样土地、 房屋等基本财产由长辈掌管, 待其去世后诸子才实施分家;有的家庭母亲去世前儿子分家,往往被要求留给她一份养老地, 供其生活消费和去世后丧葬之用。 而在现代社会, 这种制约手段基本上不存在了。 老年父母多数没有产权属于自己的住房,多数情况下依赖儿子供给,家庭地位将受到影响。

4.家庭代际关系的双向特征和施予 ——回馈的异时性

任何“关系”都存在于两种个体之间,它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失去了任何一方,这种关系就失去了存在基础。家庭代际关系作为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相互依存度很强的关系。家庭代际关系具有双向特征,指代际双方互为施予 ——回馈对象。

正如上面所言,代际关系中的施予 ——回馈具有异时表现。抚育 ——赡养关系就是如此。 亲代具有行为能力、 劳动能力和掌握家庭资源的能力, 承担起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子女长大成人、 经济自立后会对父母的需求予以帮助, 在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后, 来自子女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是其生存的基本保障。

从传统家庭理论上讲, 父母生养了子女, 无论是否有上面所说的交换关系, 子代长大之后均有责任承担父母年老后的赡养义务。 但不可否认, 交换关系存在与否决定着子代赡养老年亲代的态度。

5.代际关系的时期差异

家庭代际关系的基本内容在时期之间不会发生很大变化,但不同代位成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往往受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影响。 比如, 在传统时代, 法律和惯习都强调不同辈分家庭成员之间有尊卑之别。 不同代际成员有严格的服制,这些服制不仅表现在丧礼活动中(丧服形式和服丧时间有不同), 而且长辈与晚辈之间发生冲突、 造成伤害, 量刑标准与一般人之间有不同。长辈伤害晚辈量刑轻, 晚辈伤害长辈则量刑重。 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处置权也归祖父、 父亲等尊长。不仅如此,子女不得私订婚约,须由父母主婚。而现代法律则规定家庭成员地位平等, 长辈和晚辈无尊卑、 贵贱之分;每个成年家庭成员均具有对自己收入的支配权; 子女婚姻自主得以实现。 但也要注意, 在农村社会中, 尽管传统法律已失去效力, 但传统观念的余绪在民间习俗中或多或少还存在着, 有些习惯性做法还在起作用。代际矛盾和冲突往往与此有关。

6.代际关系的强弱势之别

从年龄角度看, 家庭代际之间存在体质强健的青年和壮年与体质柔弱的幼年、衰羸的老年之别。 但这里的代际强势和弱势主要关注的是不同代际成员收入和资源支配能力上的差异,当然这种差异既与年龄有关,又没有关系。

一般来讲,年老者逐渐退出劳动领域, 若以劳动能力衡量,其将处于弱势地位。而在传统时代, 老年亲代往往仍是家庭资源的掌握者, 青年子代并不处于强势地位, 在未分家的大家庭这一特征尤其突出。 然而,在当代家庭核心化的时代, 亲子分家之后, 亲代所支配的资源范围大大缩小, 子代收入是其不能染指的。 而在当代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非农就业成为收入主要来源时, 以农为主的老年亲代经济地位进一步下降; 加之社会化养老水平较低, 子代成为亲代养老的全方位依靠对象, 其弱势状况凸显出来。 代际关系中的强弱势是客观存在, 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代际之间强弱势过于悬殊,将会影响代际关系的质量。

二、家庭代际关系的维系方式

家庭代际关系虽然以具有血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为形成纽带, 但代际关系主要并非靠血亲力量维系, 而是依赖社会力量,即国家外在公共力量,特别是代际义务、责任、权利的履行和享有,不同代际成员的地位、日常行为方式等,均在社会力量的制约之下。社会力量不仅规定代际关系的原则,而且约束代际之间的行为方式,引导代际关系的发展方向。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维系家庭代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律

法律是不同时期代际关系维系的主要力量。 特别是不同代际成员间的抚育、 赡养义务以及财产继承权利等, 主要靠法律来规定和维系。 因而, 法律是对代际关系的 “硬” 约束。 法律既是对不尽义务者的威慑, 也是官方和司法机构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传统社会中法律维护代际关系的条文规定较少变化,并且建立在长幼尊卑等价值观念基础之上, 多强调亲代权利(子女主婚权、家庭财产支配权)和子代义务(履行赡养和照料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法律条文对代际关系的规定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而就需以新的法律来代替原有的规范。 近代以来有关代际关系的法律内容因时而变, 亲子法律地位平等成为基本原则。 亲代单方面拥有的权利范围缩小了,亲子抚育 ——赡养、 财产互相继承等对等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更为明确。 新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解放后制定的法律条文更有助于平等代际关系的形成。

(二)政策

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所定、对民众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规章。对代际关系具规范作用的政策在近代之前的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鼓励孝行、表彰多代同居等。近代以来,特别是解放以后,政策在代际关系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现为强调家庭成员平等,实际也是对代际平等的推动。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村,鼓励从简的婚丧嫁娶活动。通过批判传统孝道,子代顺从亲代的观念和行为减少了,它客观上起到弱化子代对亲代履行赡养、照料义务的作用。

有些政策并非直接针对代际关系而制定, 但对代际关系具有间接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 所有制形式的变化以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变更、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等均对亲子家庭经济地位、财产继承的价值、代际交换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道德

就代际而言, 道德力量是亲代和子代之间的行为规范。 道德对代际关系的作用要借助政府机器、 甚至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它以特定规则引导和影响家庭不同代际成员的日常活动, 宣扬和表彰符合时代要求的代际关系行为范式。

可见, 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策的体现形式。 它对亲子代行为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 更重要的是在家庭不同代际成员中酿成一种规范性的氛围。

王跃生认为, 代际关系中的亲情交流主要靠道德来维系。有道德的代际关系相对比较和谐, 亲情更为浓厚。 另外, 代际交换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靠道德力量加以维系。 道德对代际关系的影响和约束在传统时代比较突出, 它更多地表现为向子代灌输尊重、 孝顺、赡养亲代等观念, 或者说这是道德维系的重点。 传统思维中,父母为子女的成长付出甚多, 不尽义务者很少; 而在现代农村, 子辈, 特别是结婚分家后的子辈则有可能懈怠其应承担的义务, 故此需借助道德力量对其加以提醒,矫正失职之行。 我们应将传统道德与现代观念结合起来, 重建具有时代特色的家庭道德。

(四)家规族训

家规族训对代际关系的维护作用在中国传统时代是不可替代的。 原因是当时人口流动较少, 政权力量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影响薄弱, 宗族组织及其所订家规族训成为族众的行事准则,其对代际关系的维系作用不可忽视。 家规族训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化, 同时又将传统道德贯穿其中[7]。 它涉及生育、婚嫁、 父母赡养、 立嗣过继、 家产继承、 丧葬和祭祀等。 可以说, 家规族训主旨在维系家族秩序和代际关系, 特别重视倡导孝行,强化父权。有些家族尽管没有明确的家规族训,但家族组织对代际关系的维系作用是存在的。

解放以后,农村家族组织受到削弱, 甚至基本解体, 家规族训也失去了对族人的规范、 约束作用。 不过在南方的某些农村地区, 家族势力对本族成员的婚嫁、 分家、 治丧和祭祀等仪式性活动仍有一定影响。

(五)风俗和惯习

风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民众共同遵守的行为和交往模式。 惯习也是具有地域特色的行为规范。 相对于风俗, 惯习的约束力更强。如子女的婚嫁安排、财产继承、立嗣过继行为等,各地民众都依照惯习行事。

在代际关系上, 风俗和惯习既有整体上与法律相契合的特征, 又有对法律未涉及的方面进行补缀的功能, 当然也有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的做法。 特别是社会变革时期, 旧的法律被废除, 但民众行为仍以旧的习俗和惯行为准绳。比如, 多数农村,家庭财产继承仍以儿子为主,出嫁女儿对娘家财产则不能染指。儿女的婚嫁方式和彩礼数量、 类别既有保持传统惯习的一面,又有因时而变的另一面。[8]

三、代际关系的变化

传统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核心是“反哺”, 费孝通将中国代际关系与西方代际关系分别概括为 “反馈模式” 和 “接力模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中国人的代际关系是子女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 这种反馈式的代际关系被称为“哺育”与 “反哺”。[9]而在西方文化中,父母对子女有抚育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却不一定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他们只对自己的下一代承担养育之责。 “父慈子孝” 是中国传统社会理想的家庭关系模式, 它不仅反映了父母与子女之间自然、 深厚、 淳朴的爱, 还体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 “反哺” 式的双向义务伦理实质,是父子血缘天性的伦理升华。[10]

从费孝通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的代际关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等级秩序原则,即作为家长的父母是权利的主宰,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要服从、服务于家长,自觉维护父母的权威,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人格、社会地位及其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另一个是均衡互惠原则,就是说代际成员的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是均衡互惠的,表现在代际抚养与赡养、哺育和反哺方面的付出和反馈是均衡的。这两个原则都以家庭的稳定延续为最终目的的,并通过父母对子女的教化、控制的权力和方式得以实现,从而将代际之间的隔膜和冲突掩盖起来。然而这两条原则却有着内在的张力,等级秩序原则强调父母的至上权力和资源控制,均衡互惠却强调代际之间的平等交换和互惠合作。[11]正如费孝通所言,传统社会的稳定不变使得两个原则还可以共存,代际关系在表面上看起来还比较和谐,而在当下急速变迁和流动的现代社会,二者之间的共存关系必然会遭遇挑战,代际之间的隔膜和冲突也会逐渐从隐性向显性转化,代际之间的均衡可能被打破。[12]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家庭中的代际结构呈简单之势

我国家庭变化的趋势主要为: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一般以两个世代户和三个世代户家庭为主, 分别占家庭户总数的48%和49%;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三个世代户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降至17%,两个世代户的比重上升到了64.7%; 在第三、第四次人口普查之间,我国家庭户中代际结构的变化幅度不大,主要表现为总数中单身户比重下降,一个世代户和二个世代户比重上升;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家庭代际结构继续呈简单之势,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1995年我国家庭户中一代户所占比重继续增加,达到15.7%, 三代户和二代户分别占家庭户总数的13.0%和64.8%。[13]

(二)家庭中世代趋于增加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家庭中老人的年龄和老人所占比例不断增加。 而高龄老人的增加势必意味着家庭中世代数的增加。 如平均世代间隔由平均预期寿命、 平均初婚初育年龄、 生育率、 死亡率来决定, 那么在生育率、 死亡率不变或变化很小的情况下, 平均预期寿命增加幅度大于初婚、 初育年龄提高的幅度, 则意味着家庭中世代的增加, 如按全国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1996年为73.04岁, 和1990年为70.43岁计算, 6年增加了3.7%, 而全国女性中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在1990年时为23.05岁,到1996年时降为22.75岁,不仅没有增加,而且有所下降,家庭中世代趋于增加之势显而易见。

(三)代际关系不平衡现象较为普遍

贺雪峰等学者通过对我国华南、 华北、 湖北、 东北、 川西等地农村的实地调查, 指出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 代际关系都是不平衡的,其中都是子女对父母的剥削性关系,[14]即只有哺育而无反哺的代际关系模式。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 父母仍然承担着儿子婚姻花费的主要部分甚至是全部, 而父母从子女那里所能获得的仅仅为亲情回馈,在不少家庭中,这种亲情上的回馈也往往被子代所忽视。 整体来看, 当代农村代际关系存在亲代履行“过度”、而子代“不足” 的现象。 当然也要注意到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代际关系义务和责任受到一定的客观制约: 如绝大多数农村地区, 代际成员由原来的世代居于一地而变为居于城乡两地, 传统的代际居住方式发生了变化, 子代照料亲代的义务也会因此而受到限制。[15]

(四)代际关系变化中凝聚点的改变

代际关系的凝聚点逐渐向孩子转移, 现代社会中代价关系的一大变化可以说是投资重点逐渐向孩子转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产越来越现代化、 科学化, 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培养孩子成本也随之不断增加。 家庭中孩子数量的减少使增加对孩子的投资成为可能, 同时, 在人们的观念中孩子是家庭发展的希望, 把投资重点放在孩子身上全家都能接受。 因此, 把投资重点转向孩子既有利于孩子的培养又凝聚了家庭代际关系。

四、农村代际关系变化的原因

(一)家庭财产制度及经济来源的变化

要更深入了解农村代际关系的变化, 还需要理解近代以来农村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经济来源的变化状况。 以下我们从农村家庭财产制度和经济来源变化的角度讨论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并对代际关系与子女婚配的关系略作讨论。

在传统中国社会, 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确立了家庭作为生产、 生活和生育单位的地位, 家庭占有土地、房屋、牲畜和农具, 其所有权人一般是作为父亲的家长, 因为家庭成员的生活来源必须依靠土地, 掌握土地权力的家长就有巨大的权力。

在合作化及人民公社时期, 土地私有制被废除, 家庭主要是一个生活和生育单位, 而不再是一个生产单位。 家庭成员参加集体劳动, 每个家庭成员的劳动量被集体所记载, 家庭成员的生活来源与父辈家长的权力有了相当的差距。 同时, 因为土地集体所有, 父辈家长不再有土地所有权, 因此不能以垄断生活资料的供给来约束家庭其他成员。

分田到户以后, 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劳力和人口承包到户,土地是集体的, 但承包经营权是家庭的, 且是按人口和劳力分配的, 因此, 家长虽然有组织生产的权力, 却没有垄断生活资源来源的权力, 表现在分家上, 分得了承包田的儿子会理所当然地将自己的承包田拿到自己名下。

简单地说,在传统社会, 因为土地私有, 掌握土地权力的家长可以凭借其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 来保证代际关系中父辈的优势。 集体化以后, 土地不再是家长手中握住的权力, 家长不能再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掌握来确立代际关系中父辈的优势。

到了集体化时期,家长不仅没有了掌握土地的权力, 而且,新中国为实现快速现代化, 而从农村大量提取资源, 人民公社充当了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组织手段。 因此,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有两大特点,一是相对平均, 社会经济分化较少;二是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处于温饱有余的状况, 少有积蓄。 分田到户以后, 农村家庭开始有较多积蓄,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城市提供的大量务工机会,使农民收入(尤其是现金收入) 的主要来源不再是土地,能够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反而比在家务农的父辈收入更多。

集体经济和分田到户后农村经济状况的变化, 对农村代际关系也有重要影响。当前农村的代际关系,因为缺乏传统时代父辈家长对土地的控制权, 缺少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强有力干预, 加之市场经济提供的农业以外的广泛机会, 而使之前以长远预期为基础的哺育和反哺变得可疑起来, 立足于短期的现实结算基础上的代际关系则开始出现, 这种代际关系是一种更加理性化、较少亲情友好、较少宗教关怀(传宗接代)的代际关系, 是一种新型的平衡的代际关系。 家庭不仅在经济上的合作在解体,而且在传宗接代和生儿育女上的合作也开始松动。

(二)妇女解放和婚姻自主的观念进一步深入农村社会

妇女解放后, “妇女能顶半边天”,广泛参与家庭以外的生产和社会事务, 参与公共事务。 农村妇女地位持续提高, 在大部分农村家庭中夫妻平等成为事实, 且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出现了妇女当家的情形。 妇女地位的提高, 切割了以前父子轴的家庭结构关系, 因为缺少强有力的集体力量的制约, 婆媳关系变得越来越难相处,因为婆媳不和而闹出的家庭矛盾越来越多。

(三)与妇女解放有关的权利话语持续增长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中, 婆媳关系是非常关键的一种关系,并且婆媳关系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婆婆强势, 媳妇弱势。因为婆婆或父母不仅占有较为优势的位置, 并且对占有这一优势位置具有自信; 媳妇或子女则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 但一方面婆婆或父母并不“自私”,并不会过分地 “压榨”; 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可以有所期待,期待自己成为当家人后获得补偿。

新中国建立以后, “妇女解放”的话语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妇女不仅要从男权中解放出来, 而且要从不平衡、 不对等的婆媳关系中解放出来;不仅要从婆媳关系中解放出来, 而且要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 自由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妇女, 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爱情, 可以选择离婚以离开那些 “恶婆婆” 或“坏丈夫”, 其结果是家庭内部的婆媳关系开始向平等的方向转化,家庭中夫妻之间的平衡关系逐步变得重要,而婆媳关系变得次要; 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变得重要, 而传宗接代的任务变得相对次要, 甚至关于夫妻隐私权和自由生活的话语也变得重要。 年轻的夫妻希望可以自由安排生产生活事务, 喜欢晚睡晚起, 年老的父母也愿意自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为子女操心了一辈子,应该花点时间过自己的日子,享自己的福。[16]

(四)生产条件的改善

生产条件好了, 不仅每家可以置办全套农具, 而且用于农业生产的时间大为减少。 在大多数农村,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时间, 一年只有三个月左右。 因此, 农民对于生产合作的需要大为降低,大家庭在生产合作上的优势不再明显。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农村家庭规模持续变小,家庭结构持续核心化,其中的关键是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灶吃饭、分开单过的现象日益增多。

[1]王跃生: 《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理论分析》, 载《人口研究》2008年第4期。

[2]费孝通: 《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 ——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载 《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

[3]洪彩华: 《试从 “反哺”与 “接力”看中西亲子关系》, 载 《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费孝通: 《费孝通社会学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3页。

[5]王跃生: 《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理论分析》, 载《人口研究》2008年第4期。

[6]王跃生: 《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7]王跃生: 《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理论和经验分析》, 载 《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4期。

[8]王跃生: 《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维系、变动和趋向》,载 《江汉论坛》2011年第2期。

[9]费孝通: 《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 ——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载《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

[10]洪彩华: 《试从 “反哺” 与 “接力” 看中西亲子关系》, 载 《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1]李培林、李强、马戎: 《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261页。

[12]钟涨宝、冯华超:《现代化与代际关系变动》,载《天府新论》2014年第1期。

[13]陈月新、 袁冰心:《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 载《南方人口》1999年第3期。

[14]贺雪峰: 《农村代际关系论:兼论代际关系的价值基础》, 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5]王跃生: 《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维系、变动和趋向》,载《江汉论坛》2011年第2期。

[16]阎云翔: 《私人生活的变革》,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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