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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时间:2024-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戴红霞杨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社会不稳稳因素及动态纠纷新挑战的战略举措。截至目前,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45件,调处成功1209件,成功率99%。七是大力表彰和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戴红霞 杨 静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社会不稳稳因素及动态纠纷新挑战的战略举措。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调防结合,以调为主”的方针,紧紧紧围全市市改,发展和稳稳定个定局,立立我市实际,以创建“平安石嘴山”、“法治石嘴山”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为全市经济可持续、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稳稳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我市维护稳定、群防群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基层调解组织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人民调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维护我市稳稳定局的首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普遍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及安置帮教组织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使两劳回归人员得到有效帮教和安置,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我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400个,其中村居调委会310个,乡镇调委会34个,厂企调委会51个,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5个。截至目前,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45件,调处成功1209件,成功率99%。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宣传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我们按照中央加强“两所一庭”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加强我市司法所建设。、市39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已完成立户例编,配备、选拔了一批高素质的司法所所长和司法助助员。部分司法所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机和型全包车,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年宣讲法律514场次,受教育99911人次,协助调解组织调解纠纷239件,制止群众性上访43次,制止群众性械斗2次,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78条,协助基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51件。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巩固调、防、治相结合完整的调解体系,构筑和谐社会框架

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各项职能,优化警力配置,调动一切社会可利用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在、市构建一个以群众自防为主体,以司法、公安机关为骨干,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全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有效预防、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群防群治网络。使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盗窃、抢劫等可防性案件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群众安、感明显增强,实现了“矛盾少、重新犯罪少、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厂矿企业、集贸市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实现“五有”(有标志牌、有调解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簿、有统计台账),“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稳妥地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

二是拓宽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多发性、经常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还要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化解,建立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三是规范人民调解程序。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因此,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工作文书,真实、客观、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各种文书纪录,依法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地位、作用,创造性地履行好指导、管理工作职责。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人民调解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

五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要及时解答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对有关人民调解工作和疑难纠纷的咨询,及时纠正错误调解,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七是大力表彰和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八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认真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九是加强安置帮教组织建设,全面完成“四级”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做好衔接管控及帮教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使安置帮教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营造安置帮教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努力拓展安置渠道,竭尽全力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生活保障问题。

十是构建和完善高危人群的防范网络。按照由“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所、居委会与出租房屋、用工单位、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街道办事处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帮教制度,落实帮教措施,关心他们的生活,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协调关系、落实责任制、抓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要经常深入到辖区各基层组织,对基层调解组织、安置帮教组织、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工作及现状进行督查和调研,形成实事求是、客观全面、针对性强的督查调研报告,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做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大对维护稳定、群防群治人力和财力的投入。

(二)强化“12348”法律服务咨询专项电话职能及公安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要尽快建立“12348”法律服务平台,及时为群众答惑解疑。公安系统要尽快完成市局指挥中心调度升级改造和111、122、119“三台合一”,提高全市应急处置能力。

(三)完善社区调解组织、安置帮教组织及警务运行机制。结合创建平安石嘴山活动,在全市基层调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组织内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作为创建平安石嘴山活动的有效载体,进一步推进平安石嘴山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平安单元”创建的主要内容有:平安学校、平安社区、平安企业、平安村队、平安街道、平安单位、平安线路和平安金融单位。

(四)依法加强监督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关于加强全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强化对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一些基层调解组织、治安保卫组织不健全,内部单位存有矛盾隐患、防范力量薄弱,制度和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建议综治部门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大力推进技术防范工作。要以市委、政府在大武口区的重要场所、单位、治安站(岗)、主要路口、人员密集区安装一批视频监控设备,在全市出租车逐步安装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为契机,在全市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大力推广技术防范工作,提高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

(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群防群治工作中推行“治安承包”、“治安承诺”等。广泛发动市区沿街各单位、各商业网点实行若干联防、轮流值班等形式,搞好门前社会治安。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分析近年来基层大量发生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感到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三点主要问题。

(一)各级领导认识不到位。一是没有把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真正提到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关系,只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而忽视社会指标的改善和提高。二是从上到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对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在防范、调处、防激化、防民转刑案件上,重视的程度很不够。

(二)体制机制滞后。由于新的历史时期,城镇和农村的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特殊主体众多,面广量大,许多矛盾纠纷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完全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或单纯依靠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去调解显然不够,必须依靠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一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上下相互协调配合上不够密切,致使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或妥善解决,以致酿成事端,教训十分深刻。二是分级调处、各负其责的机制未能完全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严格责任考核,并未有效落实。三是保障机制跟不上。作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办公经费十分紧缺,开展人民调解无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义务调解只有付出而无任何补贴,极大地制我着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将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二者并举。

(三)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一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远远远出了民间纠纷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我约的群众自治组织,在民间纠纷的调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的定位只能是以调解民间纠纷为主,即使调解纠纷的范围扩大和延伸,也只能是解决一般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笼统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之一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分性质、不加区别地都纳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对通常意义上的人民调解来说,无疑是让“小马拉大车”。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忽视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它目前的现实状况,主观臆断和不切实际地夸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甚至视人民调解为“万全油”,包调一切矛盾纠纷。这实在是一种很大的误解。假如要把目前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扩大到能够调解调处大量的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只有两个途径。其一,要有一部《人民调解法》,使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有的定的法律观位和社会观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律依据。而目前这部法律才刚刚刚入立法调研阶段。其二,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必须完善和健全。试想,在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二是缺乏的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目前,比较的致的看法是,民间纠纷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副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承担。其中,人民调解员是调解民间、社会矛盾纠纷的副力军。,实际情况是,全区各基层单位虽然建立了各类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厂企等都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了哪些人员是人民调解员。问题在于,无论是调委会副主、委员,还是调解员,绝大多数都是兼职人员。调研中,我们发现,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农村调委会,城市街道居委(社区)调委会副主多由村支书任村副主、居委会副主、会副主兼主,工矿企业也多由厂层导兼主。同样,乡镇(街道)调委会也是乡镇层导兼副主者居多,调委会更无的例外观都设在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所长长却是调委会会副主任委员。的来由于工作原因,基层领导们无暇顾及矛盾,但村民与村,但镇干部、居民与居委会干部、企业职工与厂长经理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自身调处起来就很困难。作为村民、居民和企业职工方要么忍气吞声,形成积怨,要么采取向上的级反映甚至越级信访、上访。所以在没有的支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情况下,由基层干部兼职做人民调解工作有有利的的一面,但客观地是是弊大于利。是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能力还不能能适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水平,调解技巧技能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调研中,我们感到,我们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无论兼职还是部分专职的,都普遍存在着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遇到纠纷往往要从法律的角度“讨个说法”“问个明白”,要到“正式场合理论理论”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如果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平和调解能力是不行的。四是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首要职能的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少、装备设备落后,司法所长无职级,工作人员待遇低,极不利于开展工作,司法所工作不堪负重的问题十分突出。

五、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方向

当前,基层基础工作应当紧紧紧围改改发展稳大局,与时时进,扎实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努力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等优势,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下大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在巩固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尽力消除空白点。重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人员构成,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注意提高规范化水平。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拓宽调解渠道,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

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础和保证。一是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注意把懂法律、懂政策、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二是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有效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业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工作质量的保证。要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调处、回访等工作制度,落实对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的公开和明示,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要进进一加步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司法所的九项职能中,首要的职能就是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因此,进进一加步司法所建设,对于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中央关于加步“两所进庭”建设的要求,积极开展司法所规范强建设,努力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管理有序、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全面步强基层司法所的整体功能,着力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水平。

六要进进一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调处机制,增步人民调解的效能。严格实行分级调处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归口调处、各负其责的原则,既不能把应由本级解决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更不能把应由本单位解决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协调会议、领导接访、挂牌督办和信息上报制度,定期分析汇总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七要进进一步强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关注和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人民调解员的无私奉献精神,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和理解人民调解工作,关注、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基础。

八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培训、表彰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积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场所建设及办公设施等实际困难,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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