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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体制概述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巩固政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状态,国家设置了专门机关并赋予其治安管理的职权,实施治安管理行为。社会治安管理旨在创造一个安定、有序、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管理是依法进行的活动,社会治安管理主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一、社会治安体制概述

(一)治安与社会治安

“治安”是一个古老的名词。古代“治安”一词的本意是“治则不乱,安则不危”,泛指政治清明,国家与社会安定,统治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安定,百姓安居乐业。与此相对应,在现代社会,社会治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治理在整体上实现由一定社会规范加以调整的安全、有序、稳定的社会状态。(1)

社会治安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社会治安维系着政治统治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维护和巩固其政治统治最基本的条件,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国家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就难以维护和巩固其政治统治。因此,任何国家都把社会治安作为国家的重要政治问题,将其置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地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治安的稳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历来对此十分重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实现一个治安良好、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二,社会治安的基本内容是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确定的。一个理想的社会治安秩序,必须以法律加以规范和维护,赋予其法律含义。据此,社会治安具有法律属性。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等部门法,从不同方面规定了治安的内容,分别调整着各种社会治安关系。

第三,社会治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着极为广泛的内容,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社会治安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关系密切,具有社会属性。

(二)社会治安管理

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需要通过社会治安管理活动来实现。社会治安管理亦称治安行政管理,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2)

1.社会治安管理的特征

社会治安管理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社会治安管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为了巩固政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状态,国家设置了专门机关并赋予其治安管理的职权,实施治安管理行为。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实施治安管理的专门机关,是治安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治安管理职权。

第二,社会治安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维护和巩固政治统治所需要的,并由一定社会规范确定的社会状态。社会治安管理旨在创造一个安定、有序、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社会治安管理是依法公开实施的活动。社会治安管理是依法进行的活动,社会治安管理主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治安管理主体实施治安管理活动的依据。实行公开管理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特征,它可以保证治安管理活动公正、有效,同时接受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意识和积极性。

2.社会治安管理的范围

为了缔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管理活动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社会治安管理活动需要处理从城市社区到农村地区不同区域的治安事务,囊括了广阔的业务范围。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业务:(3)

第一,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公共治安秩序即公共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与秩序。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包括公共繁华场所治安管理、重点复杂地(段)区(域)治安管理、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第二,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等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容易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在我国“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印章业、印刷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拍卖业等行业。公安机关对纳入上述特种行业的业务内容,实行变更登记、检查监督、违法取缔等制度管理。

第三,违禁物品管理。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特别管制,禁止擅自制造、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的物品。包括毒品、淫秽物品、迷信物品、危险物品。由于这些物品的危险性,公安机关对其制造、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行特别许可证制度。

第四,户口管理。户口管理是指依法搜集、确认和提供本国居民的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户口管理包括:户籍管理,主要包括户口登记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等;居民身份证管理;户口迁移调控;公安人口管理,主要包括流动人口及其暂住管理和户口调查等。

第五,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淮,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科学管理的方法,对道路、车辆、人员以及交通环境所实施的统一控制与管理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的内容有:交通指挥;交通控制;交通勤务;交通宣传;交通规划;交通信息工作;道路及交通设施的规划与管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

第六,消防管理。消防是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简称。消防管理一般认为分为两大部分,即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和管理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科研等工作实施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奖惩等执法活动的总称。消防安全管理是指社会单位内部对消防工作实施的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的活动。

第七,出入境管理。出入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开、进入、返回我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制、指导和管辖。出入境管理是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是公安涉外管理的总和。

第八,社会治安防范监督指导。社会治安防范是治安管理的重要方面,社会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是国家治安管理职能的重要补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是指治安保卫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村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3.社会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治安管理工作的核心和精髓,是社会治安管理活动需要遵循和体现的基本理念。为了保障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下述三个原则:(4)

第一是治安为民原则。治安为民原则是治安管理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治安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治安管理部门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主要任务,真正做到执法为民。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治安工作和治安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治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第二是治安法治原则。治安法治原则是指治安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严格遵守和严格按照治安管理法律规定开展治安管理活动,治安管理权的发动与运作均应当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照法规规定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实际上是行使国家治安行政权的行使行为,而且这种治安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治安管理权的权能范围极其广泛,几乎涉及到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公民权利的每一方面基本上都处于治安管理权可能干涉的范围。在保障治安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防止治安管理权的享有者——警察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是治安管理工作必须面对的挑战。治安管理的法治化,是解决这样一种具有两难性挑战的必然路径。

第三是治安和谐原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也要求治安管理工作必须确立治安和谐原则。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治安和谐原则是治安领域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治安和谐原则包括如下三方面的要求:首先,和谐应当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与评价标准,这意味着治安管理工作不能再满足于追求社会稳定的低层次要求,而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其次,良好的治安秩序——和谐的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主要通过引导、管理、服务等手段自然形成,而并非通过强化社会控制手段强制而成。最后,治安和谐原则要求形成和谐的治安管理关系,治安管理工作主体既要注意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和谐运转,又要努力实现治安部门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和谐。

(三)我国社会治安体制的主要形式

基于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广泛性和独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些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群防群治体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平安建设体制等。这些体制之间内在地具有一定联系性,相互影响、相互继承,构成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

1.群防群治体制

群防群治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专门机关的指导下,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团、群众组织的作用,把群众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所在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建设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管理形式。从治保会到治安联防队,再到现今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群防群治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社会治安体制的主要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治安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治安状况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迈向新世纪的重要保证。(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分析和估量我国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科学地总结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实践经验,适应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治安决策。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使专门机关与全社会结成一体,及时对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动,是科学管理社会治安的行为,是立足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带有长期战略性的方针和政治任务,也是各行业、跨部门的全社会范围的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三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就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和人员而言,不是只依靠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团体,而是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动员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一起抓,形成“搞好治安,人人有责”的局面。

二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而言,是综合性的,既有政治手段、思想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又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努力消除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和隐患,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尽可能减少不安定的因素,逐步实现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三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而言,不仅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预防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犯罪的发生,逐步消除违法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第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第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综合治理的根本在于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3.平安建设体制

开展平安建设,是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工程、民心工程和基础工程。自2003年起,平安建设在全国城镇乡村迅速展开。各地还结合实际开展了“平安社区”、“平安乡镇”、“平安大道”、“平安铁道线”、“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小平安为大平安。平安建设体制对群防群治工作面临的复杂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把群防群治体制作为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以社区建设的形式带动群防群治,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体制就是群防群治体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和平安建设体制相结合的综合性的治理机制。在这种社会治安体制之下,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主体,承担了主要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此外,交通、消防、城市管理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都参与了社会治安管理。这种将专业机关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有序。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社会的转型特征,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无论是就具体的警务制度、保安制度还是就总体的社会治安体制,我们还需要与时俱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体制的成功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治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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