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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的概述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概述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导致世界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奖出限入,以邻为壑的贸易手段不仅使国际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也导致各国贸易政策失灵。通过达成多边贸易协定,用更高层次的国际贸易管理手段代替单边的贸易管理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概述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导致世界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奖出限入,以邻为壑的贸易手段不仅使国际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也导致各国贸易政策失灵。通过达成多边贸易协定,用更高层次的国际贸易管理手段代替单边的贸易管理手段势在必行。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的正式生效催生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多边贸易体制是由成员政府创立的、处理政府间相互关系的贸易体制,是一种对各国(地区)之间采取的贸易政策进行国际协调的制度安排。国际上一种观点认为“多边贸易体制”等同于“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也就是国际多边贸易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是国际贸易关系上的一种事实上的健康状态”(1)。多边贸易体制过去的载体是GATT,而现在的载体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这个正式的国际法人组织(Wolfe,1999)(2)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概念

对于何为多边贸易体制,至今人们尚未作出一个明确且规范的解释。作为分析国际合作问题和国际组织的通行方法,体制理论为国际合作问题提供了最普遍认同的答案。

(一)国际体制的概念

约翰·鲁杰(John Ruggie)第一个创造了国际体制的概念,他将体制定义为“一套已为一组国家所接受的共同的期望、规则、规章、计划、组织能量和经济承诺”。(3)他认为,体制不只包括行为主体的言论和行为,还包括了它们在一个行为主体间的理念框架中所理解和发现可接受的东西。这种理念框架不能从经济能力的分布推演出来,而必须从国家—社会关系的结构中去探求,这种关系是建立体制的国际特性。(4)

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ph Nye)对相互依存问题的研究中,他们对体制概念的解释更广泛地为人所接受,他们的定义与鲁杰的定义有所不同。根据他们的观点,体制由“规范行为和控制其效果的规则、规范和程序组成的网络”构成。也就是说,体制是影响相互依存关系的管理安排。国际体制是“一种政府的安排——政府通过制订或采用某些活动的程序、规则或组织制度来调节和控制跨国的和国家间的关系”。(5)可以说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制度的选择。国际体制是一种独立性变量,有时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6),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国家利益的形成(7)

1983年,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nsner)和一群理论家提出了一个已经成为标准的定义。他认为,国际体制是“围绕行为主体在一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的期望而形成的含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的集合。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公正的信念。规范是指按权利和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明确规定或排斥。决策程序是指制定和执行集体选择的通行做法。”(8)

尽管上述对国际体制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国际体制理论者都强调了国际体制的四个组成要素——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并认为体制就是用这四个要素来定义的社会制度。于是,体制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个别的和汇集的意向被归纳成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9)

可以说,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制度的选择。国际体制是一种独立性变量,有时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0),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国家利益的形成(11)。国际体制在影响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国家行为主体期望与其他行为主体未来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体制提高了对未来的稳定性的期望;(2)体制提供了影响行为主体协调政策或制止政策协调的动机的信息;(3)体制通过将互利原则制度化,减弱了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破坏稳定的作用。(12)

(二)多边贸易体制的概念

“多边”作为限定“贸易体制”的形容词,其基本含义是在给定的国际领域以基本的规则来对成员进行规范和约束。在普遍化行动原则的基础上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行为,使多边主义与其他形式区别开来。“多边”在逻辑上并不以特定的国家数量为先决条件,与单边、双边、三边有确切数目不同,多边指统一体内的一个范围,其定义意味着合作,虽然并非所有的合作都是多边的,但是所有的多边活动都包含着合作(13)

约翰·鲁杰认为,作为一种制度,多边主义制度与其他制度安排形式相比有三个不同的特征:不可分割性、普遍的行为准则和扩散的互惠性(diffuse of reciprocity)。这三个体征是一致的(Ruggie,1993)(14)。不可分割可以理解为,一项行动一旦在多边主义框架内开始执行,其成本和收益在地理和功能上都会扩散;普遍的行为准则是指以规范的形式促进国家间更广泛的联系,而不是根据单个国家的偏好或先验的排他主义立场,以个案的方式区别对待国家间关系;扩散的互惠性则抑制目光短浅的功利主义者,使行为者关注长远的收益,而不是注重眼前的短暂利益(Caporaso,1993)(15)。在国际贸易中,对最惠国待遇等非歧视原则的遵守使得多边贸易体制对所有成员在总体上具有了不可分割的特性。一个成功的多边贸易体制可以使成员与其他成员所达成的协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给他们带来大致平等的收益(16),相反,双边主义则是以特定的互惠性为前提,一方与另一方特定行动的收益一直处在动荡不定的状态中。

道格拉斯·埃尔文(Douglas Irwin,2000)(17)指出:多边贸易体制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将贸易自由化作为结果从而改变了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的是国际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这种国际公共品是单个成员市场无法提供的,必须借助于多边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并且每个成员都可以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享受这个国际公共品带来的收益,分享世界市场扩大的好处。

有学者认为多边贸易体制是规范性原则和现实性信念的混合产物,其规范框架被定义为“附着的自由主义”(Ruggie,1983)(18),它是开放的国际市场与实现国内福利最大化目标之间的一种妥协,这种妥协反映出对世界经济进行管理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在这种附着的自由主义的规范框架里,非歧视、多边贸易自由化、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些规范被融合在一起,因此多边贸易体制是有管理的自由化体制而非自由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是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非歧视原则,对这些原则的遵守并不能成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条件(Woolcock,1999)(19)。同时,GATT缔约方或WTO成员通过“互惠原则”来平衡各自的收益和让步,因此多边贸易体制才成为一定的原则和准则下达成多边协约的场所,也成为进行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场所(W inham,1998)(20)

二、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

关于多边体制的形成、维护和改革这个问题,已有不同的答案,不过这些答案可被简单归为两种主要类型,即霸权和互利。尽管作为一个解释变量的霸权和霸权稳定理论可被作为体制和体制理论的对立面,但仍可考虑将霸权和霸权稳定理论作为体制理论的一个变形,即它为多边体制的创立、维护和最终走向消亡提供了一种解释。

(一)多边体制形成的理论解释

霸权稳定理论深深扎根于政治现实主义的传统中,因而与其有共同的关键假设。现实主义者长期以来信奉权力。现实主义观点普遍认为: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就是一个或多个霸权国拥有的政治和军事力量。国际秩序不过是这些国家确保权力均势的副产品。霸权理论基于这样的前提:在国际体系中唯一的支配行为主体的存在产生了所有国家集体期望的结果。它还认为,没有一个霸权国家将导致全球体系的无序并对个别国家造成损害。霸权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权力集中更有可能促进国际合作;相反,权力分散提高了交易成本,并妨碍一致的达成。(21)

19世纪的英国和1945年后国际体制中的美国经验为霸权理论提供了实证支持。作为19世纪霸权国家的英国有能力强制推行一种自由贸易体制,使其符合自身的基本利益,同时又确保政治市场失灵不会发生。相似地,美国凭借其霸权地位,在二战后强制推行一种自由贸易秩序。相反,二战期间国际政治合作的失败正是因为缺少一个霸权国家。

互利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行为主体是理性的,即它们是根据自身利益来创造安排的效用最大化者。(22)这种功利主义的体制观结合了实用观点和理性利己行为假设,体制是国家对国际相互依存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所作出的有目的的理性回应的结果。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使问题之间有了更多的关联性,而相互作用的过程则为各行为主体寻求一致开辟了清晰的区域。基欧汉认为,这种建立在行为主体自我理性利益基础上的一致不仅减少了谈判的交易成本,而且还减少了不确定性。(23)

因此,无论何种国际体制,其目的都是通过权威式或约束性制度安排或规范以促进全球福利和提高交往效率。这样,尽管国际社会具有无政府性,但是国际行为主体的相互依赖及其建立的基于共同利益和愿望的国际机制可以减少纷争与冲突,从而增强合作。国际体制反映的正是一段时间内国际行为主体合作和纷争的模式,即国际行为主体政策调整与否及其趋同程度。在国际体制中,合作与冲突应该是并存的,合作是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映,没有冲突或解决冲突的要求,也就没有合作的必要,而国际体制也正是在冲突和合作中演进并得到加强。

(二)国际组织与国际体制

为了解释体制变化的原因,基欧汉和奈描述了体制变化的四种模式——经济过程、总体权力结构、问题结构和国际组织。(24)其中,国际组织模式将国际组织看作一种干预变量,在体制被创立之后,它有能力对其进行修改。体制的创立反映了国家的权力资源,但一旦创立,体制变化将不能被简化为国际行为的能力。国际组织具备一套规则、规范和制度,正是这一套规则、规范和制度决定了行为主体改变现存体制的能力。也就是说,体制变化源于国家行为主体调动有关制度资源的能力。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认为国际组织仅仅是反映了国际体制,无疑是错误的。

事实上,国际组织和国际体制并不是简单的相互可以替代的概念。国际组织和国际体制可以相互独立存在。国际组织不一定必须是国际体制,尽管事实上它以体制为载体而存在。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国际体制是一套国际接受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具备行为能力;而国际组织可以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反应。两者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是“国际组织总是隐含在国际体制之中”,(25)“国际组织往往在体制的创立和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国际组织对体制成果的形成可能是重要的”。(26)

国际经济组织被看作重要的多边工具,体制通过它们得以创建和维持。二战以后,世界各国希望建立一个保障和平的制度结构,因此建立有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成为众望所归。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贸总协定(GATT)、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等国际组织相继诞生。这些国际组织为保障成员国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维持国际和平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多边贸易体制:现实中的世界贸易体制

根据国际体制理论,世界贸易体制可以理解为“各国处理贸易关系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规则的集合”。(27)但从真正的全球意义上说,并不存在一个国际贸易体制。旨在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由于未能获得足够数量国家批准,没有生效,否则这种体制可能出现。(28)在国际上只有一个以法律形式调整国际贸易与贸易关系的规则与程序并体现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体制,这一体制就是由这些年来达成的特别协定所补充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9)

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和弗兰克·溯尔科普夫认为,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及其法律规则生效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经济制度在经过很长一段无所建树之后,出现了令人惊诧的制度的确定和规则的增加,这使得WTO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机构和基本的规则框架。在此意义上。人们可将作为国际组织和法律制度存在的WTO称为世界贸易体制。(30)

由此可见,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则成为了现实中的世界贸易体制。正如贝格威尔和思泰格尔所言:“如果世界贸易体制有一部完整法典的话,这部法典的内容会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他的继承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文中。”(31)

多边贸易体制是世界贸易体制一种事实上的健康状态(32)。它过去的载体是GATT,而现在的载体是WTO这个正式的国际法人组织(Wolfe,1999)(33)。因而,它既是一个国际组织,又是一种国际体制。斯蒂芬·克莱斯勒认为,(34)这种由成员政府创立的、处理政府间相互关系的贸易体制是一种对各国(地区)之间采取的贸易政策进行国际协调的制度安排。它是以自由贸易理念为导向、以务实主义为基点、以折中兼容为方式构建起来的贸易协调体系。它放弃了把不切实际的自由放任贸易体制作为现实贸易体制目标的主张,强调追求“次优中的最优”。国际体制的四个组成要素在这种体制中体现为:基本原则是自由贸易可以实现全球福利最大化,基本规范是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应降低并最终消除,具体的规则和决策程序则包含在详细的条款之中。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

在理解WTO的作用时,有两点是非常有帮助的。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WTO是一个市场。贸易谈判的目的是削减贸易壁垒、达成行为规范、解决争端。这里贸易谈判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WTO这套制度安排的最大特点即在于此。

(一)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个规则基础上的贸易体制,体现在由所有成员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则制定的多边贸易规则来管理全球贸易。罗伯特·哈德克(Robert E. Hudec)认为,(35)GATT的历史可以看作是一个在确立多边贸易体制中构造和发展规则的持久历程,在早期GATT里,受实用主义驱动的具有政治外交风格的谈判方法占据主导,使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一定的权力导向,但是在多轮回合中,随着缔约方数量的增多和覆盖政策领域的扩大,一个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逐步形成。WTO延续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以规则为基础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了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规则通常具有命令功能(使一国承担义务,作出一定的行为)、禁止功能(使一国承担义务,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免责功能(使一国享有权利,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授权功能(使一国享有权利,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36)。在规则之下,一个成员政府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么多大大小小的政府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其原因在于多边贸易规则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遵守多边贸易规则——而不是服从政治强权或经济强权,符合各成员的国家利益(37)

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以准国际法的效力治理世界各国(包括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保护世界经济免受政治独裁和狭隘的局部利益的干预。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机制是相对民主的制度安排,各国贸易谈判代表同意制定新的规则或修改现行的规则,要经各国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机制实行协商一致原则,如果达不成协商一致,则采取投票的办法,以多数票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投票实行一方一票制,并且任何成员都没有否决权,这一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不受少数国家特别是大国意志的左右。这些规则使得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非常有效,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成为国际治理的成功范例(38)

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明确了成员要履行的义务,多边贸易谈判需要通过这组规则来进行,贸易政策的合理性也通过这组规则来裁定(39)。罗德瑞克(Dani Rodrik)将这种规则导向的过程归之于“制度趋同”范畴,即一国“有意识地采取某种政策使其经济社会制度与其伙伴国的相协调”。WTO就起着一种推动制度趋同的作用,WTO“要求其成员国接受一套固定的制度规范,包括在贸易和工业政策领域互不歧视、贸易法规的公开出版以保持透明度以及在版权和专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性等”。而“WTO在关税约束、数量限制、服务、补贴、与贸易相关的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发展中国家定下一些新规则,……应视为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政府克服其治理方式上的传统弱点,……使发展中国家在那些原来缺乏连续性和受寻租干扰的政策上确立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受规则约束的行为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40)

(二)有节制的自由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体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但GATT/WTO中没有任何地方提过要将自由贸易作为其最终目标。(41)鲁杰把战后国际贸易体制巧妙地描述成镶嵌着自由主义的贸易体制。(42)正确的理解是,WTO的主要任务在于减少国家设置的、与自由贸易相对立的贸易壁垒。(43)马克·威廉姆斯指出,GATT从来就没建立过一个自由的贸易体制,GATT存在于一个既有自由、又致力于控制国家政策的保护主义利益集团的世界里,所以它总是背离教科书中的自由放任、而走向管理贸易。在实践中,只是为了一些经选择的部门带来了有限的贸易自由。(44)在规则上,一方面,WTO在有关的文件中反复表明,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实现的贸易自由化成果。把贸易自由化作为实现WTO目标的重要途径。(45)有关WTO建立和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的思想。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局限在货物与服务领域。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是私权,不列入贸易自由化范围。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基本上是指跨越国界而形成的交易,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一定的地域限制。(46),所以,“WTO有时被称为‘自由贸易’组织,但这并不完全准确。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47)

建立在GATT下的自由贸易体制是双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混合体。GATT规则是两方面妥协的结果,一方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多边主义以及依赖市场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对国内稳定、经济私利以及双边主义的要求,(48)这种折中的选择决定了GATT/WTO体制的走向既非贸易保护,亦非自由(放任)贸易,而是贸易自由化与正当保护并存。诸多的例外措施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是这种正当保护的最好表现。由此可见,WTO反映的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放任自由主义的新自由主义精神,体现的是一种追求效率同时兼顾公平的原则。正如苏珊·斯特兰奇指出的,“国家政策应该或甚至能够基于效率最大化这一唯一标准的基本前提……显然是错误的。效率从来不是、永远不可能是国家政策选择的唯一考虑。”(49)

WTO框架下有节制的自由贸易体制是法律方法和实用主义之间的一种平衡。成员方在处理贸易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多边贸易体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律方法与实用主义之间——多边法律秩序与国内贸易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平衡。正如杰克逊所指出的:“在一个法律制度中,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GATT或国际准则出现这种情况是不足为奇的。然而,普遍存在的违反法律义务的做法通常是要付出代价的。”(50)所以,法律对WTO成员间的博弈仍然是至关重要的。与其他大部分国际组织不同的是,WTO体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在惯例上对这些规定的支持,对于普遍无视这些规定而对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国家,受损的国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行使向WTO的申诉权利。

马克·威廉姆斯指出:“从自由主义立场看,国家合作能够帮助穷国获得资金、技术和相关的技能以促进发展。发展合作的目标是消除那些阻碍商品和服务在国内和国际上自由流动的壁垒。首先,政府间协议应该增强对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的依赖。IMF、GATT和世界银行就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原则基础上的。”(51)在谈到世界银行时,他指出:“新自由主义的理念坚持认为,经济增长的最基本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政府对经济放松管制是增加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好方法。通行的办法是一套旨在对国内经济自由化并增强与外部环境联系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削减价格和取消进口控制,改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的投资环境,保持经济稳定和刺激出口。”(52)这种强调市场机制的新自由主义理念同样主导着GATT/WTO的走向,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来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而具体实施这一基本宗旨的原则是:多边主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非歧视(市场准入)、透明度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三)成员驱动下的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更多着眼于成员进入他国市场的互惠利益,着眼于建立在互惠基础上就市场准入进行具体谈判和规范的机制。(53)道格拉斯·A·欧文指出,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同GATT一样,它没有独立的权力,没有权力制定贸易政策,或是定下管理成员政府补贴的规则,例如,WTO的总干事没有权利制定政策,并且不能直接对成员制定的政策发表评论。在世界贸易体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WTO只是提供了一个磋商和谈判的论坛,帮助解释法律文本,安排对争端进行仲裁,对成员国政策实地考察后的监督评论,但最终协议还是政府间的,WTO没有权力迫使各国遵守协议或是必须按规则办事。(54)这决定了WTO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而仅仅是一个现实贸易体制的管理机构和论坛。在发挥职能的过程中,它只有三类可执行使命的资源:驻日内瓦的代表团、国内政府的协助人员、秘书处职员。(55)

WTO是通过成员谈判作出相互之间平衡的让步来运作的,而不是通过降低和放宽单边贸易壁垒来推动的,所以,基于这点认识,WTO具有重商主义的色彩。(56)WTO所有理事会和委员会都向全体成员开放,事实上其成员在决定所有重大问题时是平等。(57)WTO所有重大的决定都是由全体成员共同作出的,或是由各国部长在每两年一次的会议上,或是由各国官员在日内瓦定期召开的会议上。决定通常是经协商一致作出的。在这方面,WTO不同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在WTO中,权力并没有授予董事会,秘书处对各国的政策没有影响。如果说,WTO的规则将纪律强加于各国政策之上,那就是指WTO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成员自己根据谈判议定的程序执行WTO规则,有时执行还包括威胁采取贸易制裁。但这些制裁是由有关成员实施的,而不是WTO本身。(58)

从WTO的组织特征可以看出,WTO本质上是一个成员驱动的国际组织,WTO属于其成员。尽管WTO是一个具有国际法地位的国际组织,但WTO仍然作为政府间合同而出现的。(59)因此,WTO只拥有有限的领导权、研究和解释能力,并没有一种一般的由董事会通过对成员实施管理的组织程序。而从根本上看,由于WTO所涉及的问题领域——贸易政策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成员政府的主权,WTO只能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其独立性受到其成员的极大牵制,而IMF和世界银行拥有自己的资源可以独立地处理其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是一个真正的国际性机构。在回答什么是世界银行或IMF的时候,答案是它的职员或执行董事会,而在回答什么是WTO的时候,一位WTO代表说:“WTO就是一个由秘书处提供服务的各代表团拥有平等权利的社团组织”(亨德森,1998)。

正如马克·威廉姆斯所言,国际经济组织不是中立的、非政治性的。它们被创造出来履行特定的社会目标,它们的章程和决策过程反映了互相冲突的利益方之间斗争的结果。(60)而在一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所体现的开放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对国际体系中最大最先进的国家来说是有利可图的。霸权国可以在一个开放体系内更有效竞争。(61)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由于冲突利益方实力对比上的差异,极少数贸易大国操纵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仍然存在。大国人为地扩大WTO的协调范围,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新领域,使贸易自由化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的发展水平。WTO许多协议并没有充分体现长期以来业已形成的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基本思想,并在达成协议的领域和实施协议的进度上存在着使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在许多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得益甚少。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WTO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规则的“片面性”和“扶强抑弱”倾向导致整个世界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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