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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多边贸易体制特色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多边贸易体制特色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三节 新多边贸易体制特色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含义多边贸易体制是“为各国相互处理贸易关系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规则的集合”。

第三节 新多边贸易体制特色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含义

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是“为各国相互处理贸易关系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规则的集合”。[1]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建立于20世纪40年代,其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是1947年GATT;1995年1月1日建立的WTO,取代《GATT 1994》,成为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

二、新多边贸易体制特点

(一)多边贸易体制更为完整

1.历史使命高于原多边贸易体制

1947年GATT未明确提出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而WTO则把建立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它的主要目标。《建立WTO协定》在序言中指出,WTO就是“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1947年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部成果”。[2]《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宣言》进一步指出:“WTO的建立开创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反映了各国为其人民的利益和幸福而在更加公平和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中运作的普遍愿望。”

2.新多边贸易体制有法律地位保证

1947年GATT只是临时性生效的多边贸易协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它从来没有经过缔约方立法机构法律批准,而且没有组织创立的规定。而WTO是国际法人,是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可订立一个总部协定。

3.新多边贸易体制依靠的组织结构健全

1947年GATT只有一个缔约方会议和秘书处。而WTO机构相当健全,最高权利机构是部长级会议,就WTO决策作出决定;下设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表部长级会议行使职能,还有处理解决争端的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再下一级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履行各自协定和总理事会制定的职能;各理事会可设立附属机构。日常工作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负责,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4.新多边贸易体制职能明确

《建立WTO协定》规定WTO有五大职能:应便利WTO建立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为WTO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进一步的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管理《争端解决谅解》;管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5.新多边贸易体制贸易规则覆盖面宽

由于历史原因,1947年GATT只涉及货物贸易规则。前5个回合谈判均以关税减让谈判为主,第6回合和第7回合在关税谈判的基础上,开始涉及非关税壁垒规则。而WTO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规则从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

6.新多边贸易体制对成员的约束力强

WTO成员,必须全部接受WTO负责实施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而且,强调WTO成员各国内相关政策法规要与这些协定保持一致。《建立WTO协定》第16条规定,WTO“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3]

7.新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广泛

参加WTO的成员资格有国家,也包括单独关税区。《建立WTO协定》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在本协定和在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4]

(二)新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更强的可行性

1.新多边贸易体制目标与实现途径全面深刻

1947年GATT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实现目标的途径是“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5]发展中国家的关心与待遇只字未提,1965年后才把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通过第36~38条加进GATT的条款。

而WTO所建立的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除包括1947年GATT的目标,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大。第一,把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加进多边贸易体制。第二,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第三,强调关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第四,提出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是: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第五,明确提出WTO就是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的决心。

《建立WTO协定》的序言指出:“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积极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1947年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全部成果,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6]

2.新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权利义务整体平衡

以WTO为基础的新多边贸易体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求得整体的平衡。第一,在WTO决策上,实行“协商一致”与投票决定相结合的办法。在WTO决策中,力求“协商一致”,在WTO成员协商不能一致的情况下,诉诸表决,在表决时,WTO成员各拥有一票表决权。第二,贸易自由化与正当保护并存。WTO在鼓励WTO成员在货物、服务自由化的同时,强调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允许WTO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竞争能力、人民身体健康和环保的需要对成员国本身市场实施正当的保护。第三,多边贸易体制与地区经济一体化并存。WTO一方面致力于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同时也允许经贸集团成员参加WTO或WTO成员相互成立经贸集团,其前提是不违背非歧视原则。第四,履行义务与暂时中止义务相结合。WTO要求WTO成员如实履行承诺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如出现大量贸易逆差、国际收支赤字严重、产业受到严重伤害时,也可通过谈判,采取保障措施,暂时中止义务的履行。第五,允许WTO成员自愿加入与自愿退出。第六,允许WTO成员相互采取“互不适用”办法,保留本身的意见。

(三)新多边贸易体制更能持久

1.新多边贸易体制基础比较牢固

WTO的地位为:第一,WTO具有法人资格,WTO每个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第二,WTO每个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第三,WTO每个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第四,WTO每个成员给予WTO、其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相似的特权和豁免。第五,WTO可订立总部协定。[7]

2.新多边贸易体制解决贸易争端能力强

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许多不足。第一,完成争端解决程序时间过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第二,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上障碍过多。由于采取“一致同意原则”,败诉方可以阻止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使争端解决程序不通畅。第三,争端解决适用的规则不统一。在1947年GATT的第七轮(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9项新的协议和守则。后来在争端解决中,是以GATT条款还是以新守则的规定为准,缔约方经常发生争执。第四,争端解决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把纺织品和农产品排除在外。第五,未设置强有力的争端裁决执行机构。专家组的报告通过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争端解决能力的软弱,使1947年GATT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久拖不决。

WTO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所加强。第一,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隶属于WTO总理事会下,负责整个争端解决的事宜。第二,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且覆盖到WTO负责实施管理的所有多边和诸边的贸易协定。第三,引入自动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时间。第四,增设上诉机构和程序。任一当事方均有上诉权,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第五,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第六,引入交叉报复的做法。第七,设立对最不发达成员的争端解决的特别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简称为“谅解”)指出,“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WTO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WTO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SB)召集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谅解”强调,争端的迅速解决对于WTO有效的运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详细地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它鼓励寻求与WTO规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通过有关的政府之间的双边磋商,找到解决办法。因此,争端解决的第一阶段要求进行这样的磋商。如果磋商失败了,并经双方同意,在这个阶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

3.新多边贸易体制对成员监督能力强

为了加强运行机制,WTO对成员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其目的有二。其一,了解成员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和实施多边协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包括诸边协议)的纪律和承诺。其二,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加强成员之间在贸易政策上的了解。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4个成员每两年审议一次。接下来的16个成员每四年审议一次,其余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审议间隔期限更长。

政策审议文件包括:由接受审议的成员准备的全面报告;由秘书处根据自己的职权准备的报告,报告中包括有关成员提供的情况及其他通过访问该成员得到的有关情况。

总理事会承担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工作。在审议结束后,公布成员报告和秘书处准备的报告和讨论的记录。

(四)新多边贸易体制影响力大于原多边贸易体制

1.新多边贸易体制有广泛合作对象

WTO与有关成员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提高新世界贸易体制的决策力和影响力。WTO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决策的更大的一致性。

2.新多边贸易体制产生更多贸易利益

WTO可以给成员带来10大利益。它们是:有利于WTO成员之间的经贸合作;WTO运行是基于规则而非强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免受歧视性待遇;比较客观公正地解决WTO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战;有利于WTO成员比较优势的发挥,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成果的传播;有利于WTO成员之间展开“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提高WTO成员实际收入的提高,使需求变成有效需求;使WTO成员的消费者成为真正的“上帝”;有利于WTO成员参与经济全球化;有利于WTO成员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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