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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贸易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Krueger、Magee、Baldwin、Mayer、Feenstra和Bhagwati、Grossman和Helpman等。1995年,两人合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GATT到WTO》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两人合著《世界贸易体制经济学》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二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贸易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Krueger(1974)(62)、Magee(1980)(63)、Baldwin(1982(64)、1985(65)、1989(66))、Mayer(1984)(67)、Feenstra和Bhagwati(1982)(68)、Grossman和Helpman(1994)(69)等。这些学者将政治学研究范式引入经济理论,将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具体形式,从国家非经济效率的目标或社会利益分配的视角探寻贸易政策形成的政治过程,从而更好地诠释了现实中贸易政策扭曲的原因。大多数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集中在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关税的研究上,将关税水平内生化,说明政治市场的各类参与者通过对贸易政策的需求和供给,达到贸易政策“价格”在政治市场上的出清并达到均衡状态,从而解释了为什么现实中贸易干预政策比自由贸易政策更为盛行。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解释,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经济学家霍克曼(Hoekman)和考斯泰基(Kostecki)。1995年,两人合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GATT到WTO》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70)1999年,该书中文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71)对于1995年创建的WTO所包含的世界贸易体制的组织机制、经济学和政治学问题,本书用非技术的语言做了综合性的介绍。在讨论WTO时,作者采取了一种以政治经济学为基础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解释“真实”世界的这些基本方面。反过来,这样又能帮助解释国际合作中的成功与失败、谈判中解决方法的首要问题以及在未来几年中为了扩展多边政策规则的适用范围而采取进一步努力时WTO所面临的挑战。该书全面和通俗地介绍了体现在WTO中的经济学和政治学,为我们理解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此外,1999年3月,美国经济学家贝格威尔(Bagwell)和思泰格尔(Staiger)在《美国经济评论》杂志上发表题为《GATT经济理论》一文,为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和研究GATT/WTO开创了先河。(72)2002年秋,两人再度在《美国经济学家》杂志上发表题为《GATT/WTO的经济理论与解释》一文,为用经济理论系统研究GATT/WTO确立和存在的基础正式奠定了基础。(73)2003年1月,两人合著《世界贸易体制经济学》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正式出版。(74)2005年,该书中文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用经济学理论系统研究以GATT/WTO为代表的世界贸易体制的奠基之作。(75)在书中,作者对GATT/WTO确立和存在的目的及其初衷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解释。他们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了概括,对GATT协定的主要特征进行了讨论。他们对贸易条件外部性的关注尤为独特并贯穿本书的始终。这部优秀的著作揭示了一个精彩而实用的基本观点:国际贸易协定是用来解决贸易条件外部性的。这个观点解释了GATT和WTO的许多特性,并使我们理解了在当今国际贸易议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通过对GATT/WTO体制的主要特征进行严格的分析,作者给我们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并且非常实用的见解,使我们能够了解隐藏在国际贸易准则背后的真实含义。

一、互惠贸易协定的经济学模型解释

互惠贸易协定的作用在于避免单边贸易政策博弈所陷入的“囚徒困境”,解决单边贸易政策的低效率问题。问题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一国政府单独贸易政策决策所带来的外部性,例如,一国为扩大出口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导致该产品的世界价格下跌,使其他出口该产品的国家福利受损;二是一国政府对本国私人部门无法保证信誉。互惠性贸易协定的作用就在于能解决单边政府行动的外部性和政府对私人部门的信誉问题。

贝格威尔和思泰格尔(Bagwell和Staiger)建立了一个一般均衡模型对互惠贸易协定的这一作用进行了阐述。(76)假设两个国家,国内和国外(用*号表示),在完全竞争且机会成本递增的情况下生产两种商品x和y(均为正常品),x是国内进口的商品,y是国外进口的商品,并且假定不管关税率如何变化,贸易模式都保持不变。定义img469img470表示国内(国外)“当地相对价格”,t和t*分别表示国内和国外的非禁止性进口关税率,令τ=(1+t),τ*=(1+t*),则有p=τpw=p(τ,pw),p*=pw*=p*(τ*,pw),其中img471表示世界相对价格,那么国外和国内的贸易条件分别为pw和1/pw

对于每个国家而言,它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上有一个点决定了它的产量水平,在这个点上,x和y之间的边际转换率等于当地的相对价格。这也就是说国内和国外的生产函数可以分别表示为Qi=Qi(p),img472,i∈(x,y)。消费是由当地的相对价格和关税收入R(或R*)决定的。当地相对价格表示的是消费者在两种商品上的取舍选择,以及社会经济中要素收入的分配水平;而关税收入指的是分配给国内(国外)消费者的关税总量,它是用每单位当地出口产品的当地价格来衡量的。因此,国内和国外的消费可以表示为Di=Di(p,R)和,i∈(x,y)。在这里,国内关税img473收入被隐含地定义为:R=[Dx(p,R)-Qx(p)][p-pw],或R=R(p-pw),国外关税收入也可以相应地用R*img474,或R*= R*(p*-pw)来表示。在正常品的假设前提下,每个国家的关税收入是其贸易条件的增函数。由于关税收入可以用当地价格和世界价格的函数形式来表示,因而每个国家的国民消费也可以写成如下形式:Ci(p,pw)=Di(p,R(p,pw))和img475(p*,pw)=img476(p*,R*(p*,pw))。

下面,我们引入进出口符号来表示贸易平衡和贸易均衡的条件。对于本国来说,x商品的进口量可表示为:Mx(p,pw)=Cx(p,pw)-Q(p),y商品的出口量可表示为:Ey (p,pw)=Qy(p)-Cy(p,pw)。同理,对于外国来说,它进口的y商品和出口的x商品可以分别用M*(p*,pw)和E*(p*,pw)来表示。在任何世界价格水平下,本国和外国的预算约束都意味着贸易的平衡,因此,它们可以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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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地价格可以由关税和世界价格来明确地表示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满足y商品的市场出清条件来决定均衡的世界价格img478(τ,τ*)。

img479

上述(14.2.1)、(14.2.2)、(14.2.3)式暗含着x商品的市场必然出清。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3)式来确定均衡的世界市场价格水平和两个国家的关税水平,进而确定当地价格水平、产量、消费、进出口量和关税收入。假设不存在梅茨勒—勒纳之谜,因此,d p/dτ>0>d p*/dτ*,并且有img480,表示对本国进口品征收关税提高本国商品相对价格,但使世界商品价格下降。

假设政府的福利是当地和世界价格的函数,以剔除追求贸易条件改善造成的外部性影响,即Wimg481。如果当地价格固定,则贸易条件改善时,该国政府的福利水平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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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483

图14.2.1 贸易条件与社会福利

这一假设内容可以借助图14.2.1来解释,图中点A=(τ,τ*)表示一对原始的关税组合,这一关税组合点是本国国内当地等价格线P(A)和世界等价格曲线Pw(A)的交点。另外,还画了第二条世界等价格线Pw(C),这条线上所有点的价格都比A点要低,这表明本国的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当本国国内价格不变而世界价格下降时,A点就会向B点移动,与此相应,就会有更高的国内关税或者是更低的国外关税。

下面,我们首先考虑两国非合作博弈均衡(即每个国家单独制定贸易政策)。两国社会福利函数分别对τ和τ·求导,得到反应函数:

img484

令λ=img485,我们可将14.2.5和14.2.6式改写为:

img486

就像式(14.2.7)、式(14.2.8)所显示的那样,每个政府的最优反应关税是由当地价格和世界价格变动对福利的综合影响所决定的。反应函数的左边由两部分构成,以国内为例,Wp是征税对国内生产和消费造成的扭曲成本与政府获得的政治支持收益之间的净差;而λWp体现了通过征税改善贸易条件而获得的福利增加,因此它一定为正数。国内和国外都按照两种福利效果的边际原则制定最优关税,从而得到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关税为(τN,τ*N),即图14.2.2中的点N,它是两国等福利函数线在最高处的交点。

接下来,我们需要证明纳什均衡关税是非效率的,换句话说,通过贸易协定,政府是可以寻求关税改变来沿帕累托路径改进的,其结果应该优于单边关税时所实现的纳什均衡下的福利水平。如果两国的关税都低于纳什均衡关税水平,那么一个贸易协定就实现了互惠的贸易自由化。由帕累托标准可知,有效率的贸易协定必须在有效边界上,这一点可以用下列相切的条件来表示:

img487

img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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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14.2.9)式的等价命题为:

img490

其中,A=(1-τλ)/(Wpimg491),A*=(1-λ**)/(img492)。

由(14.2.4)、(14.2.7)、(14.2.8)、(14.2.10)和(14.2.11)式可知,在非合作博弈情况下,在纳什均衡关税点有:dτ/dτ*dw=0=∞>0=dτ/dτ*dw*=0。因此不满足等式(14.2.9)的条件,所以纳什均衡关税是缺乏效率的。在图14.2.2中,我们可以看到纳什均衡的关税组合(N点)不在曲线EE所表示的效率轨迹上。

如果两国均能在此基础上互惠性地削减关税,福利水平将提高。我们首先考虑一国的关税对另一国政府的福利水平所产生的影响。观察下式:

img493

将式(14.2.7)、式(14.2.8)分别表示为τR(τ*)和τ*R(τ),再利用式(14.2.7)、式(14.2.8)、式(14.2.13)、式(14.2.14)来考察当另一国政府的福利处在其最佳反应函数上时,一国的关税对它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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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根据一国政府的最佳反应曲线,该国的福利水平是随他国所选择的关税水平严格递减的。所以,如果两国都能够从纳什均衡水平(τN)处互惠地削减各自关税,将会使得各自福利水平的提高。于是,互惠贸易协定能够减少每个国家的保护水平,对每个国家都是有益的。如图14.2.2所示,只要贸易协议能使两国的关税下降,它就能使两国政府的福利提高到超过纳什均衡时的水平。

再来考虑一种极端情况:两国通过有约束力的协定完全取消为获得贸易条件效应而征收的关税,贸易限制的外部性因而得到彻底消除。此时两国的反应函数式(14.2.7)及式(14.2.8)简化为:本国Wp=0;外国img495=0,从而解得合作博弈情况下的关税均衡,将其称作“政治最优关税”(τpo,τ*po),即图14.2.2中的点PO。代入式(14.2.10)、式(14.2.11),可知它满足式(14.2.9)的最优均衡条件,因此是有效率的。

如图14.2.2所示,PO点有四个重要的特征:首先,它是两国等社会福利线的切点,反映了效率最优,因此政治最优关税下的福利水平与纳什关税相比有帕累托改进;其次,根据式(14.2.12)可知点PO一定在契约线上;再次,它是两条新的反应曲线Wp=0和W*

img496

图14.2.2 关税模型图解

p*=0的交点,反映了社会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最后,它还是两国等福利线与世界价格的切点,反映了贸易条件外部性的消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点PO不一定是自由贸易点,这是由模型中考虑了收入分配和政治支持因素的目标函数的特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合作博弈下,政府只是放弃了利用市场垄断力量的优势,但仍要服从于政治经济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惠关税是“政治上最优的”。(77)

以上分析证明,只有当两国通过贸易协定进行互惠性的关税减让,才能使博弈均衡从非合作、无效率的纳什均衡点向合作、有效率的政治最优点移动,消除贸易条件效应是帕累托福利改进的关键。在不断重复的世界贸易博弈中,各个国家应充分认识到自由贸易或减少干预能产生更大的社会福利,意识到在贸易政策博弈中采取合作行为能给自己和对方带来更大的利益。因此,WTO应运而生,加入WTO并签订多边贸易协议是世界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在使各国分享自由贸易带来好处的同时,又让各国承担对等义务。博弈的结果表明,只有积极合作、加强谈判、消除贸易壁垒、进行平等的自由贸易,才能给整个世界带来更多的福利,这是各国积极加入WTO的真正原因所在。

二、互惠原则的政治经济学

互惠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平等与交易公平”的法律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相互主义的原则。在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际经济中,这种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体现了国家经济交往中的平等性、公平性与相互性。《联合国宪章》和联大《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均主张,所有国家不论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公平、主权平等。互惠原则要实现的是待遇上的平衡,其核心是优惠和待遇交换关系的均衡观念。

(一)互惠原则的定义

互惠原则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温特斯(W inters,1987)引用一位重商主义者的话说:“互惠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它可以定量或定性的形式表现,也可以适用于保护的水平或保护的变化。互惠的含义是模糊的和主观的,归根到底就是在政治上可接受的”。(78)而GATT的第三任总干事阿瑟·邓克尔说:“互惠无法被准确界定,而只能被认定。”(79)哥尔斯坦(Goldstein,1993)从美国贸易政策的特征角度,指出“美国的互惠实际上是一种报复的形式,是一种重商主义的工具。”(80)巴格瓦蒂(Bhagwati,1991)将关税谈判中的互惠定义为涉及贸易量变化之间的价值平衡,并称这一过程为“一阶差别互惠”(81)

不过,在世界贸易中,我们可以在政治经济学领域找到互惠的理论基础。现实表明,每个国家的贸易政策纲领或多或少都受到所处社会中个别利益的影响,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偏离整体经济增长的导向。简单地说,每个国家的利益集团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要求得到国内贸易保护,一种要求更多地进入外国市场。自由化的代价一般总是集中于某些具体产业,降低对这些产业的保护会遭到组织良好产业的反对。虽然自由化的总收益会超过损失,但由于其受益者是广大群体,没有人愿意从政治上出面组织支持自由化。据此,我们不能将政治机构甚至政府设想为只服从抽象理性的独立角色。(82)毋庸说那些政治机构,支撑那些政治机构的群体和个人,都深深扎根于社会且不仅仅在选举中获得拥护。这样,机构中的群体和个人自身利益因此渗透进了决策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刺激其他集团支持自由化,要么给政治上强大的要求保护的集团提供补偿。谈判者需要指出互惠的具体部门出口获益来换取政治上的自由化。为了以降低国内贸易限制来换取外国进口壁垒的削减,因自由化而会获利的某些国内出口导向利益集团就会在政治舞台上支持谈判者。(83)对于一个要谈判的国家来说,当谈判是互惠的时候,该国的出口商的利益会使其支持达成协定并且使得这个协定在政治上比该国进行单方面的关税减让更具可接受性。(84)因此,互惠原则就是要动员起那些在自由贸易中获利的集团去抗衡那些在自由贸易中吃亏的利益集团,(85)尽可能减轻国内的政治压力,使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尽可能的平衡,从而使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贸易自由化能够得到更多利益集团的支持。

希尔曼和摩瑟指出,关于互惠的讨论应该以进口竞争产业在本国市场上获得的“产权”为前提,这种权利是通过以往的游说或政治支持获得的。(86)保护主义也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寻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政治过程的产物。同样道理,互惠的自由化也可以被认为是政治过程的产物。这样,国内产权拥有者(进口竞争产业集团)与致力于在海外市场寻求相当权利的其他国内产业(出口导向利益集团)就取得了平衡。假定后者拥有足够的政治力量,对前者集团权利的侵蚀就可以被认为是具有政治合理性。

可见,出口导向利益集团在支持多边贸易谈判的自由化过程中起了主导作,同时,其他支持自由化的集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比如,消费者或经济发展游说集团。要调动这些集团的积极性,就要使他们意识到现行政策对其目标的不利影响。如果支持自由化政策的消费者或其他集团没有动员起来并拥有政治影响力,他们一般就不会起什么作用。此外,要使互惠发挥作用,重要的是支持自由化的利益集团没有其他办法实现他们的目的。否则,大国越来越多地通过双边谈判为其出口企业获得市场准入量的增加。这样的双边谈判削弱了互惠在多边谈判中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因为双边谈判降低了出口企业要求在多边谈判中取消贸易限制的积极性。(87)

(二)WTO中的互惠原则

WTO政体的引擎是互惠,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88)如果说WTO本身是以规则为基础的,那么达成这一规则的过程却并没有任何规则,而只有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通常被认为是WTO的基石,并在规则中得以明示,但并未直接体现在规则中的互惠原则才是建立共同行为准则过程中的核心要素。(89)

互惠原则是多边贸易谈判,也就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它的制定也是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所以,贸易自由化应在互惠的基础实行。虽然WTO没有规定互惠这一法律概念的含义,但它是一项在WTO处于中心地位的基本原则。在关于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关税谈判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方面规定了互惠,在关于税率表修改的谈判方面提出了互惠,在关于新成员加入的规定方面亦包含了该原则,新成员可以根据该国政府与缔约国全体议定的条件加入,目的之一是通过关税及其他问题的谈判保证参加国提供互惠。(90)

WTO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91)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界贸易体制共同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尽管在WTO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互惠原则是WTO以及各种多边谈判、双边谈判的重要基础。它一方面明确了各成员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并制约着各成员之间应建立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GATT多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GATT以及其他协议的作用也是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因此,WTO谈判过程和程序设计主要是考虑尽可能促进和推动成员在另一成员就进一步自由化作出承诺的框架内也能作出相应的自由化承诺。(92)

(三)互惠原则的作用

利用建立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谈判以达到修改“最佳关税”对单边自由化的抵制大致上是简单的,它仅仅需要扩大足够的谈判国的数量和足够的贸易自由化议程,以使所有单个国家能够获得充分的净利润,抵消任何剩余的贸易恶化条款。同样,在国家层次上利用互惠谈判以修正寻租现象对自由化的抵制总体上也是简单的,它只是要求扩大足够多的国家数量和自由化议程以使寻租人从国外的市场准入看到充裕的额外经济收益,从而使他们不再反对自由化。(93)

乌拉圭回合向自由贸易的扩展提供了以互惠原则动员利益集团争取自由贸易的生动实例。发达国家中那些肯定会从服务出口和知识产权中获利的产业对自己的政府施加压力,使其同意削减纺织品和农产品关税。它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要求以这种削减作为其降低自身服务关税和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大保护的交换条件。这样,互惠原则为世界贸易巨大而有益的扩张创造了动力。

通过互惠原则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在促进自由贸易的同时还增强了国内民主。如果没有互惠原则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有更大的能量,通过扭曲政治过程而达到提高关税的结果,即使大多数选民很可能并不赞成这样的结果。因此互惠原则增强了民众在民主协商中的声音。(94)

除了实现国内的政治经济利益均衡之外,互惠原则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维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存在和发展。WTO的本质不是别的,而是基于互惠或平衡的协议。(95)作为一种基于谈判的自由接受的国际制度,世界贸易体制必须为参加者提供获得利益的机会,而同时又要求它向其他成员提供对等的机会,互惠实际上就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合同或交易。它的存在可以鼓励弱小的国家克服被强大的贸易伙伴剥削的恐惧感并参加多边贸易体制。

最后,通过要求互惠,各方可以把免费搭车现象减少至最少。在双边谈判中,通过适当选择某些商品的减让避免“搭便车”;在一刀切形式的多边谈判中,通过适当选择某些商品不受自由化豁免来避免“搭便车”。一般来说,在避免“搭便车”方面各国还是相当成功的。(96)通过研究肯尼迪回合谈判,艾伦(Allen)指出,在产品关税减让大小和一个国家对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谈判能力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所以,互惠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在谈判中用来讨价还价的功能。

三、非歧视性原则的政治经济学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原则,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在WTO制度安排下,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最惠国待遇是指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必须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优惠待遇。于是,任何国家不能给其他成员以特殊的贸易特权或对它进行歧视,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基础上,并且所有成员都分享降低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利益。(97)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一)非歧视原则的定义与实质

纵然最惠国待遇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至今人们尚未对其有一个标准规范的定义。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最惠国待遇的定义为:“通常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一国因是某条约的成员国而从该条约的其他成员国处获得的享有一定特权的条约性的地位。”(98)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汇集十余年心血编纂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草案》第五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四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99)法国学者巴斯德芒(S.Basdevant)认为,一般说最惠国条款指“一种条约规定,甲和乙两个缔约方据此约定,如果他们当中的一个后来与第三国丙订的贸易条约中给丙国以特别贸易好处,这件事情本身就把这些好处给了早先(条约)的缔约方。”(100)美国杰克逊教授更有独到见解,他认为:“最惠国实质上至少是指一国以对待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方式来对待特定外国及其公民行为的一种义务。”(101)《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规定最惠国待遇为“一项给予某国、其国民或货物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其国民或货物的待遇的义务。”(102)“不低于”不意味着同等待遇,因为在很多时候不可能给本国产品(服务)和外国产品(服务)同样的政策。(103)

最惠国待遇条款被认为是GATT及世界贸易体制的核心规则。(104)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和弗兰克·溯尔科普夫指出,(105)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效力是稳定的、可靠的,而且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经多边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和其他市场开放承诺在减让表中固定下来,所有成员不经法定程序协商或修正,不得单方面撤销或提高它所承诺的减让。这种规定实际上使得一国不可能对最惠国待遇要求条件,因为一缔约方所施加的不合理条件或待遇,必然使其处于违反WTO原则的不利地位,遭到其他成员的控告和谴责。而且,除了成员援用第35条“互不适用条款”,避免实施最惠国待遇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退出WTO,这是任何理智的政府都不会作出的决定。这样,最惠国待遇的多边实施使其有了相当稳定的保证,双边最惠国条款中的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也得到比较彻底的克服。一个国家只要加入WTO并且还处在该体制之内,不需要直接就每个产品项目与每个成员谈判即可以享受任何成员同任何第三国(包括成员和非成员)通过谈判所达成的各种优惠利益。同时,一个非成员也可以通过与某个WTO成员的双边条约要求得到该成员根据WTO给予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相同待遇,除非在双边最惠国条款中存在保留规定。这样,通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双边协定,使WTO体制内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扩大到成员范围之外,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否则,多边贸易体制将分化成无法估量的、各种各样的双边贸易谈判。

WTO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将国民待遇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与传统的双边条约和国内法中的国民待遇条款相比,WTO中的国民待遇规定及条款在形式、内容、适用范围和方法等方面都有诸多重要发展和突破,它具有双边条约中所不具备的多边化、广泛性、灵活性、制度化等独特法律特点。就其性质来看,WTO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不在于保证市场准入,而是保护免遭保护性措施。(106)

(二)非歧视原则的作用

1987年,卡尔伯特(Culbert)指出,“非歧视性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107)1988年,卡普林(Caplin)、安德鲁(Andrew)和克里莎(Krisha)三位学者的共同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108)1999年,贝格威尔和思泰格尔(Bagwell and Staiger)建立了一个一般均衡模型指出最惠国待遇保证政治最优关税组合是有效率的。(109)

为了研究最惠国待遇,我们首先将两国模型拓展到多国情况下。假设有三个外国国家,国内进口商品x,国外进口y。如果有关税歧视,贸易商品结构不改变。三个外国国家只与国内开展贸易,国内是唯一有机会设定歧视关税的国家。三个外国国家由N*∈{1,2,3}组成,用j∈N*表示国j。像前面一样,我们定义p=px/py为国内当地相对价格,外国j的当地相对价格img497,国内从外国j进口x的从价关税为tj,同样的,外国j从国内进口y的从价关税为t*j,在国内与外国j之间贸易的世界相对价格(未征税)表示为img498

img499

。接下来,假设τj=(1+tj),τ*j=(1+t*j),我们可以根据世界价格和关税把本地价格表示为p=τjpwj=p(τj,pwj),p*j=pwj*j=p*j(τ*j,pwj),通过双边贸易跟世界价格联系起来。则国内的非歧视性政策体现为最惠国待遇(τ1=τ2=τ3)意味着单一世界价格(pwj=pw),关税歧视(τj≠τk)则意味着不同的世界价格(pwj≠pwk)。

由于每个外国j只有一个贸易伙伴,所以外国j的贸易条件为pwj,生产、消费分别为img500},出口量、进口量分别为img501img502img503。国内生产、消费为Qi=Qi(p),Di=Di(p, R),i∈{x,y}。为确定关税收入R,先定义双边贸易份额:({p*j},{pwj})=img504img505img506,这里,(p*i,pwi)是对外国i的出口供给函数。运用这一函数,我们接下来可以用双边世界价格下的贸易加权平均值来定义国内的多边贸易条件:img507,其中{p*j},{pwj}表示国外当地和世界价格,则关税收入可以用隐函数表示为:R=[Dx(p,R)-img508,或者是R= R(p,R)。现在我们可以把国内消费量表示为Ci(p,T)=Di[p,R(p,T)]。国内对商品x的进口量可以表示为M(p,T)=Cx(p,T)-Qx(p)。同样,国内商品y的出口量可以表示为E(p,T)=Qy(p)-Cy(p,T)。如(14.2.17)式所示,国内实行最惠国待遇,则T=pwj=pw,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则意味着T≠pwj,j∈N*

接下来,我们定义贸易平衡和市场出清条件。我们知道,在任何世界价格水平上,国内和外国的预算约束线意味着贸易是平衡的,所以有:

img509

并且

img510

对于给定的国内和外国的关税img511,则国内与外国j之间市场出清时的世界均衡价格img512和)来决定:img513是由式(14.2.17)和商品x的市场出清要求

img514

而商品y的市场出清则由(14.2.18)式和(14.2.19)式来决定。总之,各国政府通过它们的关税选择决定了均衡的世界价格,然后再由关税和世界价格确定所有本地价格和各种数量的均衡值。

与前文一样,每个政府的社会福利函数都是当地价格和贸易条件的函数,国内政府的福利函数为W(p,T),外国j为img515。假设本地价格固定,每个政府都有改善贸易条件的偏好,即WT(p,T)<0且img516>0。也就是说,每个政府都更喜欢一种能从其他国家获取收入的国际收入的重新分配。

当外国j达到福利水平W*j并将其关税设定为τ*j时,我们可以把img517定义为国内与外国j之间所隐含的世界价格。这个价格用隐函数定义为W*j[p*j,(τ*jimg518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是一个由τ*j所定义的函数。则有:img519

img520

三个国外的关税和福利决定了三个双边世界价格和三个国外当地价格,同时也决定了国内的贸易条件:

img521

有了以这种方式定义的世界价格和国外的当地价格之后,接下来我们利用市场出清必要条件,即式(14.2.19),其中隐含有本国的当地价格。我们将这一价格表示为img522。均衡的国内福利水平因而可以写成由三个国外关税和福利的函数img523。固定国外的福利水平,使国内福利最大化的关税在效率曲线上,一阶条件为:

img524

其中img525非零且有界。从式(14.2.21)可以看出纳什均衡关税是无效率的。假设有一组关税是政治最优关税,则由式(14.2.21)可知,当且仅当img526,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从img527的定义可以发现:

img528

根据(14.2.20)式,政治上最优意味着img529=0。因此,根据上式,只有在满足下式的条件下,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

img530

由于政治最优关税意味着img531,这样在政治最优关税处就有dp*j/dτ*j=əp*j/ əτ*j=-p*j*j,因此,只有在关税组合也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条件下,(14.2.22)式的右边才为零。

该结论显示了政治最优关税和非歧视性原则之间的密切关系。很明显,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

(三)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的共同作用

首先把两国条件下的互惠性模型扩展到多个国家。如果一组关税变化Δτj=(τj1-τj0),Δτ*j=(τ*j1-τ*j0)满足下列等式时,则关税变化符合互惠性原则:

img532

其中当地价格取决于关税和世界均衡价格。根据贸易平衡约束条件(14.2.18)式,上式可简化为:img533。由此可以看出,遵守互惠性原则的多边关税变化不会改变世界价格。可以仿照双边贸易谈判模式把多边谈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就关税进行谈判,并决定一组双边世界价格img534

第二阶段:重新谈判阶段。国内政府提出一组国内关税}和进口份额}。同img535img536时每个外国国家j也提出一个关税img537,如果国内外就各自提出的关税能达成一致,则执行的为各国提出的关税。

第三阶段:如果没就关税达成一致,则实施的是使多边贸易量最大化而不违背互惠性和不超过自身提出关税所暗含进口量的关税组合。在第二阶段,国内提出建议img538}和进口份额img539},根据互惠性原则,暗含国外关税img540,简化为img541)。国外提出关税img542,暗含着每个外国的进口量和一组国内关税,img543,简化为τj=(·)。如果关税组合(,img544img545)和(img546)相等,则双方能达成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第三阶段实施的关税组合使各方的进口量不超过自身提出关税所暗含的进口量。互惠性原则下可执行关税有下面的规律:当且仅当多边关税设定在政治最优关税水平上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时,有效率的多边贸易协定才能在互惠性原则下实施。

综上,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中外部性通过世界价格转移,互惠性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联系在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如果没有最惠国原则,虽然三国达成了互惠贸易协定,但本国依然可以通过与外国1达成更优惠的协议而损害外国2的利益,因为它恶化了外国2的贸易条件,三国之间的世界相对价格img547变得不等,政治经济最优的条件也被破坏。因此,在这种所谓“双边机会主义”的威胁下,外国2不会愿意加入贸易协定。如果本国按照最惠国原则使三国达成协议,但它并不要求外国2提供互惠,能实现最优吗?不一定。因为当本国和外国1达成双边协定时,本国向外国2提供了最惠国优惠关税会改善后者的贸易条件,但外国1向本国提供的优惠关税会恶化外国2的贸易条件。所以,如果外国1的关税减让比本国最惠国待遇关税低,外国2就会由于贸易条件恶化而遭受福利损失。总之,只有当最惠国与互惠同时存在时,多边贸易协定才是长期稳定的。正如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所言,(110)非歧视性是WTO最根本的原则。与此相反,互惠是在国际多边谈判中使用的一种为取得自由化和就进一步细化多边行为准则达成一致的工具。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则被认为是通过执行非歧视原则和其他互惠性行为准则而追求的目标。

四、多边贸易谈判的经济学分析

多边贸易规则并不是一个超国家的国际权力机构制订的,GATT/WTO只是为各成员提供一个进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Hellenier等(1987)(111)用国际谈判模型解释了战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议要比单方面实施减税肯定要容易得多,因为单方面的贸易自由化行动往往容易引起国内的强烈反对,而多边贸易协议可以得到那些因关税减让而受益的利益集团的支持;而且政府间的协议达成之后,各自承担并履行相应的国家义务,有助于避免贸易战的发生。

(一)多边贸易谈判的一般均衡分析

在Bhagwell和Staiger(1999)名为《多边贸易谈判、双边机会主义及GATT规则》(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Bilateral Opportunism and the Rules of GATT)的文章中,作者通过一般均衡分析,阐释了多边贸易谈判优于双边贸易谈判的原因。

一国一旦确定了自己的贸易政策目标,接下来就是寻求实现目标的谈判方式:双边方式、区域方式或是多边方式。历史上不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双边贸易谈判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此次谈判中通过让步所获得的收益,有可能在下一轮双边谈判中因谈判主体发生变化而被侵蚀。因为在缺乏对双边谈判进行规则约束的前提下,双边贸易谈判中的机会主义是非常严重的,而“互惠的市场准入”得到保障的前提必须是每次参与双边谈判的国家都不发生变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非歧视原则”和“互惠原则”的规则约束,双边贸易谈判中存在的机会主义就会受到遏制,这就是多边贸易谈判受到青睐的原因(Bagwell和Staiger,1999)(112)

模型:多国模型(以三国为例)

本国从外国1*和外国2*进口商品x,并向这两个国家出口商品y,为简化讨论,假设外国1*和外国2*之间不进行任何贸易。

本国相对价格用p=px/py表示,外国i的相对价格用img548,本国对从i国所进口的x商品征收进口从价税率为ti,外国i对从本国进口的y商品征收进口从价税率为tt*,本国与外国i之间贸易的世界价格比率为pwi=pi*x/py。假设τi=(1+ti)且τi*=(1+ti*),则本地价格可以表示为p=τipwt=p(τi,pwt),外国价格可以表示为pi*=pwii*=pi*(τi*,pwi),一旦关税和世界价格确定了,本地价格也就确定了。

img549

(14.2.23)式是通过本国价格联系的世界价格,由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要求实行MFN税率,意味着对于同一类类型的进口商品x,无论从哪个国家进口τ1=τ2,因此pw=pw1=pw2,这里pwt代表外国i的贸易条件,则1/pwi表示本国与外国i的双边贸易条件,定义双边贸易份额为:

img550

用世界价格下的贸易加权平均值定义本国的多边贸易条件为:

img551

利用式(14.2.23)和(14.2.25)可以在最惠国待遇和多边贸易条件之间确定一个重要的关系,多边贸易协定中,由于T=pwi=pw,最惠国原则下的多边贸易条件就是单一世界价格给定的;而在歧视性关税政策下,存在两个世界价格,对于所有的i都有T≠pwi,这意味着多边贸易条件的外部性来自各个双边贸易条件以及各自的出口份额。

对于任何给定价格,本国和外国的预算约束决定了贸易是平衡的:

img552

并且img553

对于给定的本国和外国关税,τ={τ1,τ2,τw1,τw2},市场出清时,世界价格(τ)和img554img555是由式(14.2.23)和商品x的市场出清条件所决定的。

img556

商品y的市场出清由式(14.2.26)、式(14.2.27)、式(14.2.28)共同保证,这样,各国政府通过其关税选择决定了均衡的世界市场价格,然后再由关税和世界市场价格确定本国价格和数量的均衡值。

当本国相对价格保持不变时,各国政府都更愿意改善自身的贸易条件:即每个政府都更喜欢一种能从其他国家获得更多国际收入的再分配。

img557

多边贸易谈判的非歧视原则排除了外国国内价格的外部性,因为在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下,政府不再关注贸易量的构成,本国福利也不再受外国国内价格的影响,同时非歧视原则保证了各国政府之间产生外部性的因素只有世界价格。

img558

图14.2.3 多国(三国)政府的等福利曲线(iso-welfare curves)

图14.2.3描述了三国政府的等福利曲线,三个政府已经达成了有效率的贸易协定,两个坐标轴分别代表经过谈判的关税τi和τi*,分别代表本国和外国i的政府用于对方出口的关税。未参加双边谈判的外国j政府等福利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因为该国政府在任何一个谈判国政府提高对方出口关税时都可以获利;参加谈判政府的等福利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因为只有本国提高关税带来的收益与贸易伙伴提高关税带来的成本相平衡时,才能保持福利不变。在W和Wi*围成的图形区域,参加谈判的两国通过降低相互之间的关税都能获益;这样外国j的贸易条件就恶化了,所以在双边谈判中,有效的关税减让很容易受到双边机会主义的冲击,而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的非歧视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双边机会主义的问题。

当然,单单依靠最惠国待遇并不能完全消除双边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因为最惠国待遇仅仅保证了单一的世界市场价格,所以必须同时借助多边贸易体制的另一个原则——互惠原则,来保证这一单一世界市场价格是稳定的,这样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原则结合在一起,保证了参加各成员的贸易条件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避免了双边机会主义带来的利益侵蚀。

(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贸易大国

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并达成贸易协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贸易条件所导致的囚徒困境,那么政府之间是如何进行谈判的?无论契约线上各国政府的最优关税点在哪里,最终的结果要取决于多边贸易谈判是怎么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的方法有两种:规则基础上(rule-based)的多边贸易谈判和权力基础上(power-based)的多边贸易谈判(113)。通常,贸易大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但需要强调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本质特征仍然是一个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

1.权力基础上的多边贸易谈判

在权力基础上的多边贸易谈判中,政府通过直接讨价还价使关税水平从为达成协定的非有效点向契约点移动,这种方法不受协议规则的约束。在图14.2.4中,将契约线置于纵轴用W表示、横轴用W*表示的福利空间中,W代表本国政府福利,W*代表外国政府福利,原点表示没有达成协议前的各国福利水平,假定它们是纳什均衡时的福利水平,分别用WN和WN*表示,PO表示政治均衡点,用WPO和WPO*表示与政治均衡相应的福利水平。如果谈判具有纳什均衡议价的性质,其结果对应当是契约线上的某一点,能使B≡(W-WN)(W*-WN*)最大化,在图14.2.4中是用NBS来表示的,在契约线上对应这点的斜率是-(W-WN)/(W*-WN*)。

在权力对称的情况下,纳什均衡的谈判结果将政治最优点的出现在这种对称情况下,img559;如果权力非对称,假设本国具有较强的权力,那么本国政府能获得比在政治均衡点更大的利益,其结果仍处于契约线上,但是与政治最优点存在一定的偏离,即img560

2.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谈判

从图14.2.4可以看出,谈判结果与政治最优点的任何差别都反映谈判对手之间的“权力不对称”,显然如果贸易大国选择以规则为基础而非权力为基础的多边贸易谈判方式,他们的谈判优势将会被削弱,那么贸易大国为什么要支持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呢?其原因在于,如果是以权力为基础而不是以规则为基础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弱小的贸易国家就会预计到可能被大国“剥削”(exploitation)而不敢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使得贸易大国从多边贸易谈判中得到的潜在效益也未能实现最大化,因此,多边贸易体制预先承诺一套规则,并使后续的谈判都必须遵守着一个规则,将能够提供效率收益,从而鼓励小国与贸易大国进行多边谈判,以实现所有国家的目标。

(三)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贸易小国

在传统的竞争性均衡框架下,最惠国待遇使弱小国家受益是因为小国可以通过搭便车享受大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减让,在一个非合作的纳什均衡中,最惠国待遇限制了贸易报复的行为;在一个合作的多边讨价还价框架中,贸易政策是共同制定的,MFN改变了威胁点,从而也改变了均衡解,因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小国能获得比双边谈判更多的收益。

img561

图14.2.4 权利基础上的贸易谈判

搭便车问题是一个前瞻性问题,潜在的搭便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多边贸易谈判的无效率,多边贸易谈判的无效率更多地来自早期谈判各方为争取未来谈判地位的策略运用。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谈判各方可以通过操纵关税减让平衡,以达到在未来谈判中加强谈判能力,所以一国政府在贸易自由化谈判中给予早期的谈判对手以较少的关税减让,是为了在后续谈判中提升自身的地位。运用这种谈判策略,早期与对手达成的协议可以减少未来参加谈判国家的市场准入机会,使后来者更渴望与该国达成协议,该国在未来谈判中的地位因而得以巩固,而付出的代价则是放弃多边贸易谈判中更富有效率的谈判成果。

此外,在以序贯方式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存在着后向迂回和前向操纵问题,这阻碍了各成员政府达到“多边效率边界”,而解决的办法是对多边谈判进行更严厉的规则约束。WTO的重新谈判条款及其互惠规范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因此多边贸易谈判规则可以达成有效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且不断吸引新的成员加入到多边贸易谈判中来(Bagwell和Staiger,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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