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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整全原则的“一国两制”原则

时间:2022-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前两个层面的内容已有丰富论述,从第三个层面看“一国两制”原则,则是一个有待展开的领域。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之道,正在于:从法律意义上讨论“一国两制”原则,即关注作为整全原则的“一国两制”。 由此,本文借助勾勒基本法解释的完整的制度框架来展示“一国两制”方针之整全原则。


   “一国两制”原则的丰富内涵,从功能上看,至少在三个层面呈现出来:实现祖国统一的统一原则;保持台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维持原则;“两制”在并存前提下进而融合成“一国”之体系的整全原则或融贯原则。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属于在持续的时间过程中不断实现的动态原则。[[1]]三者的区别:从覆盖区域看,回归原则与维持原则,是侧重特区面向的原则,整全原则相对而言是更强烈体现出国家面向的原则。从实现目标来看,无论是主权回归和文化认同意义上的统一原则,还是经济意义的维持原则,都是以既定目标为鹄的的静态目标原则;而融贯的“一国”体系为何物,本身是一个发展的目标,整全原则由此是一项动态目标原则。从原则的内涵属性来看,前两者是侧重于政治内涵的原则,而后者主要是承载着法律意蕴的原则。

   前两个层面的内容已有丰富论述,从第三个层面看“一国两制”原则,则是一个有待展开的领域。围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序言规定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第12条规定的“高度自治权”,已有的讨论成果主要集中在政治意义上,“一国两制”的法律内涵及其清晰的法律图景缺位,这是当下“两制”共存却沟通不畅、“高度自治权”运行有保障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更广泛的认同的重要原因。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图景中,于一贯的“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提法之前,意味深长地首次明确强调“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防外实质是制度竞争,制度竞争的基础性工作是:两制之间,在制度统合意义上、政治心理意义上,促成高度的制度认同。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之道,正在于:从法律意义上讨论“一国两制”原则,即关注作为整全原则的“一国两制”。

   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至少源于这样三个方面:总结两岸交流经验、港澳回归十八年或十六年经验,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积极应对当下台港澳问题的必要尝试。[[2]]退一步说,除了维系“一国”,即使对于维系“两制”,整合也是必经之道。唯有整合才能生成互解、互信、互谅,“两制”才能在相互尊重中共存。关于香港政改问题的讨论和对抗,当下正处于最关键的焦灼期。笔者认为,这场乱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包括香港人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关于两制的整合需求与两种制度日益明显的差异之间的矛盾,这项矛盾以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方案讨论为突破口爆发了出来。其根本解决之道,是根据“一国两制”原则进行制度整合、价值整合。

   香港特区的不同问题,在回归十八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在政改问题上,选举现象,在回归十八年的时间纵轴上比较,显现出从回归初期的平静,到乱象不断增加、此起彼伏的恶性轨迹。而基本法解释问题,恰恰显现出与此相反的轨迹,人大释法和香港法院释法“双轨”解释制度中所分别蕴含的立法机关释法和普通法解释思维,在不断的冲突乃至对抗中呈现出积极磨合的良性轨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的四次释法实践为例,在启动程序上,呈现出由国务院提请、委员长会议主动提请、国务院提请到2011年刚果金案中终审法院提请为标志,双轨制解释制度中的磨合机制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从香港司法界和港人的接受程度来看,对于人大释法的焦躁、敏感、恐惧心理,随着解释制度的磨合而不断减少。可以说,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富有实效性的整合,是作为整全性原则的“一国两制”在当下发挥作用的典范,这至少在两个层面具有象征性意义:一方面,如前所示,它展示出了经历冲突、良性互动的整合轨迹;另一方面,解释制度和解释传统问题在“两制”中属于差异最大的问题之一,其成功整合具有举重明轻的示范效应,如Yash Ghai教授指出:“再没有比解释条款更能体现出基本法的如下特征:一个社会主义的、大陆法系倾向的国家为在其特别行政区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维系普通法而立法。”[[3]]。

   由此,本文借助勾勒基本法解释的完整的制度框架来展示“一国两制”方针之整全原则。首先阐述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介绍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格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中的主导性地位及其原因,这些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介绍基本法第158条前三款关于基本法解释制度的三层设置,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完整性解释权、香港特区法院经授权的解释权以及常委会于特区法院共享性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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