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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程序与报告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诊断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单位。尘肺病新病例、晋期诊断病例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在作出诊断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尘肺死亡病例和调入(出)本省的尘肺患者由用人单位填卡报告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转诊单位进行报告。

第六节 职业病诊断程序与报告

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一)受理

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负责资料的审核。

1.资料审核

(1)资料包括:

①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②健康损害证明材料;

③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声明;

④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⑤职业史;

⑥既往病史;

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⑧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⑩粉尘作业者,必须提交至少两张相隔3~6个月的胸片,并持身份证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新拍胸片一张;

img33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的临床检查资料;

img34诊断用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有关材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认可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属实。

(3)对申请人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合格者交纳职业病诊断费用后,对资料进行整理,统一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资料转交诊断组,对于可以受理但资料不全的申请,立即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期内补交所缺资料,如不能提供,不予受理。

(二)诊断

1.诊断组在接到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医师应独立行使诊断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做出科学、准确的诊断。

3.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

4.在进行诊断讨论过程中,诊断小组秘书必须按要求作好职业病诊断记录,记录内容要求完整、无空缺和涂改,要如实记录参加诊断人员的发言,并要求每人签名。

5.各诊断组集体讨论应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底稿。

(三)发放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打印。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后,交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和钢印。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归入申请人职业病诊断档案。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诊断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单位。

5.申请人凭《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交费凭证到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在《诊断证明领取登记本》上签名。

(四)申诉

1.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诊断证明书后15日内提出申诉或鉴定。

2.诊断组长负责对诊断结果做出解释并提出答复意见。

(五)档案管理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提供诊断用的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

(一)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种类,目前在网上直报的内容为201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0]5号)中的6张报表:尘肺病报告卡(卫统33表-1)、职业病报告卡(卫统33表-2)、农药中毒报告卡(卫统33表-3)、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卫统34表-1)、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卫统35表-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卡(卫统35表-2)。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参与职业病防治活动的机构、组织,均为法定报告人,应承担监测信息报告的责任

(二)报告范围、途径、时间和方法

1.尘肺病报告卡

(1)尘肺病报告卡样表(见表2-4)

(2)填卡说明

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病例、调入(出)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

尘肺病新病例、晋期诊断病例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在作出诊断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尘肺死亡病例和调入(出)本省的尘肺患者由用人单位填卡报告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转诊单位进行报告。本报告卡为半年报,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于同年的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

(4)报告卡填写要求

①卡片序号:自动产生20位个人序号。每名尘肺患者终生只能有一个卡片序号。为了保持纸质卡片序号和录入卡序号是同一编码,应在卡片录入后,再依据录入卡时自动产生的20位个人序号填写纸质卡片序号。

经济类型:系患者所在单位的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③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4754—2002)填写。

表2-4 尘肺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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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05-22颁发),分大型、中型、小型、不详。

⑤纸质报告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填写要求:确诊的新病例来自体检机构提交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只需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其他内容可以从网上点击“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库获得所需资料。如果新病例是诊断机构直接确诊(门诊或住院)或其他机构转送者,点击网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库未能找到该患者的用人单位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a.确诊的是单例新病例,报告卡需要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全部内容,同时必须在网上注册、录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全部内容。b.确诊的是两例以上新病例,且是同一用人单位、同一诊断日期的,除一张个案报告需要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全部内容外,其余个案报告卡只需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其他内容可省略。同时必须在网上注册、录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全部内容。

⑥病人来源:分体检机构、诊断机构和其他,单选。

⑦统计工种:指该尘肺患者从事的主要接尘工种,如患者从事过多种接尘工种,则应考虑所接触粉尘的危害性质、接触时间和粉尘的浓度等因素,择其主要者。

⑧尘肺种类:依据《职业病目录》,直接填写尘肺病的具体名称。

⑨卡片中日期:如经过核实无法弄清月份者,出生年月和开始接尘日期填“7月(07)”,诊断日期、死亡日期填“6月(06)”,“日”都填“15日”。

⑩实际接尘工龄:从开始接触粉尘到首次确诊为尘肺病期间的实际接触粉尘时间的累加。实际接尘工龄不能大于接尘年月与诊断日期之差。

img36诊断时间(诊断Ⅰ、Ⅱ、Ⅲ期):填写诊断各期尘肺病时的具体年、月、日,应以诊断日期为准。以报告当时确诊的期别,填入相应期别的年、月、日。没有经过诊断的期别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纸质报告卡需有区别标示,即较报告期别低的期别应划“×”表示之,较报告期别高的期别留空白。

img37报告类别:单选项。

a.新病例:当年首次确诊为尘肺病的患者。如果当年确诊新病例并于当年死亡或是死后诊断新病例,报告类别都首选新病例,但同时填写死亡日期。

b.死亡病例:指在本年度内死于各种疾病的尘肺病患者。

c.晋期病例:指在本年度内尘肺病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尘肺病有进展的现患病例。

d.调出病例:指在本年度内,本省尘肺患者调出本省。

e.调入病例:指在本年度内,他省尘肺患者调入本省。

img38调入(出)患者必须是工作关系调入(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尘肺患者,报告卡由调入省负责填报,同时通知调出省(可进行网上跨省报告),以便调整全国调入(出)省的现患病例数。工资、劳保关系未变动的患者不在此列。

img39死因:指直接导致尘肺病患者死亡的疾病或损伤。以医院的死亡证书或死亡报告为准。

img40尘肺病报告卡的修改与更正:尘肺个案病例有跟踪观察、报告的需求,而随病情、患者流动、及企业关停并转等变化出现相应信息时需要更正。为适应该特点,网上尘肺病报告卡的浏览界面就有一级、二级界面之分。

因报告类别变动,如病例的晋期、调入(出)、死亡等相应的信息需要添加录入,可在系统浏览界面点击报告卡→点击添加(二级界面)→列出已报报告卡信息→选择最近报告卡→新信息录入、更正、保存。若患者是启用该系统前报告过的病例,则需重新给序号,并填写报告卡的全部项目。

更改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调入、出,关停并转),均需在个案卡备注写明原单位及其单位编码。更改要求:a.报告类别为调入(出),同时更改用人单位信息。b.本省内调动的患者或企业关停并转可随时或病例报告类别发生变化再修改。

诊断尘肺病的基本要素(个人基本信息、统计工种、开始接尘日期、尘肺种类、实际接尘工龄)不能修改,基本要素信息是共性的,只在发现录入信息的错误方许修改。

2.职业病报告卡

(1)职业病报告卡样表(见表2-5)

表2-5 职业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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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卡说明

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本报告卡适用于确诊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

慢性职业病(包括慢性职业中毒)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职业病死亡病例由用人单位填卡,报告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诊断单位进行报告。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由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在患者确诊后6小时内负责向患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中暑(高温)医学应急预案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同时应填写本病例个案卡进行网上直报,纳入常规的月统计、汇总范围。报送日期: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于下月10日前完成急性职业病审核、确认和上报。慢性职业病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分别于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慢性职业病审核、确认和上报。

(4)报告卡填写要求

①卡片序号:自动产生20位个人序号。同一患者在治愈后,再次接触同种或接触其他种毒物时,再次中毒诊断(新病例),进行报告时,不再使用原卡片序号。但职业病患者在报告之后才发生死亡,作死亡病例报告时,仍用新病例报告时的卡片序号。

②经济类型、行业、企业规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同尘肺病报告卡填写要求。

③报告类别:新病例适用于当年首次确诊的病例;当确诊新病例同时发生死亡时,首选新病例;死亡病例适用于非当年死亡患者的选择。

④职业病种类、病名:根据现行的“职业病目录”分为九类(不包括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详见职业病目录。

⑤中毒事故编码:凡发生中毒事故均需编码,不论事故累及人数多少。主要用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识别。编码为7位数,即年号(4位)+流水号(3位),流水号由各责任报告单位按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编码,不足7位数,前面填零补齐。当一起事故同时发生两人以上中毒(含两人)时,同时中毒的2名患者的中毒事故编码应相同。

⑥同时中毒人数:指同时、同地暴露于同一种或同几种毒物下的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相同临床表现,被确诊为某种毒物中毒的人数。如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确诊3人,则每张个案报告卡都须填写03。

网上系统把每起事故的共性内容建立了职业病中毒事故维护库(或称卡)。为了保持同时中毒人数与病例个案卡数的一致,职业病中毒事故应与其相应的病例个案卡同时填报。所以,如果一起同时中毒的5名劳动者因某种原因出现确诊日期不同的情况时,如何填报?如首次确诊3例,此时,职业病中毒事故卡的同时中毒人数填报3人,同时必须填报3张个案报告卡。另期又确诊2例。此次,必须先调出原职业病中事故卡通过“修改”功能,更正同时中毒人数为5人。之后,必须调出原填报过的3张个案卡,再次选择职业病中毒事故卡的同时中毒人数,每张个案卡的同时中毒人数就修改为5人,再填报新确诊的两张个案卡。

⑦专业工龄:指开始接触某种有毒有害作业到确诊为该种职业中毒或职业病时,实际接触时间的累加。

⑧接触时间、发生日期:适用于专业工龄不足1个月的急性职业病患者填写,按照实际接触天、小时、分钟填报,慢性职业病例划×示之。

⑨死亡日期:应填写死亡日期。当一名新病例患者同时是死亡病例报告时,不论是急性职业病或是慢性职业病,必须填写死亡日期及死因。慢性职业病患者在报告多年后才发生死亡,不论何种死因也需填报。

3.农药中毒报告卡

(1)农药中毒报告卡样表(见表2-6)

表2-6 农药中毒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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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卡说明

统计范围为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本报告卡不包括生产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归入职业病报告卡)。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

本报告卡由最初接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卡网上直报,由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分级审核和确认上报。本报表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应分别于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和上报。

(4)报告卡填写要求

①卡片序号:自动产生20位个人序号。卡片序号是患者的一次记录号,患者在治愈后,重新接触又发生中毒,再次报告时使用新的卡片序号。

②中毒农药名称:指引起患者中毒的具体农药名称。若患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混配的制剂农药,或是两种以上自配农药,应填写每一种农药的具体名称。

③中毒农药类别:依中毒农药名称,根据“农药类别编码”,进行归类、录入。

④中毒类型: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类。生产性中毒系因使用农药防治农林病虫草鼠害而发生的中毒,生产性中毒又分为自用、受雇两种情况。非生产性中毒指误服或自服等生活性中毒,不包括因农药污染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者和投毒事件的中毒者。

⑤转归:单选。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写网上直报时,若其转归不能确定是治愈、好转或死亡,可选择“其他”,并具体填写现况(包括转院患者)。农药中毒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为此,在半年汇总期间内患者的转归有变化可调出原卡进行修改。

4.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见表2-7)

(1)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样表

(2)填卡说明

统计范围为所有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即凡一起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同时发生10人以上(含10人)或死亡1人以上(含1人)、职业性炭疽1人以上(含1人),均应填报此卡。凡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导致中毒,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均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已进行应急报告的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个案病例必须实时填报,纳入常规月统计、汇总。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

本报告卡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两周内,由发生事件单位属地的各级负责职业病危害监测的职能机构进行网上直报。

(4)报告卡填写要求

①本报告卡有选择项:在所选择项目方框内划“√”,如img43

②发生场所:发生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具体地点,可以是车间、公共场所等。填报具体地点名称。

③毒物名称:填报引起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具体毒物名称,详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若一起事故是由于多种毒物导致的,本报告卡可同时填报4种毒物名称,第5种以上毒物可加页。

④接触人数:指在一起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同时暴露于该毒物的人数。

⑤发病人数:指在接触人数中,因受同一毒物影响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相同临床症状的人数,包括疑似病例,发病人数≤接触人数。

⑥确诊人数:指在发病人数中,根据职业性急性某种毒物诊断标准,而被确诊为某种毒物中毒的人数,确诊人数≤发病人数。

表2-7 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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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见表2-8)

(1)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样表

表2-8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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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卡说明

统计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一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生产和工作的用人单位。本卡适用于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

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本报告卡,并进行网上直报(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如该机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则由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代其进行网络直报。本卡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应于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上报。

(4)报告卡填写要求

①体检单位编码及用人单位及其编码:由行政区域代码(省地县)和组织机构代码(GB/T11714-1997)组成,共16位。

②职工总人数:指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包括生产工人和非生产工人及各种用工形式的非编制人员。

③生产工人数:指直接参与生产活动的工人,不包括生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④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指当年用人单位接触粉尘、有毒有害因素的全部职工人数,即包括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当年需要和不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全部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人数。当一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危害因素时,则以一种主要有害因素进行统计,统计单位为人,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非编制人员(接触人数<职工人数)。

⑤接触人(次)数:指当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某种有毒有害因素的接触人数,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非正式编制人员。当一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有毒有害因素,如同时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并在同时接受了一次或两次以上具有明确目标疾病和特异性、意义确定的体检指标的,则分别进行统计。所以,该接触人数的“小计”和“合计”数是接触人次数的概念。

⑥应检人(次)数:指本年度内按照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接触人数中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人数(应检人数≤接触人数)。

⑦实检人(次)数:指在应检人数中,实际接受了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实检人数≤应检人数)。

⑧疑似职业病人数: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通过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的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实检人数)。

⑨调离人数:非必填项目。指在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而不适宜继续原工作岗位的人数(调离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

⑩禁忌症人数:非必填项目。指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本企业内的岗位调动)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时,确诊为不适宜从事某种有害因素作业的人数。

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见表2-9)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样表

(2)填卡说明

统计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一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生产和工作的用人单位。本卡适用于日常监测。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

由依法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填卡网上直报(一个用人单位一卡)。如该机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则由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监测的职能机构代其进行网络直报。填写顺序是粉尘、化学物质、物理因素、其他。本卡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应于同年度的7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上报。

表2-9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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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卡填写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以用人单位实际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按分类原则逐一填报,即按类的顺序依次填写(粉尘→化学→物理→其他)。填完一类的具体名称后,才进入下一类的填写,如粉尘类须填写具体粉尘名称,如矽尘、煤尘等。粉尘类填完后,才填写化学物质类,如铅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碳等;物理因素的高温、局部震动等。具体有毒有害因素名称详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编码,带G的编码为高毒物品类。

②其他:指不能包括在粉尘、化学、物理等有毒有害因素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生物因素。凡报告中的“其他”项必须填写具体有毒有害因素名称。

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监测。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评价职业接触限值的采样方法有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之别。为此,应测点、实测点、合格点适用于定点采样;岗位应测人数、岗位实测人数、合格人数适用于个体采样。

④应测点数(岗位应测人数):根据选择采样点、采样点数目的原则所确定的测定点数为应测点数。根据选定个体采样对象、采样对象数量的原则所确定的采样对象数目为岗位应测人数。

⑤实测点数(岗位实测人数):指在应测点数中实际进行了检测的点数,实测点≤应测点;在岗位应测人数中,实际进行了采样测定的人数,岗位实测人数≤岗位应测人数。

⑥合格点数(合格人数):指测定点样品浓(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卫生要求(GBZ2-2007)的点数,合格点≤实测点;在岗位实测人数中,其接触有害物质的浓(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卫生要求(GBZ2-2007)的人数,合格人数≤岗位实测人数。

7.报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http://218.247.198.113/index.html)的“健康危害因素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报告单位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进行网络直报。网上报告操作程序可从系统中下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职业卫生专业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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